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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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先投入后补助的原则,统筹既有资金,依据企业先期投入的研发经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省财政厅牵头;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配合)

(三)落实国家有关“双创”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口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一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牵头;

省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配合)

(四)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

省地税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2016年1月1日一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年1月1日一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省财政厅配合)

(七)继续落实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的,自2016年1月1日一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省国税局牵头)

(八)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30%.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配合)

(九)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复审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省物价局配合)

(十)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省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国税局配合)

(十一)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门票价格调整周期、幅度的规定,凡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

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

50元(含50元)一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

100元(含100元)一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

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省物价局牵头;

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对国家、省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在给予项目资本金及贷款支持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在给予项目各方咨询服务、结算服务(含各类网银等交易银行及货币增值服务)时,适当给予费用减免。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行为,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

采取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云南银监局牵头;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物价局配合)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

(省金融办牵头;

省财政厅,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五)扶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规范发展,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债。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省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配合)

(十六)规范资产评估市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提供低费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省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七)通过资本金补助、风险分担等方式,支持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政府一银行一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

省财政厅通过盘活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的财政资金进行筹资,首期筹资规模20亿元,联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支持工业发展重点地区财政出资建立相应的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联合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实现放大效应。

风险补偿资金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最高可达50%.(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八)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资金为辅,设立我省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转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

引导银行继续为企业提供综合成本低的“助保贷”等项目服务,建立“助保贷”资金池,发放财政风险补偿金。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九)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

落实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金融机构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十”的融合,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配合)

(二十)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并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和使用云南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的PPP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以奖代补。

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进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以及政务服务网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将市场监管、政府审批、各类保证金收取、证明材料纳入清单管理,筒化办事流程,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质监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配合)

(二十四)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分类管理,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核准项目除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外,其他只保留规划、土地两项前置审批;

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合规备案信息后须及时赋码确认备案。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在省级及以上具备条件的园区实行一次性审批和一次性收费。

对省重大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成立专项服务组提升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服务水平。

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纳入重点稽察工作范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大稽察力度,建立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机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电网公司牵头;

省监察厅、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配合)

(二十六)优化服务流程,对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备案人员为单位股东的,不再提交公司章程或协议;

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不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报情况。

(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七)推进云南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实现口岸管理有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全面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

推进一体化通关和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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