环境犯罪惩治中刑法责任制度论文docx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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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行政化一、学术研究现状与理论展开当代工业社会在过去一百年改变自然的能力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

  然而,我们在天气、地震、闪电、火山、飓风、洪水、干旱等面前仍然受到自然的统治。

  因此,无论如何努力,我们从未能通过预断的作用而超越对地球生态系统的基本依赖。

  底线是,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可以改变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可以改变人类生活的一部分。

  改变了的自然无情地侵犯着人类的生活,环境问题凸显。

  面对高速发展的工业社会带来的环境问题,各国环境保护立法滞后。

  独立、充分运用刑法实现环境保护则起步更晚,其肇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奥地利修改刑法以增设与环境相关的犯罪。

  面临不断肆虐的环境问题,人们尝试通过在环境犯罪惩治中适用严格责任制度降低主观罪过的认定标准,经由更为严密的刑事法网有力打击环境犯罪。

  对于在环境犯罪惩治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制度的研究,逐步引起各国学界的重视。

  在环境犯罪惩治中适用严格责任制度首先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倡导。

  英美法系国家对功利主义价值的追求是促使人们将严格责任制度适用于环境犯罪惩治的动力。

  这种努力使各国看到了其严密环境犯罪惩治刑事法网的效果。

  因此,各国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对环境犯罪惩治中应否适用严格责任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尝试进行相关立法实践。

  英国法律对环境犯罪惩治规定了严格责任制度,但是严格责任制度对于主观罪过原则的突破又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议。

  美国学者也在努力推进严格责任制度在环境犯罪惩治中的适用,但是更多的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认为时机并不成熟。

  因此,美国个别环境保护法规有关于严格责任制度的规定,但是很少有将其作为普遍刑事制裁责任基础的规定。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其农业法以实质的犯罪或者客观上的实际侵害事实为基础确立了客观污染的概念,做了类似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制度的规定。

  但是,对于上述规定是否是类似于严格责任制度的规定、该规定是否合理等问题法国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议。

  我国学界对严格责任制度的关注大致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而对于在环境犯罪惩治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制度的研究非常薄弱。

  随着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深入探讨,严格责任制度的价值、严格责任制度引入我国刑法的必要性、严格责任制度在认定具体犯罪中的适用等问题逐步进入了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阈。

  其中对严格责任制度的肯定性评价和借鉴性观点占相当比例。

  以提高惩治犯罪的司法效率、节省刑事司法资源为意旨的严格责任制度是否应当适用于环境犯罪惩治值得深思。

  我国学界关于在环境犯罪惩治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制度的现有研究多从严格责任制度本身的应用性价值、严格责任与主观罪过的关系、刑事责任原则的突破等方面论述,而对我国刑罚权力的运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法律调整的体系性以及经济性没有关注。

  面对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在环境犯罪惩治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制度的实践和理论态度的反复与动摇,针对新近我国刑法学界研究该问题出现的肯定结论,本文创新性的从我国刑罚权力的制衡机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限性、环境刑法的行政化以及环境侵害行为的经济性视角逐步展开对我国环境犯罪惩治中应否适用严格责任问题的探讨。

  二、严格责任制度本体论严格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归责制度,主要产生、发展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之中,具有鲜明的英美法文化特色。

  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制度的产生,主要基于诉讼经济的需要,即起诉和审判便利的需要。

  这与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功利和效率的司法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使控诉人证明案件更加容易,也提高了法律实施的灵活性。

  这是在法律实施机构能够以特殊犯罪行为或者特别犯罪人为目标的意义上而言的。

  例如,很多环境犯罪都是对严格责任制度的违犯这一事实,解释了此类案件起诉成功率很高大约95的原因,但这也为有些观点认为法院判处的刑罚太低提供了解释的理由。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严格责任制度的规范界定,其内涵要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进行归纳推理。

  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责任制度兼具刑事实体法要素和诉讼程序法要素。

  严格责任制度中的刑事实体法要素是对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犯罪心态的描述。

  严格责任制度中的诉讼程序法要素主要是通过辩护理由的运用实现。

  对于严格责任的内涵,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有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

  此种观点强调严格责任制度包括缺乏主观罪过和主观罪过不明确两种情形。

  2有观点认为,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结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被定罪。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

  此种观点强调严格责任制度对不具有主观罪过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辩护理由的认识错误是不具有主观罪过的特殊表现形式。

  3有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此种观点强调严格责任制度是对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此观点强调严格责任制度适用的法定性。

  4有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法律对某些没有规定犯罪心态即许可对缺乏无需控方证明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从字面上看,此种观点强调严格责任制度中主观罪过的缺乏无需控方证明。

  此处主观罪过的缺乏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缺乏,是证据甄别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5有观点从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严格责任制度。

