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马蔚华两会七项提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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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马蔚华两会七项提案Word格式.docx

∙交通银行5.56+0.040.72%

∙工商银行4.36+0.020.46%

∙农产品16.64-0.30-1.77%

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但从实践来看,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还远远没有发展起来。

本委员认为,要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仅靠政府建立的公共基本养老金远远不够,需要在加大企业年金政策扶植力度的同时,大力推动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体系的建立,促进三大养老支柱的平衡发展。

该提案不仅对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当前养老保障体系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分析,并且从政策法规层面和金融技术层面为推动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一、背景及问题

  进入21世纪,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研究报告,到2023年,老年人口将增至2.7亿,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占总人口30%以上。

事实上“十二五”恰逢老龄人口老龄增速期,在此期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年均净增800万左右,至2015年总量将突破2亿。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借鉴世界银行建议,建立了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但是政府过多地依靠代际再分配方式承担了公共养老保障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来鼓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建立和发展,养老金基金储备不足,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财务上将难以为继。

  二、建议及理由

  根据早期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工业化国家经验,通过税收递延方式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即对在特定个人账户缴纳补充养老金,在缴费、运营阶段不征税,在领取阶段按相关法规征税,可以鼓励个人加入养老金计划,有效改善养老金供给不足,减轻公共养老金负担,从而保障养老金计划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当前我国基本养老金负担日益加重,企业年金发展存在体制瓶颈的情况下,创造良好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金融运行环境,鼓励税延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健全相关运营流程、投资监管体系,是完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必由之路。

具体建议如下:

  

(一)政策层面:

为个人养老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法规明确运营流程、数据规范、信息披露与监管要求,为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出台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比较完备的税收优惠模式,激发个人自愿建立养老金投资账户的有效需求;

二是制定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来保证个人养老金的规范运作,保证基金安全运营,以规避短期投机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确保长期投资目标的实现。

三是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筹资投资、资金流转等方面监管,保证其合规运营。

鉴于延税型个人养老金的“专款专用”的特征,即该账户的资金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领取,不能提前支取、贷款抵押,只能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因此漫长的管理过程中完备的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非常重要。

  

(二)运营层面:

采取信托运营模式,建立机构准入机制,确保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安全运营。

  为了确保延税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安全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建议采取信托运营模式;

同时,根据市场准入制原则对运营机构进行全面严格的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机构才能承担受托管理、账户管理、资产托管和投资管理等角色。

以确保信托模式下,机构能行使谨慎人职责,从而保障个人养老金安全、规范地运营。

  (三)实施层面:

可先行开展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的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运行模式

  在条件相对比较成熟、需求比较迫切的地区,可先行开展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试点工作。

通过实务运营来检验政策效果,并对可能出现的困难与问题进行改进完善,待经验与时机成熟时,再全面推行递延型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

目前,上海等地区的保险机构已筹备有关递延型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试点运营工作,建议鼓励和推动更多金融机构,特别是风险管理严格的银行业机构,加入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工作的建设中。

  提案二:

关于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的提案

  2010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商品期货市场和股指期货顺利推出,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从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以及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我国国际定价权的争夺和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在目前商业银行已具备开展期货相关业务的全部条件且业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建议证监会和银监会尽快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允许符合一定准入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业务。

  2010年我国期货市场再创历史新高,全年成交超过300万亿元,存量客户达120万户,保证金规模突破2000亿元,跻身为全球第一大商品期货市场。

特别是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终于在八年酝酿、四年筹备之后破茧而出,一个覆盖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和金融等领域的期货市场体系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期货市场与经济、资本联系越来越紧密,提升了商业银行对期货市场的关注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之初,以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为代表的11家商业银行就积极响应,设立专业部门筹备期货相关业务,并配置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和优秀的专业人员。

在历经逾三年之久的艰苦筹备之后,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正式开展期货相关业务的全部条件,但由于无法获得相关业务资质,导致业务发展受阻。

  纵观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经验,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

在期货市场发达国家,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历来都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者。

