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11p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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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省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浙江省总工会(以下简称省总)设立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总对全省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总企事业管理部)是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全省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省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全省工会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全省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设立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上级工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三)按权限审批、审核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四)审批、审核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
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施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并组织收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
对于文化宫、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的考核,应会同业务指导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七)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
协调工会企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八)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支持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
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事业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接受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其经营和管理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独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事业中的工会资产应当承担经营管理和产权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同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和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并向本级工会报告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状况。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全总对全省各级工会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并委托省总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招商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拍卖和置换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会资产和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收购非工会资产、接受工会系统以外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时,应当对相关非工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资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工会资产产权交易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十七条
省总根据全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全省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全省各级工会应当认真执行全总和省总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有关规定须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预防和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对本级工会独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状况。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所监督管理的工会资产经营状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接受同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工会资产的统计分析、统计调查,实行统计监管。
第五章
工会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总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总对全省各级地方工会、省产业工会、基层工会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
(一)全省各级地方工会须报全总审批的主要事项:
1、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
2、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由省总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二)全省各级地方工会须报省总审批的主要事项:
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总、省总审批权限之外的全省各级地方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经营以及处置的权限及其规定,由市总工会自行制定,并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的事项,由省总工会审批。
全省各市、县(市、区)产业工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的事项,由市总工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一)工会独资企业章程;
(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与决算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置换事项;
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等事项;
(五)企事业单位的分立、合并、重组、破产、关闭、歇业、解散;
(六)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中,凡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范围内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的重大事项,逐级经各级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或省总审批;
其他事项涉及的本级工会与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审核权限的划分,由本级工会依据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和工会利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策失误、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下级工会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重大事项,要予以通报批评。
由此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总及其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
工会工作资产管理工会企事业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
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省总领导,省总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