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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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四条 

进入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销售的企业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办理企业相关信息告知登记手续。

办理告知登记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所销售设备的型号清单及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必须盖有强制性计量认证标志)。

(三)2名及以上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的资料(包括企业授权书和用工合同、身份证、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人员学历证和执业资格证)。

(四)设在本市独立的售后服务点和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相关资料(建筑面积不小于20㎡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制度上墙及服务点门牌标识的影像资料)。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外埠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本市首次出租前,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领取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入浔登记表》,提供相应资料,审查合格后方能在本市开展出租业务。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的技术与管理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审查企业用工合同、身份证、技术和维保人员的学历证、执业资格证等)。

(四)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不少于10台。

(五)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维护保养基地及相应的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

(六)企业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租赁合同范本。

第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办理企业相关告知登记手续。

办理告知登记时提供下列资料:

(二)建筑起重机械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不少于10台的证明材料(原始发票、购销合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本情况,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检测报告、已投入使用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等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技术与管理人员学历证和执业资格证。

(五)驻浔办公地点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上墙及维修保养基地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 

租赁单位对所出租的建筑起重设备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作详细记录,对使用超过一年的,应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形成结论性检验意见,并将资料存档。

第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租赁单位应当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单钢丝绳龙门架物料提升机。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现场安装前,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

(二)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证明。

(六)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除了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所需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建筑工地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只能出租给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施工资质的使用单位,否则不得出租。

第十五条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用于本单位工程的,本市企业或外埠企业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应按规定设置起重机械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应由九江市建筑安监站统一办理,各县(市、山、区)不得办理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在本市建筑工地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企业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办理相关信息告知登记手续。

办理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6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料(企业用工合同、特种作业资格证、身份证)。

(三)负责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中技术管理人员1名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的资料(企业用工合同、技术管理人员相关专业的国家认可的职称证书、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两者的身份证、手机号码)。

(四)派驻我市技术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如有变更,及时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办理变更手续。

(五)安拆企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装、拆卸合同范本。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企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将有关资料报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否则不得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告知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安装、拆卸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拆卸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拆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五)安装、拆卸企业负责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此台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特种作业证书(所提供人员应与进入九江办理信息告知登记手续时提交的备案人员相符)。

(六)安装、拆卸此台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应急预案。

(八)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出具的相关信息告知登记证。

第二十条 

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装、拆卸活动,在安装(含顶升加节)、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指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指导。

高度超过60米的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安拆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严禁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指导下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通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且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交由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同时,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将验收结果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应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设备的明显位置。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安装验收资料(含基础验收、安装单位自检、联合验收资料)。

(三)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必须委托原安装单位进行,完毕后必须经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阶段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等各类构配件和安全装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档案内容如下:

(一)租赁合同或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进场检查记录。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起重机械基础施工资料,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告知书及审查意见,验收记录,安装检验检测证明等。

(三)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维护、保养和检查、验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以及实施记录、起重机械运行中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登记证明,运行故障排除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使用记录、运行记录等。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技术人员有效职称证书、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等,核对现场安装、拆卸人员、管理人员人证是否相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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