国外众多著名的商业银行,如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设立了期货业务部门,全面参与期货市场各项业务,在期货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以美国原油期货为例,根据CFTC2010年12月公布的数据,15家商业银行持有NYMEX原油期货合约,分别占多头和空头合约的2.8%和15.5%。

期货期权业务已成为国际著名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和规避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

国际商业银行在活跃期货市场交易的同时,也扩大了期货市场的全球影响力,对当地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发挥了重大作用。

且从我国期货市场的设计初衷来看,股指期货设计之初就确定了“金字塔”型的结算体系,目的就是让风险抵御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分散部分风险。

商业银行无法参与期货相关业务无疑违背了上述初衷,反而将风险集中于抵御能力相对较弱的全面结算会员,增添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议

  建议银监会和证监会尽快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允许符合一定准入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和保证金存管业务。

  

(二)理由

  1、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将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商业银行的参与有利于分散期货市场的风险。

目前,期货公司是期货结算业务的主要参与者。

结合期货市场发展情况看,中金所批准的交易会员已达52家,尚有40余家期货公司未获得会员资格,加之以交易会员身份参与的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预计未来交易会员将达150家左右。

如此众多的市场参与者,潜藏着各种风险,显然是期货公司难以承受的。

为满足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多家期货公司于2010年进行了增资,甚至有的期货公司多次增资。

仅靠期货公司增资并不能降低其风险,反而会让风险向少数会员集中,大大增加期货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而让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扩大市场风险承担主体,能够分散期货公司的风险,最终实现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的合理分散。

  其次,商业银行的参与有利于推动期货市场的金融创新。

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格局和金融秩序的调整,但也给我国带来了契机。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应当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适当地“踩油门”,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全球经济金融格局调整中争取主动地位。

作为金融市场中创新活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必将推动整个期货市场的金融创新步伐。

  2、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有利于我国争夺国际定价权和建设国际金融中心

  虽然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商品期货市场,但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却掌握在国外期货市场手中。

从掌握话语权的国外期货市场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仅通过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扩大了市场影响力,还通过银行信贷政策及研究报告传播期货价格,为期货市场国际定价权的确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现代商品市场,尤其是金融化的商品市场,离开商业银行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

为此,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为国内期货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保驾护航,将国内期货价格影响力散播到世界各地,进而推动我国争夺国际定价权和建设国际金融中心。

  3、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可为未来开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业务奠定基础

  从国际著名商业银行的期货业务来看,国际商业银行通常利用利率期货、汇率期货进行保值;

开展期货代理或自营交易,获得手续费收入和投资收益;

开展套利交易获取无风险报酬;

提供期货理财产品等。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应该利用期货工具,降低银行利率、汇率等价格波动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展望商业银行未来期货业务前景,除了传统的期货保证及存管和资金结算业务外,还可以陆续开展套期保值、经纪、自营、做市商、理财产品等多层次金融衍生品业务。

为此,监管层应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为今后开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业务积累经验、培养人才。

  4、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已有相关法律依据且业务风险可控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第三十三条首度明确商业银行可参与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为银行开展期货业务奠定了基础。

且从商业银行期货结算业务的结算对象来看,其结算对象为期货公司,而非个人投资者。

在经历多年规范发展之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已显著提高。

在期货公司作为第一道坚固防线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的风险势必会有所降低。

且商业银行也对相关期货业务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积极探索管控措施,引进相关人才并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管理,应有能力控制期货相关业务的风险。

  提案三:

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完善担保物权配套机制的提案

  《物权法》作为社会经济领域中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立法,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基础,无法穷尽涉及物权关系的各个操作和实践环节的所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然要依赖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从《物权法》2007年颁布以来的实践情况看,虽然各部委、监管机构以及最高法院已经就与《物权法》相关的部分领域先后制定和颁布过一些规定,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不利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广大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需要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予以澄清。

本提案就这些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推进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

  一、背景

  《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内容,与我国以往有关担保物权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比,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认定和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完善,包括规定了更多的担保形式、扩宽了担保物种类、进一步澄清和调整了涉及担保物权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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