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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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Word文件下载.docx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

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

为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

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

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者(: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1《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

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

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3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22条:

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

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

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篇二: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的通知

川劳人险[1983]49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劳动局印发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意见》(即川劳险[81]28号),各地在试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日,川劳险[81]28号文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一)关于探亲的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

适用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问:

职工享受的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即:

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

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

职工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一般说来,凡是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具体办法,可由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

《实施细则》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

一般是指职工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5、问:

父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父亲死亡后,由母亲统率全家生活,其全家生活的经济来源,虽然主要是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但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仍然是母亲,现母亲死亡,弟、妹也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不含市属县)、本县区域区的,或者虽跨县(市)居住,但路程较近,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

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进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

职工父母分居两地,现在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母亲或父亲?

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

职工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又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是否可以?

只要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

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可以。

10、问:

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娶,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问:

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们是否可以再享受探亲待遇?

应由享受上述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

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的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12、问:

双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

有一方享有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至于探亲假给那一方?

可由职工与行政领导商量确定。

但不允许“双探”。

13、问:

为什么临时工、季节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临时工、季节工不是固定职工,他们的工作是临时性的,因此,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但属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离家又远,具备探亲条件的,可作为照顾给予探亲待遇。

14、问:

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属于一次签定二年以上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亦工亦农人员,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不能利用换休和节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在工作满一年以后,可参照固定职工的探亲规定执行。

15、问: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以及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以及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技术和熟习生产知识,为了不影响学习,暂不享受探亲待遇。

在他们学习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

下半年满的,下年度享受。

16、问:

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因内部调动工作而当学徒,能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确定,调去学习技术而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7、问:

军龄不到一年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是否可以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篇三:

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

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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