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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3年月日在签署:

出质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

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鉴于:

1、****信托拟设立“****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增资。

2、****信托与国资公司、目标公司签署了编号为信集多保(受让)88888888的《股权受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受让协议》或“主合同”》,约定国资公司须在信托计划届满之日前,根据****信托的书面通知,无条件受让****信托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

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信托在主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出质人愿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对应出资额80000万元)的股权为以及该股权派生的其他权益为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质押权利

1.1、出质人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为质权人设定第一顺位的质押权。

1.2、质押期间,因出质股权所产生的全部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股息、红利等均属于质押权利范围,出质人应保证将相关收益全部支付到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但相关收益已由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除外。

1.3、出质人追加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相应增加。

1.4、如质押人进入破产程序,质押人有权就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1.5、质押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的内容均须符合质权人的要求:

(1)质押权利凭证;

(2)质押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内部决议文件和外部批准文件;

(3)质权人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2.1、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全部股权受让价款、违约金、质权人垫付的相关费用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2、如果出质人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置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置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质权的存续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之后的2年之日止。

第四条质押权利登记和交付

4.1、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到目标公司的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质权人持有。

因办理质押权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权利的状态如发生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4.3、本合同生效后,出质股权发生配股、送股、拆分股权等形成派生股权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在派生股权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派生股权的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4.4、如出质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质权人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出质人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出质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

质权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押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应及时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第五条对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

5.1、质押权存续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交换、放弃、出资、赠与、再质押等方式擅自处置质押权利或在质押权利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

5.2、质押权存续期内,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应事先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应付股权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5.3、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权利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损失的情况,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

因出质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权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押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其中涉及质押权利处置或权属变更的还需事先获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第三方妨碍

6.1、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出质人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若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权利价值若减少,或质押权利发生前款情形,则质押权利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如出质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应付股权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3)为主合同项下应付股权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4)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出质人自行处分。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出质人违反《股权受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以及陈述和保证的,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

7.2、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的;

(2)出质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出质股权有不利影响;

(3)出质人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出质人有不履行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5)发生本合同约定应当恢复出质股权价值或提供其他新的担保的情形,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6)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7.3、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处置质押权利: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质权;

(3)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权利。

7.4、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质权人或目标公司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质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7.5、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7.6、无论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出质人自己所提供,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质权人无须先行执行其他担保,而有权直接要求质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第一位地承担担保责任。

无论质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出质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权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质权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质押担保。

7.7、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出质人。

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主合同的其他担保人(如有)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八条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出质人对于其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主合同变更

9.1、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股权受让款价款、支付日期、支付方式、《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增发、信托期限延长等),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出质人同意。

9.2、质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9.3、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除非该无效条款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对其他条款的履行造成实质影响。

10.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

10.4、信托计划不成立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除外。

第十一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1.1、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命令及公司章程,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11.2、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1.3、出质人是出质股权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人,有权将该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11.4、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出质股权上未设立任何其他担保,不附有任何其他义务,不存在任何其他负担、任何形式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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