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结民法笔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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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2.权利标的属性:
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
(二)形成权
1.概念:
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类型
()债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债务免除权
(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
法定抵消权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典物回赎权
(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
(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离婚请求权
:
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行使
()行使方式:
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
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
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
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
.特点
()无对应的义务
()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三)抗辩权
.特点:
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
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四)请求权
1.类型:
示意图
.特征: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原则上没有排他性
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
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请求权:
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
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
提供劳务请求权)
(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
(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
(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
(二)紧急避险
(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
(3)必要性
(4)相当行
2、法律效果
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
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二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及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监护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民法通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
不及子女生活一方承担子女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
.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1.指定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
2.只能在近亲属之中指定。
“同意”监护可以是“亲友”
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诉
4.效力:
民通意见: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学校不负有监护的责任
三、宣告死亡,
第三章:
人格权
一、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须注意:
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
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适用范围
.一般人格权
.七种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三种身份权:
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二)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注意问题
.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及或继承。
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自画图)
.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的区别
(1)设立行为: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
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
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
(2)设立人地位:
是否成为成员
(3)成立基础:
人的集合;
财产集合
(4)意思机关的有无
(5)法人目的:
社团法人可以营利;
财团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
(二)民法通则对应学理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机关法人:
公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不营利)
.社会团体法人:
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人(不营利)
三、法人的成立(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
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及之有内在联系)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
1.特征
(1)无独立人格
(2)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都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监督机关只有公司必设
监督机关监督对象为:
执行机关、代表机关。
意思机关不是监督对象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自画图)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
容忍代理;
容忍转租;
限行合同追认;
无权代理追认;
继承,遗赠
(二)意思表示类型(自画图)
(三)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
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遗嘱是财产行为
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及债务。
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
4.无因行为、有因行为
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无因性
5.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
物权合同
实践行为:
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个)
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
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