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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功能

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与表达

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其他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行政执法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文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凭证、记载、公布和传递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的书写材料上表达思想意图的书面记录。

文书分为私人文书和公务文书。

私人文书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为私事来往活动所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

公务文书则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是传达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报告工作、交流情况等的一种工具。

行政执法文书属于公务文书之一种,但又与其他公务公文有显著不同的特性,是相对独立的公务公文文种。

行政执法文书与裁判文书、检察文书、仲裁文书等司法文书又具有共同的特质,都是为法律实施而制作与使用。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各类行政案件的载体,也是考量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证据。

本课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效力与功能、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行政执法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法文书的种类及制作要求、改进与完善措施等问题进行讲解。

第一节 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行政执法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区别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的总称。

包括行政确认文书、行政许可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征收文书、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

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认可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承担其他职责、不具备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制作、使用与认可的法律文件不能视作行政执法文书。

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2.执法文书要依法制作、使用。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认可,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反映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执法阶段的内容和过程。

凡是与上述执法阶段活动无关的活动,都不是行政执法文书反映的内容。

4.行政执法文书是法律实施的载体。

行政执法文书是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权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5.行政执法文书是法律内容的体现。

行政执法文书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是代表国家意志,忠实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的。

它是为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各类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服务的。

上述内容构成了行政执法文书的完整概念。

正确理解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和正确制作与使用行政执法义书,对于加强和指导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对于促使行政程序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减少行政管理纠纷;

对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提高执法质量,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与合法性。

行政执法文书只能由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制作,且行政执法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执法文书。

2.内容的客观性与指导性。

行政执法的内容关涉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其制作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立论和适用法律的根据。

行政执法文书的每一项重要事实都必须有相关证据的佐证。

行政执法文书所表述的事实要具有法律的意义,认定事实要符合法律判断的逻辑推理,处理结论要有法律依据。

3.形式的要式性与规范性。

行政执法文书大多数由国务院部门依法规定形式、制作范本。

且要求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书写标准统一,制作和使用符合程序规定。

4.从属性与排他性。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从属于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拟写,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发布与送达,其效力和后果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行政执法文书不能由其他文书替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5.效力的特定性和强制性。

行政执法文书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重复使用,不溯及既往,也不针对未来,执法文书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生效的执法文书,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文书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三、行政执法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区别

1.制作主体不同。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等。

2.适用的法律依据的范围不同。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依据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的实体与程序的法律法规。

制作司法文书的法律依据的范围则相对较多,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实体与程序法律法规。

3.功能不同。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维护人们生产、生活和从事与生产、生活有关的各种活动所需要的秩序,同时也具有维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司法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四、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1.从制作主体的角度,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海关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2.从制作的法律依据的角度,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诉讼文书、行政赔偿文书等。

3.从制作方法的角度,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填写式文书和叙述式文书等。

4.从用途的角度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申请类文书、强制类文书、处罚类文书、救济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证据类文书等。

5.从制作的难易程度角度,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表格类文书,填写类文书、笔录类文书、决定类文书、报告类文书等。

6.从具体行政行为与执法文书相对应的角度,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行政确认类文书、行政许可类文书、行政检查类文书、行政强制类文书、行政处罚类文书、行政征收类文书、行政裁决类文书、行政复议类文书、行政赔偿类文书等。

第二节 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功能

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

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

1.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行政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的效力。

行政执法文书的确定力,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有制约作用。

相对人不得否认或者随意理解执法文书,也不得擅自改变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的确定力是一种相对确定力,如果执法文书的内容确有违法和不当,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主张权利,由有权机关对违法和不当的执法文书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2.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有遵守与服从的义务。

一方面,行政主体负有服从或者遵守执法文书的义务,也负有保障相对人权利实现或者义务履行的职责。

上一级行政机关固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执法文书,但这种改变或者撤销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另一方面,相对人对执法文书设定的义务有遵守和服从的义务。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执法文书的内容得以全部实现的效力。

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并履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义务,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制其履行。

执法文书的强制执行包括执法主体自力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

如果法律并未规定执法主体具有自力强制执行力,则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确定义务时,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在执法文书确定的内容没有实现之前,执法文书的执行力一般是不停止的,除非相应执法文书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执法文书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也不停止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4.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执法文书的公定力是公共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

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

由于行政权力的公认和法定,而执法文书又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载体,故执法文书具有公定力是十分自然的。

执法文书的公定力并不意味着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就真正合法、有效,并不等于不能对其提出怀疑和异议。

当执法文书的合法与有效受到怀疑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使执法文书的公定力得到否定。

否定了执法文书的公定力,其实也就是否定了执法文书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执法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自然不受影响。

从行政权力的约束控制看,执法文书公定力的存在,一方面使合法、合理的执法文书的执行变得顺利,另一方面也使对违法、不当的执法文书的约束成为可能。

因为归根结底,执法文书的公定力是一种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这就为有权机关对行政执法文书予以审查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1.承载功能。

承载功能是指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以文字忠实记录和表现行政相对人法律行为、行政执法过程、行政处理行为结果的功能。

行政执法文书的这种记载和表现是最原始的、最常见的方式。

同时,这种记载还具有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为法制宣传提供文字材料和真实案例。

2.规范功能。

规范功能是指行政执法文书具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引导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功能。

执法文书不仅是执法活动及其处理结果的文字载体,而且也是执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法主体是否按照执法文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或者制作执法文书,是衡量执法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重要尺度。

如果执法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要求、不规范,则不仅直接影响执法文书的效力,而且还表明了执法程序本身的瑕疵。

3.证据功能。

证据功能是指行政执法文书具有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与处理结果的文字凭证的作用和功能。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要以文字形式反映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

每份执法文书是对某一执法活动的实时记录,是进行下一执法活动的文字依据和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行政行为的证据。

4.监督与评价功能。

监督与评价功能是指执法文书具有监督和评价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作用与功能。

执法文书以文书记录执法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使人们能清晰了解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等,便于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和业务考察,并作出客观评价。

5.告知功能。

告知功能是指行政执法文书具有帮助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告知义务的作用和效能。

行政执法告知义务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通过一定方式告诉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事项的义务和职责。

行政执法告知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和内在要求。

在现代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执法告知义务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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