  瑞典学者在论述单位应与个人同时承担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时,认为其理由之一在于侵权法上有一项重要原则即长官负责。

  长官负责意指雇主对其雇工在工作时的侵权行为承担严格责任。

  不过,只有当这种损害是出于雇员的疏忽而发生时,雇主才承担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制度是主观罪过在法律事实意义上具有不确定性时对证明规则重新配置而产生的新的证明责任。

  严格责任制度中责任是严格的,其原因在于控诉方被免除了证明伴随犯罪行为的犯罪罪过因素的必要,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且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要件,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而且是一个程序法问题,这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对程序正义的强调。

  严格责任制度中的诉讼程序法要素主要体现为控辩双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具体而言,这包括无需控诉方证明犯意、但被告人可通过自证其主观无罪过而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和无需控诉方证明被告人犯意、被告人自己也不得以无过错为由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两种形式。

  前者称为相对严格责任,后者称为绝对严格责任。

  三、环境犯罪惩治中严格责任适用的立法与司法梳理英国法律对环境犯罪惩治规定了严格责任制度。

  英国环境法律规定,成立环境犯罪唯一需要证明的是犯罪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事实的存在,而没有必要证明行为人的过失或者过错。

  尽管主观上不具备过失或者过错与很多环境犯罪没有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观上的过失或者过错与刑事可归责性的关系往往通过刑事程序加以考虑。

  首先,法律执行各方在决定是否能够执行以及如何执行严格责任制度方面非常谨慎,他们经常不情愿的在道德责备已经到了最大限度时使用起诉这一最后的制裁方式。

  其次,为了使行为的刑事可归责性成立,使法院能够恰当、审慎的审判,过失或者过错与刑事可归责性之间关系的证据由执行官一方负责收集和展示。

  从存在范围上来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一些违反工商管理和交通管理有关规定的犯罪。

  在英国,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是有严格区别的。

  虽然有时使用绝对责任一词来表达严格责任,但这是错误的。

  因为这就等同于承认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之成立不允许提出任何的特殊辩护理由。

  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环境犯罪惩治中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之于法律规定更为广泛。

  在英国,环境犯罪惩治中适用严格责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严格责任制度有利于促进环境立法固有的公共利益目标;

严格责任制度是提高环境风险保护措施质量的制止措施;

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有利于增加起诉的容易程度,增加刑法的威慑效果;

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相协调。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严格责任制度作为提高环境风险保护措施质量的制止措施,要求法律适用的对象即行为人在遵守法律的努力中应特别谨慎。

  严格责任制度是确保避免环境风险而采取广泛解释的威慑力量。

  英国法院强调对环境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广泛解释。

  见1972824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上议院强调需要做每一件可能的事情相对于只是采取合理的步骤而言预防环境污染。

  最近,每一件可能的事情已包括对没有实施与他人行为有关的风险评估行为适用刑事责任。

  而这一观点的反对方认为,作为一种威慑,严格责任制度事实上削弱了辨别和区分作为严重犯罪的环境犯罪的道德力量基础。

  该反对观点低估了刑事法律追诉环境危害重大案件的作用,因为依据其观点,刑事法律仅应在追溯最严重的环境危害案件中适用。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对环境危害的刑事规制历史相对较长,但是仍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适用了严格责任制度与法律的遵守情况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因为有多种因素会影响该关系,包括轻刑或者低起诉率等因素。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主观罪过要件不适用于构成违警罪的犯罪,除非在该犯罪的定义中包含了主观罪过要件,或者法庭认为适用主观罪过要件能够有效执行法律,或者该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所界定的犯罪,只要立法目的是或者明显表明对这些犯罪的任何实质要件追加严格责任。

  根据该规定,违警罪一般可以适用严格责任制度。

  同时,《模范刑法典》还以类似于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基于立法目的或者条文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

  尽管美国个别环境保护法规也有关于严格责任制度的规定,但是很少有将其作为普遍刑事制裁责任基础的规定。

  对环境犯罪惩治中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美国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在于环境刑事法律中广泛的责任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

  环境犯罪惩治的司法实践通常要求至少应以过失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联邦法院已经对环境犯罪执行了更为严格的判决标准,这种标准对环境犯罪强加了严厉的裁判。

  美国的司法已经侵蚀了对环境起诉主观意图的定义。

  在主观意图概念之下的目的标准正在被新的观念挑战严格责任,不考虑疏忽学说和集中的认识学说。

  在美国,环境犯罪惩治中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是对制定法传统的偏离,这使得对环境侵害行为人的刑事追究更为容易,刑事司法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符合美国注重法律适用效果的法文化传统。

  近期美国联邦和各州刑事立法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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