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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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内蒙古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篇一:

《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全文(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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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全文(20XX)核心内容:

20XX年12月17日山东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全文共计十三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全文(20XX)。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XX〕42号)要求,我局制定并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12月17日

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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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我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二)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第六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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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污染事故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做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伪造、隐匿、损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

(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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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五)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第十条实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处罚说明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青环发〔20XX〕39号)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青环发〔20XX〕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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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常适用部分)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第32条)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2)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购买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非法携带,

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交出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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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不超过1个小时,且未造

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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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

(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经制止,不听劝阻,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4)曾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危害后果较轻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危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而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裁量情节】

故意损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或者数额虽未达到500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2)多次故意故意损毁财物的;

(3)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财物的;

(4)曾因故意损毁财物,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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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不听公安机关劝阻的

(2)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4)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

的;

(5)以侮辱、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7)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附则】

本标准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屡教不改,是指有诱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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