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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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分上、下二卷,其中,上卷记乡试;

下卷记会试、殿试,附载武科举。

学校分上、中、下三卷,其中,上卷记贡途,即国子监生之来源,包括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

中卷记国子监;

下卷记府、州、县、都司、卫、所儒学,附载宗学、社学和武学。

荐举一卷,附载保举。

铨选分上、下二卷,上卷记文官选任和考核制度;

下卷记武官袭替、升授和选任之制,附载文官任子和宗室中举任职之制。

全《志》共计四万一千余字,是为《明史·

选举志》的第一稿;

概括起来,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点

其一,开创了《明史·

选举志》的基本规模,表现有二:

一是初步确定了该《志》的内容框架;

二是收载了有关明代选举制度各方面的基本史料,具有奠基之功。

其二,所收史料,主要取材于《明实录》、《明会典》等在当时看来已是第一手的明史文献,另有黄佐《南雍志》、王世贞《弇山堂别集》、王圻《续文献通考》、张朝瑞《皇明贡举考》等多种重要明史文献。

史料来源可靠而广泛,为保证该《志》的撰写质量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三,总体上仍属草创之作.主要表现有三:

一是结构设计尚不够合理,最明显的,是学校部分把“贡途”从府、州、县儒学和国子监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卷记述。

而事实上,“贡途”既是府、州、县儒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子监生来源的主体;

包括岁贡、选贡等在内的“贡途”状况,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二者的办学状况;

故分开记述不利于充分表现这种内在的有机联系。

其它部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

二是各卷质量参差不齐。

八卷中,荐举一卷和铨选两卷较为成熟,不仅对相关制度做了初步的分类记述,而且对制度和史事的演变特点及原因也有所分析,如荐举卷指出洪武荐举与此后荐举之差异:

“大抵明初重荐举人才,而自洪武以降,尤重举官之法。

”铨选上卷指出政治败坏对人才的影响:

“盖明之人材,一坏于毅宗之荡佚,再坏于神宗之废弛,迨门户起,其害相纠结者三十余年,至于国家丧亡而后止,皆万历间所酿成也。

”都能给人一种有益的启示。

但在内容归类上仍存在明显不妥之处,如“庶吉士”并非官职,却载于文官铨选卷;

文官任子和宗室中举任职,皆非武职任职,却附载于武职铨选卷。

而科目两卷和学校三卷,还基本处于按年代顺序编排胪列相关史料的阶段,对所载内容基本未予归类、分析和提炼,带有明显的史料长编性质。

三是多有漏载、误载和记述不准确之处。

故整体说来,万《志》仍属草创之作。

万氏《明史》成稿后,王鸿绪等人在此基础上,又经多年修改、润色和加工,于雍正元年,最终由王氏勒成《明史稿》三百一十卷,并以“光禄大夫经筵讲官明史总裁户部尚书加七级臣王鸿绪”的个人名义进呈于清世宗。

[1](p288)其中,《选举志》三卷,即科目一卷,学校一卷,荐举、铨选合为一卷,字数约为二万二千左右,是为《选举志》的第二稿。

此稿在《明史·

选举志》成稿过程中起着转折性的关键作用,此后的定稿几乎完全承袭该稿而来。

过去,人们往往忽视了该稿的地位,甚至有不少学者对王氏大张挞伐,指责其“攘窃”和对万氏《明史》妄加删削篡改。

其实,从总体上看,王《志》与万《志》相比,不仅不是妄加删篡,而且在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结构精练而近于完善。

适应全书减少卷帙的需要,王氏对《志》文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即在基本遵从万《志》大框架的前提下,把科目上、下两卷合为一卷,学校上、中、下三卷合为一卷,荐举一卷和铨选上、下两卷合为一卷,尽管这种合并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如荐举作为官员来源途径之一,似应与科举、学校等人仕途径并列,而不宜与专述官员选任及其考核黜陟制度的铨选合为一卷。

但总体来说,上述调整还是合理的,从而使其结构精练而近于完善。

如科举制的各级考试乃一有机整体,尤其是乡试、会试,在考试规定上许多内容完全相同,故合为一卷记述,更便于表现科举制度内在的有机联系;

中央国子监和地方府、州、县儒学,在明代已形成联系空前紧密的官办教育体系,故合为一卷记述,也更便于表现明代教育发展的这一显着特点。

另外,“庶吉士之选”和“宗室中举任职”,调到了科目卷,“文官任子”也调到了学校卷,真正做到了各归其类。

特别是“文官任子”未入铨选卷的文官铨选部分,而入学校卷的国子监部分叙述,反映了王《志》实事求是的态度;

因不同于前代,明代中后期文官荫叙制度,已从前代的直接荫职而改为以荫子入监为主,“荫监”已成为国子监生的重要来源和类别之一,故归人国子监部分叙述更为适宜。

其二,“事益详而文益简”(p721)。

这是赵翼用来评价《明史》的,但这一特点实为《明史稿》所开创。

具体到《选举志》,说其“事益详”,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对万《志》所载史料依其所述内容不同,进行了分类归纳和提炼;

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制度及相关史事沿革,分别进行了集中的记述,从而使其叙事更加富有系统、层次和条理.如科目一卷,依次分为“规制概述”、“诸制沿革”、“辅臣子弟登第”、“科场弊窦”、“历科事迹稍异者”、“武科”等六大部分;

而“诸制沿革”下,又细分为“太祖设罢、恢复科举与创制”,“乡试额数”,“会试额数及南、北、中卷”,“乡试考官”,“会试考官”,“庶吉士”等六个具体问题(这些类目皆由笔者根据《志》文内容而拟,多取自文中原句)。

