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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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18.1-2的规定。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分类表18.1-2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甲、乙、丙、丁类举例表18.1-3
生产类别
举例
甲
1.闪点<
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
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已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
1.闪点≥28℃至<
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已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罐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罐桶间,柴油罐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
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
丁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锻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3.铝塑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甲、乙、丙、丁类举例表18.1-4
储存物品类别
1.已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醚、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
50度至<
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18.1.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1特级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一级保护对象
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3二级保护对象
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3.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