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详细笔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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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文义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6、票据是提示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8、票据是返还证券。
9、票据是债券证券、金钱证券。
)
破产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成立已逾2年及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
6、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
(7、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受益人:
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责任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商法的基本原则:
1、促进商事交易营利原则;
2、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3、保障商事交易互惠原则。
(1)交易平等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给付原则;
(4)自愿性原则;
(5)公平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2、信守保证。
(二)保险人的义务:
1、明确说明义务。
“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2、弃权与禁止反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率与其他;
商法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法律性质不同。
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
3.立法社会基础不同。
民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
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4.法律规范基础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商法体现为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适航:
《海商法》第47条规定: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船舶结构、强度、装备等方面应具备能抵御可以预见的海上风浪的能力,简称“适船”;
(2)在海图及其他航行仪器方面应符合航次的要求;
(3)在载货的安全性方面应符合有关规则及惯例,简称“适货”;
(4)船舶证书齐备;
(5)人员和给养、燃料配备充足,简称“适船员”。
保航:
使船舶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航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