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请假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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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7:
00—晚7:
00,晚7:
00—早7:
00(包含就餐时间)。
原则上运转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参加班前会并进行交接班。
第六条因交通、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须调整工作时间由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第三章员工请假管理
第七条事假:
一、事假天数以员工实际未出勤天数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为事假;
事假不满1日者,以钟点累计,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计满8小时为1日;
四班两运转员工每请1个工作班假期,按照1.5个常白班工作日计算。
二、员工事假每月不得超过7天、全年(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21天。
(如因特殊情况确须延长者需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公司分管领导特批后方可休假。
)
三、员工因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方可。
遇特殊情况时,可先电话请假,征得同意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事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事假7天(含)内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批;
7天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2.中层副职请假3天(含)内由部门正职审批(车间副职请假由生产部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总审批。
3.中层正职请假3天(含)内由分管副总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4.总助、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5.所有人员的请假条需在当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事假待遇:
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
日扣工资=月岗位工资×
5%(7.5%)。
第八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就诊,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1.病假天数以员工实际未出勤天数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病假的假期。
2.病假不满1天的,以钟点累计,未满1小时以1小时计算,累计满8小时为一天。
3.病假跨月份的,累计计算。
二、因病、伤需要休息的超过半天的员工,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建议证明,事先填写请假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方可。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时,可以电话按照审批权限进行请假,征得同意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病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病假10天(含)内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批;
10天至20天(含)生产系统的由生产部经理审批,部门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20天以上的需医务室审查认定后,报请分管副总审批。
2.中层副职请假5天(含)内由部门正职审批(车间副职请假由生产部审批),5天以上由分管副总审批。
3.中层正职请假5天(含)由分管副总审批,5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四、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参照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
五、病假待遇:
1.一个月以内的病假,日扣工资=月岗位工资×
3%(四班二运转班为4.5%);
2.一个月及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按马鞍山市当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三个月及以上的按马鞍山市当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全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年终奖金。
第九条婚假:
一、员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
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另各给奖励假2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若特殊情况自请假之日起六个月内休完,过期作废。
二、婚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婚假经车间、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
2.中层及以上人员的婚假须经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三、婚假待遇:
在规定婚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
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产假:
一、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满24周岁及以上)初产假期增加30天,在产假期内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第一次人流给予15天产假,在规定产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人力资源部、各部门(车间)负责建立女职工人流台帐。
三、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给予男职工5天假期护理,女方在外地工作且在外地休产假的,假期为10天,路程时间含在其中。
四、产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产假经车间、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
2.中层及以上人员的产假须经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员工产假台帐。
五、产假待遇:
1.公司为在岗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条件的员工在休假期间,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核定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
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参照《生育保险补充办法》执行。
2.男职工符合享受条件,在规定休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可请丧假3天,直系亲属包括员工本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可请丧假2天。
3.在外地办理丧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另给路程假。
4.丧假审批权限同婚假。
丧假待遇在规定婚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
第十二条公休假:
一、由股份公司派遣到本公司工作,且家住蚌埠市及固镇、怀远、五河三县的人员,已婚员工每月享受一次公休假,单身员工三个月享受一次公休假,期限均
为三天(常白班人员可利用周末时间,含路途时间)。
二、公休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批件报送公司办备案;
2.中层及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三、公休假待遇:
公休假在规定期间的工资、奖金按照各自岗位的出勤标准计发。
四、获得股份公司、本公司“年度双先”称号,或者因其他奖励而享受外出培训、外出旅游或带薪休假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旅游或休假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其工资、奖金均按各自所在岗位的出勤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各车间、部门在审核员工请假申请时,须视实际情况而定,应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核批假期。
第四章员工年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年休假假期: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
4.累计工作年限指国家规定的档案工龄时间;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五条年休假享受范围:
一、员工必须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有以下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员工;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三、进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后)以上的员工,当年的年
篇二:
年休假及请假制度
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1.休假制度
(1)年休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经组织安排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若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假。
工作人员申请休假,在休假前3天向处室负责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处室科级领导休假,在休假前5天逐级向分管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申请人被批准休假,应在休假前及时完成当前工作并做好交接。
分管副指挥长应明确休假人在休假期间的岗位职责代理人。
工作人员休假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相关请假审批手续一律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探亲假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
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望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1次的,可两年合并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计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均不补假。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而享受的假期。
婚假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
产假是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
女职工
产假为90天;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
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可给予护理假15天。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30天假期;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息的,其继续休息期按病假处理。
(5)丧假
丧假是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
丧假为5个工作日(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国家法定节日假
按规定执行。
(7)公休日及其它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日,公休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可享受半天假期,如遇双休日不补休。
2.请假制度
(1)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处室负责人批准。
各处室负责人的病假由指挥部分管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若来不及书面请假,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
相关请假审批手续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管理。
(2)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在1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经指挥部分管领导、指挥部(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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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请假制度)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
处室科级领导请事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向分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指挥长请假。
3.其它
(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应填写《休、请假申请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