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股权分配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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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股东协议书

股东一: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二:

身份证号码:

股东三:

身份证号码:

股东四: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五:

身份证号码:

股东六:

身份证号码:

股东七:

身份证号码:

股东八:

身份证号码:

股东九:

身份证号码:

股东十:

身份证号码:

经以上十个股东共同设立,就(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

万元,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际持股比例

备注

26%

10%

9%

9%

9%

8%

8%

7%

7%

7%

合计

100%

第三条利益分配

3.1各方确认公司股权不仅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唯一衡量基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公司经营利润由全部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上述比例会在其他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例稀释。

3.2对实际出资的股东实行保本措施,如年底公司产生盈利,以利润部分的60%分配给实际出资股东,剩余40%利润按约定股权进行分配;待已分配费实际出资股东金额等于实际出资后,则按约定股权统一分配。

3.3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

每财务年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财年的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2)分红的数额为各方持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4)如公司发展需要,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也可不分红,全部利润作为公司发展资金。

第四条表决

4.1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除董事长外由其余股东进行投票,按股权比例进行统计,如支持票多于反对票,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

4.2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公司董事长有一票决定权,需由董事长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五条股权处分

5.1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5.2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5.3股权稀释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5.4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该股东应自离婚之日起30日内需购买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因此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赔偿因此给其它股东造成的任何损失。

5.5股权继承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其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5.6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合作秘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7)因该股东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

5.7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该方就该部分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六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七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7.1协议各方相互保证:

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7.2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仍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股权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7.3协议各方相互保证:

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八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8.1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8.2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8.3本协议终止后:

8.3.1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8.3.2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8.3.3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股权比例分担。

第九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2.2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一式十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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