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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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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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Word下载.docx

优先支持新农村建设、“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对口援疆民生工程已完工的村庄,仍在建的村庄与拟实施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能够在当年同步完工的也可予以支持。

3、示范先行、确保实效。

选择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和基本建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当地政府和群众治理污染积极性高、具有迫切治理需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中心村为主率先开展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力争通过一年的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4、自觉自愿、强者优先。

不搞遍地开花,不撒胡椒面、不搞平均主义。

对地方政府积极主动,配套资金充足,工作基础好、成效显著的县(市),加大支持和倾斜力度,确保示范项目出成效、出成果、出经验、惠民生;

对组织领导工作不力,配套资金不落实,预算执行进度缓慢,违规使用资金,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压缩投资规模、降低治理目标,治理成效不明显的地区,核减年度预算或取消示范地区资格。

5、强调配套、整合资源。

中央专项资金重在引导,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建立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投入保障机制,整合各类涉农项目和资金力度大,尤其是对实施新农村建设、“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对口援疆等民生工程的村庄已有的环保项目投入核实、掌握得清楚,并积极主动将其纳入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庄中,再适当投入,补充、完善尚需建设的环保项目;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多方联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提高村庄环境治理的综合水平。

6、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整治对策和措施,突出地方特色、区域特色、民族特色。

鼓励存在同一类环境污染问题的连片村庄进行集中同步综合治理,鼓励建设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借助城市、城市镇公共环保设施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有条件的乡镇可整体推进,治理一片,见效一片,杜绝搞“一刀切”,杜绝配置设备时贪多求全,追求豪华配置,

7、完善机制、着眼长远

建立了项目建成后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障机制,明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主体及资金来源和规章制度等,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同时,通过连片整治工作的开展,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水平得到提高。

二、支持内容

以连片整治示范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重点开展经济发展较快、生态环境脆弱和人口稠密、生态环境重点保护等重点区域的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根据连片村庄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可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整治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如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分散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的选取应符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国家规范性文件。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居住集中、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高程等接入要求的村庄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统一处理;

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污水净化池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选取应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和《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距离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较近、交通便利的村庄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建设;

距离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采用就地分捡、综合利用、就地处理模式进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选取应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和《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

(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应优先选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BAT)》、《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推荐使用的技术。

三、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建制村

(二)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单个村庄平均补助金额为60万元,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专项资金和自治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1︰0.5。

自治区配套资金安排原则是:

南疆三地州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享受南疆三地州政策,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配套资金由自治区和阿克苏地区各承担一半;

其他地(州、市)地方配套资金由地(州、市)、县(市)财政承担。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新农村建设、援疆民生工程等工程建设中符合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支持内容的项目,所安排的资金视为县(市)配套资金(以拨款文件或资金到账凭证为准)。

(四)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家技术组,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供技术指导。

四、项目要求

(一)基本条件

1、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区域要相对集中,原则上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连片”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

连接在一起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使这些村庄所影响的区域环境质量获得改善。

二是环境问题同类的多个村庄。

围绕同类环境问题或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即使在地域上互不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同步治理,使同类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得到保护。

三是集中治理设施辐射多个村庄。

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多个村庄。

2、连片整治村庄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中心村为主,村民居住区进行了统一规划,已完成土地整理和基本建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居住比较集中,治理周期在1年以内,连片村庄数在2个以上,受益户数不少于400户。

3、与新农村建设、“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对口援疆民生等工程紧密结合,且新农村建设、“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对口援疆民生等工程已经完工或正在实施并与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能够在当年同步完工的连片村庄。

4、示范项目所在地州、县(市、区)政府治理污染的积极性高,责任明确,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完善,能够落实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到位;

农户积极性高,愿意投工投劳。

5、示范区内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应达到以下目标:

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处置,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

具体目标指标详见下表。

村庄连片整治成效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

考核要求

水源

清洁

饮用水水源水质

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改善和恢复,区域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家园

生活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和处理,村庄、水体、河岸清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棚舍、无秸秆乱堆乱放,河道、池塘等水面无漂浮物。

村庄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要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生活污水处理

生活污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田园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村庄、道路、水体周边消除露天粪堆(坑)。

要求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6、具有项目建成后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保障能力。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内容: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2、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3、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存在重复的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获得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支持的村庄。

4、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以及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五、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地州市环保、财政部门按照辖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划和总体部署,本着自觉自愿、扶优扶强;

强调配套、整合资源;

示范先行、确保实效;

杜绝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的原则,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选取示范区及项目,编制申报材料;

地州市财政、环保部门对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排序后,联合将汇总的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

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投资评审,结合自治区实际及资金规模,确定示范项目及总投资,并下达资金预算。

地州市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批复确定的示范项目和下达的资金预算,组织有关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地州市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实施。

地州市财政、环保部门在自治区下达资金预算后40日内,按《新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详细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

六、项目申报投资规模

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拟定的申报投资规模组织申报。

具体投资规模详见《各地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项目2013年申报总投资规模额度分配表》(附件3)。

七、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主要包括地州市申请文件和各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两部分。

(一)地州市申请文件

1、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3、地州市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二)示范项目申报材料

1、示范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正式申请文件。

2、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3、新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示范整治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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