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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鞋到来之前,欧盟每年生产的皮鞋中,意大利约占40%。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定,2005年起,欧盟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对中国鞋配额保护,中国鞋出口猛增。

当地媒体称,一双中国鞋的批发价才三、四欧元,而意大利鞋的生产成本至少是这个价钱的5倍到6倍。

在此背景下,以中国为首的鞋类产品对欧盟有些成员国相关产业及劳动力就业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如同此前的打火机案、紧固件等贸易产品,遭到欧盟当局的反倾销救济也不意外。

但此次中国政府再一次启动WTO贸易救济程序规则,维护本国鞋类产业利益。

围绕本案前后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10月7日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之前阶段。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5日的征收正式反倾销税。

第三阶段,从2008年10月起到2011年3月为期终复审及延长征收反倾销税阶段。

第四阶段,从2010年2月4日起向欧盟提起磋商程序、2010年5月18日组成专家组到2012年2月22日正式通过了专家组报告,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本案争端。

最终2012年5月23日,根据《谅解协定》第21条第3款b项,中方同意欧盟自2012年2月22日起享有6个月零19天实施DSB建议的时间。

此案中我国的态度

  

(一)政府立场——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

  2006年2月23日,欧盟宣布拟从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就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发表谈话,对欧盟的做法表示不满。

  崇泉表示,众所周知,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的劳动成本低,具有该行业的比较优势。

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

中国鞋类产品对欧盟出口长期受到欧盟不公正的配额限制,欧盟迫于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了配额管理。

但此后仅1年多的时间,欧盟又急于对中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完全不符合当前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也不符合欧盟整体利益。

甚至欧盟内部的一些主要成员国也公开表示反对欧盟的这一做法。

  崇泉认为,欧方在此案调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待遇裁决问题上缺乏客观公正性。

皮鞋行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98%的企业是民营和外资企业,而欧方却无视这一事实,否决了所有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并拟征收反倾销税,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了公平贸易的原则。

崇泉表示,中方要求欧方公平对待中国的应诉企业,重新对本案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与评估,以作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裁决,确保中欧鞋类贸易正常、有序的发展。

  

  (三)制鞋企业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连续对中国输欧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两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49亿美元,创下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之最,涉及中国1200余家制鞋企业和400多万工人。

面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约有150家的中国皮鞋生产企业和约30家的劳保鞋生产企业准备应诉。

  2006年2月8日,广东省8家制鞋企业在广州发起成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发布初步立场文件。

在初步立场文件中,该联盟表示,坚决反对欧盟此前全面否决中国13家抽样调查皮面鞋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初步裁定。

同时,对皮面鞋案中申请方作为欧盟产业代表的资质提出质疑。

该联盟认为,欧盟部分企业面临的困难不能归咎于中国出口的产品,二者无因果关系。

如果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中欧鞋类产品的正常贸易,并增加欧洲进口商的成本和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

案件分析: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本质实际是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损害了国家自由贸易持续,既是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危害,同时也是对欧盟成员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失。

一,不正当性分析

(1)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

欧盟不公正地延长反倾销措施,实质是金融危机时代对中国持续频繁实施贸易保护之一的惯性使然。

欧盟对其鞋业的保护进行了14年,目前不存在受损情形,延长反倾销措施,不会使其鞋业受益,只会损害中国以及欧盟消费者利益。

2009年11月29日,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上,多数成员国从实际出去,反对延长措施,但欧盟仍然屈从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显示其在贸易保护主义愈行愈远。

违反WTO相关规则,集训害了中国合法利益,又惩罚了其成员国消费者,损害同中国友好政治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2)违反WTO相关程序原则。

欧盟成员国违反贸易公平原则,忽视中方提供的证据,程序明显不足。

案件审查中,中方没有足够权力辩护,贸易保护主义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欧盟市场经济地方标准认定和适用程序也十分混乱也是其关键原因。

此外,事实上,复审调查中,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提出问题进行阐述,反驳,发表意见权利受到不当限制,中方企业,欧盟企业,及消费者利益并未得到关注。

(3)违反WTO相关实体规则,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倾销最起码条件是量大,对国内有严重损害,倾销钰损害的因果关系。

目前,欧盟相关企业指标良好,对外出口强劲,在供应链中,面对的是中高端市场,其产品与中国并不直接竞争,对华反倾销没有实体上的依据。

 二、相关分析

  

(一)欧盟的内因

  反倾销是一场利益争夺战,是缓解内部压力或者转移内部矛盾的工具。

欧盟此次对华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反映出其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鞋类产业问题上,欧盟内部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和葡萄牙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瑞典、丹麦等国则代表着“贸易自由主义”的呼声。

