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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

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利器。

  二是谋求实质公平。

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以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个体的公平。

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

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但是并不排斥或否定形式公平。

相反,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反垄断法的保护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其他的价值目标不应被忽视。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这是欧美社会各界的共识。

只有市场竞争是比较自由的,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激情以唤起更多的市场主体参加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并通过参加市场竞争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

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恰恰在于对完全自由竞争的适度和合理的规制,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出发点将自由竞争规范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良好竞争秩序的范围之内。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由应为市场主体的整体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

就整体自由而言,是指资源、人才自由流动的自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如经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类市场的自由以及缔约自由,这些自由应为所有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共享。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

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学家沃伦(Earl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

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总统罗斯福表示民主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他于1938年在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法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的集中置之不理,破坏了美国的民主传统,为了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

可见,反垄断法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要考虑政治因素,因为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将孕育反民主的政治压力,所以,反垄断法所要考虑的首要政治因素是保障民主。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

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通过保护竞争来追求效率的价值,我国的反垄断法亦然。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

  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

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

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反垄断法终极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2003年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

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

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

(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

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

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

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

(1)税基狭窄: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2)减免项目过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

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

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

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制定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

(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

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

(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

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

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

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

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④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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