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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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2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3条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采取“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条

瓦斯防治原则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

煤矿企业、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总工程师为第一副职的权责对等机制和煤矿瓦斯治理专项工程项目、资金总工程师负责制。

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的第一技术责任人,直接管理科研、设计、地测、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

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须增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1条第

(二)项;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53条、55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细化煤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人员瓦斯治理责任、权利。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第六条高瓦斯、突出矿井须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突出矿井须设立专门瓦斯防治机构,配备通风、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新招录的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防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防突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1条第

(二)项。

2.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58条、59条

1.细化瓦斯治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求。

2.提高了学历要求。

第七条

1.《

解释瓦斯综合治理体系。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瓦斯地质和通风系统为基础,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区域治理为关键,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1条第

(一)项。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度。

(一)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二)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内容包括瓦斯治理指标(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区域瓦斯治理方案和重点头面瓦斯治理措施等。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第3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条、10条、56条。

1.增加6项制度《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制度》《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瓦斯日动态分析、处置制度

(三)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

煤矿企业每季度、矿井每月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总结、计划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专题研究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瓦斯日动态分析、处置制度。

每日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地质、通风、防突和安全监控等部门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尤其是高瓦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及井巷揭煤工作面等作业地点进行分析。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回风流中出现瓦斯浓度大于正常浓度的1倍及以上等瓦斯涌出异常情况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斯检查工、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斯检查工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五)瓦斯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进行分级预警,明确重点瓦斯管理地区的级别,采取不同措施分级管理。

(六)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

》《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

2.解释编写6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变化、区域预测、区域措施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级预警,采取不同措施分级处置。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职工“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安全教育培训。

非突出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培训内容须包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内容;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防突知识专项培训须增加事故案例、瓦斯地质等相关内容。

突出矿井要加强对防突工的业务技能考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际操作技能演练。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

1.增加了非突矿井培训防突知识的要求;

2.防突培训中增加了事故案例、瓦斯地质内容;

3.对防突工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培训考核要求。

第十条矿井应加强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现场管理。

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的处理等,须有副总工程师以上专业领导带班现场指挥。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62条

解释了瓦斯治理现场管理重点环节。

第十一条

《安徽

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生产和在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建)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或被具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

被托管煤矿须严格落实托管单位提出的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和意见。

煤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督促煤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自评估工作,要对照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2条第(五)项。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

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36条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对瓦斯灾害严重(煤层瓦斯压力大于等于2Mpa、埋深超过800m且无保护层开采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不能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开采风险不可控的,应淘汰退出或划定停采区和缓采区。

黄玉治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28条

细化了划分停采区、缓采区条件。

(需要增加的条款)

(提出编制依据)

(提出编制目的)

第三章通风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矿井须设立专用回风井。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十八条

明确专用回风井的设置。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矿井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时,须在地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建井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时,须在地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煤矿建设规范》(AQ1083-2011)第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39条

明确建井时通风机的设置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总进风必须大于实际需风15%,生产矿井计划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风20%。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第40条及其执行说明

提高了矿井风量富余系数。

第十六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巷道须按采区设计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设置二条专用回风巷的采区,二条采区回风巷都须专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38条、43条

1.明确了分区通风的概念;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

准备采区须在采区巷道按设计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工作面顶、底板瓦斯抽采巷除外);

采区按设计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水平、采区输送机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

2.界定了采区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

3.提高了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管理要求;

4.减少多水平开采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串联通风的时间;

5.界定准备采区全风压通风系统、采区完整的通风系统;

6.提高非突矿井皮带巷作为回风巷的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应进入本采区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总回风巷。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沿空掘进已卸压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除外。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需要共用一段与专用回风巷联通的巷道按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44条

1.解释了采区分区通风的要求和突出矿井采区独立回风的要求;

2.细化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独立回风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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