在对上述内容的分别叙述中,间有对其发展特点或诸制相互关系的简要评述。

如在指出明代翰林之盛的主要表现时说:

“通计明一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者十九。

盖科举视前代为盛;

翰林之盛,则前代所绝无也。

”(《选举志》)“正确指出了明代翰林盛于往代的突出表现就是翰林官成为明代宰辅来源的主体。

在说明科举与荐举的关系时指出:

“洪武十七年,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而荐举渐轻,久且废不用矣。

”尽管洪武十七年所定科举之式在此后仍有所修改;

但其所言科举与荐举之盛衰关系还是比较准确的。

在说明文举与武举的关系时说:

“终明之世,右文左武;

然亦尝设武科以收之。

”准确指出了明代虽设武举,但始终处于文举之下,并揭示了形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

所有这些,既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经过梳理和提炼的有关明代科举制度的系统资料,也便于读者从中获得对明代选举制度的整体认识。

二是王《志》在主要以万《志》史料为基础的同时,也对若干史实做了重要补充,如万《志》未载洪武时期军队学校设置情况,而王《志》学校卷则补载为:

“武学之设,自洪武时置大宁等卫儒学,教武官子弟。

”万《志》未载应试举子连中“三元”的情况,而王《志》科目卷则补载为:

“正统十年乙丑,会试、廷试第一,皆商辂。

辂,淳安人,宣宗末年乙卯,浙榜第一人。

三试皆第一,士子艳称为‘三元’,明代惟辂一人而已。

”万《志》未载官员任职回避制度,而王《志》铨选卷则补载为:

“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万《志》未载科道官设置及明初进士、监生选授科道官的情况,而王《志》铨选卷则补载为:

“给事中、御史,谓之科道。

明初至天顺、成化间,进士、举贡监生,皆得选补。

”而且补充万历时由于神宗怠政而致科道缺员不补、台省空虚、XX废弛的史料二百余字。

类似例子还有不少。

尽管所补史料在《志》文总篇幅中只占少量,且有记述不确甚至错误之处,但总体说来,其价值还是很高的,对于尽可能反映明代选举制度的全貌具有重要意义。

说其“文简”,主要指其语言简练、叙事概括。

如《铨选》卷指出出身资格对铨选影响的变化:

“初,太祖尝御奉天门选官,且谕毋拘资格。

选人有即授侍郎者,而监、司最多,进士、监生及荐举者,参错互用。

给事、御史,亦初授、升迁各半。

永、宣以后,渐循资格,而台省尚多初授。

至弘、正后,资格始拘,举、贡虽与进士并称正途,而轩轾低昂,不啻霄壤。

”不足百字,即把有明一代铨选由“不拘资格”到“渐循资格”,再到“拘于资格”的变化过程及其主要表现勾画出来。

又如同卷,言官员“考满”与“考察”之区别:

“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

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

曰称职,日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

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

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

”短短七十余宇,即把官员“考满”与“考察”的相互关系及其主要区别概括出来。

正因王《志》语言简练,高度概括,故其在叙事“益详”的同时,比万《志》卷数减少了八分之五,字数减少了近一半,以三卷二万余字的篇幅记述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选举制度的确立、发展和演变.而能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对明代选举制度在全面认识和系统把握基础上的高度提炼;

二是需要具备相当的文字工夫。

其三,对明代选举制度的认识更加全面和透彻。

这从万、王二《志》各自序文的对比中,就可明显表现出来,为便于比较,分别征引

万《志》之首《选举志叙》云

夫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

明初,欲以网罗天下之士,屡有变更。

迨典章一定,迭为遵守,行之既久,虽诈伪萌生,弊以踵至,然自立法以来,一代人材政治于是乎出;

而其后之补偏救弊,规条寖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

乃知致治以人不以法,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是在观时善守之而已。

今以有明选举条分缕次,大约有四:

一曰科目,以乡、会试统于文而武系之;

一曰学校,凡贡人太学及生徒之隶于太学者,详其考校、登用之制,而次及于郡县学;

一曰荐举,诸以辟召及为大臣推荐者得备书;

一曰铨选,文与武各叙其大小授职之宜而所考课者附记焉。

凡以之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余年其为人材盛衰、政治得失之故稍稍可睹矣。

王《志》未专列《叙》,但《志》文起始一段,实即其序,文曰

选举之法,大略有四:

曰科目,曰学校,曰荐举,曰铨选。

科目以汇征之,学校以教育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

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明以科目为盛典,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

其径由学校起家者,亦科目之亚也,匪是则杂流矣。

然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虽有畸重,无偏废也。

荐举盛于国初,后因专用科目而罢。

铨选则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是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间取士得失之故可睹已。

  相互比较,不难看出二者史识之高下。

万《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选举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即“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

应该说这是十分正确的。

但其又从明初以后对选举制度进行“补偏救弊,规条寖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的认识中,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并进而否定对制度进行适时改革的必要性,则是有失偏颇的。

固然,在人治社会里,法在事实上经常成为当权者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故当权者的素质如何,确实对执法的状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不可忽视的,还有另一方面,这就是即使在人治环境下,制度仍在相当程度上对官员的履职行为起着规范和制约作用;

因这里的“人治”,在理论和制度上都不是说官员个人可随意而治,而是仅指皇帝个人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对政事的最终裁决权;

与此相应的,恰恰是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皇帝钦准的制度和章法办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就明代选举而言,当权者除直接受到选举制度本身的规范和制约外,发达的监察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也对其依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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