  利益点的不同造成了欧盟内部成员态度的不一致。

德国等北欧国家在纺织品和鞋类产品方面的结构调整较早,比较成功地转入到价值链的上游,因而对中国产品占领中低端市场并不惊慌;

但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欧国家却行动迟缓,因而直接感受到了中国低价产品的冲击。

所以,这些国家强烈要求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

  对比2005年的纺织品贸易争端,可以看出欧盟此次鞋类反倾销采取了种种“不按规矩出牌”的做法。

统一税率和不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等“不讲规矩”做法意图在于平衡内部矛盾。

根本原因在于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经济机构的差异,这使欧盟在出台反倾销政策时必须更注重“平衡”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

  “鞋案”成为欧盟制造商和零售商“角力”的另一个战场。

一方面,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欧国家要求欧盟采取措施限制中国鞋类产品的进口,保护落后的制鞋业。

另一方面,欧盟大型零售商50%以上的鞋类产品从中国和越南采购,而采购期又长达6~8个月。

如果限制亚洲国家生产的鞋类产品,进口商和零售商难以及时调整采购方向;

如果反倾销税将每双鞋的生产成本提高4~6欧元,欧盟市场上鞋的零售价格就会上涨15~20欧元,容易“激怒”消费者。

  “4%~19%”的渐进方式就是为了照顾欧洲零售商的利益,使其获得足够的缓冲时间调整商品结构和削减成本,甚至来得及去寻找中国以外的生产商或贴牌工厂。

同时,为了照顾另外一些欧洲知名品牌拥有者的利益,运动鞋基本上被排除在反倾销名单之外。

  曼德尔森此前明确表示,对于渴望获得亚洲廉价商品的零售商、以及声称85万个本地就业机会受到威胁的欧洲制鞋商,已经最大限度地兼顾了二者的利益。

  

(二)中国企业自身原因

  中欧鞋类贸易摩擦加剧,也有国内制鞋产业自身的原因。

  制鞋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许多国外制鞋企业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鞋类产品的生产环节外包给中国企业,自身则控制研发和销售渠道。

中国制鞋企业只是简单的“加工车间”,赚取微不足道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外国厂商赚取。

但对于中南欧鞋企而言,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不是来自欧盟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外包,而是源于进口的增多。

这种“贴牌生产”方式使中国鞋类产品很容易成为欧盟制鞋产业结构调整的“替罪羊”。

  此外,国内制鞋企业的鞋类产品档次不高,出口单价偏低,部分企业为争抢国外市场份额不惜互相杀价,将价格压得很低,在国外市场大打“价格战”。

2005年,我国出口欧盟的鞋单价仅为2.71美元/双,与欧洲国家鞋价相差数倍,很容易授人以柄,成为“低价倾销”的借口。

  (三)统一税率问题

  1996年,欧盟出台相关法规,决定对中国企业恢复分别裁决,只要企业证明是“独立运营的”,欧盟可以为其确定单独税率。

在“鞋案”中,涉案产品多达33个税则号,在档次、价格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欧盟不进行市场细分即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实施统一税率,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

这更体现出欧盟对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是一种贸易保护行为,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

  (四)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1997年,欧盟开始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查。

涉案企业可以在调查问卷中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盟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给予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税率。

按欧盟反倾销的有关标准,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须具备5项条件:

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

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

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

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

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

但在此案中,13家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被驳回,这些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

本案中的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他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并未得到任何解释。

  维尼格访华期间表示,浙江99.9%的制鞋企业为民营或私营企业,这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条件,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尽管相关企业已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但却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导致国内企业在整个反倾销程序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根据反倾销税计算的替代国方法,国内制鞋企业欧盟的销售很容易构成“倾销”、被征收惩罚性关税。

欧盟也很容易组织证据,指控中国制鞋企业的成本以及价格“低于合理的水平”。

三、我国应对的法律措施:

(1)充分利用欧盟法律救济渠道。

价钱和进口商一集最终用户多方合作,利用本土优势,加强整体抗辩能力。

(2)利用世贸组织终端解决机制,我国已于2010年2月4日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

(3)加强与欧盟之间政治经济领域谈判,在世界贸易复苏的今天,避免滥用贸易保护措施,应通过和平,共赢互利的解决之道,早日恢复贸易自由。

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要求正常贸易欲望强烈。

因此谈判有望停止反倾销措施,

(4)中国也因联合其他受害国,对反倾销措施施加政治经济压力。

欧洲名鞋联合会认为,“该反倾销调查尚存在可商榷之处”,原因是:

(1)该调查范围很模糊,其针对的主要是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鞋类产品,且不论品质优劣,款式如何,报价高低,所有男鞋、女鞋、童鞋都属于受调查的范畴;

(2)该调查对象不是特定的在欧盟市场上以非法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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