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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题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等规定,A、B、C、D责任主体和合同违法。

2、该事件AB负主要责任,CD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民事诉讼条例》。

原告:

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

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

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

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一:

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分析二: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一: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zhiyoufenxi本院认为,被告勘察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原告工程停工,工程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图纸,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

因被告在原告指定的期限内已作出新的勘探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己另行委托勘探队进行重新勘探而产生的勘探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设计单位要求原告增加设计费5万元而实际收取2万元,故原告应对新增加的2万元设计费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仅有3号、8号楼地基勘探数值有误,不应承担整个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因该工程停工是被告勘验质量不符合要求致监理公司责令停工,而非原告过错,故被告应对该工程停工而致原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提交帐目表不能证明其利息损失,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称被告表示在约定时间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常青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

在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

但是,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经业主同意,设计院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其中包括:

(1)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

(2)对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3)加宽了基础尺寸。

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使得该公寓较批准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8100m2。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业主修改设计,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行为和设计院在该工程设计中,对原设计所作的修改和调整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本案中,加宽了基础尺寸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

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本案中,建设单位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设计院直接修改,其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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