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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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

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院各院系部、各机关部处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机构

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系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归口管理

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由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

系部应由系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分管本系部校企合作工作,项目部也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部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

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指导和督促各系部、项目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及时总结,提出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领导班子决策。

(三)组织对我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资助,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每学年末组织一次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对于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四)协调院内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整合全院资源,促进我院与其他院校、行业企业合作,组成多个“校企联盟”、“校校联盟”、“技术联盟”,加大学院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力度。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六)依托江苏机电职教集团和江苏省轻工协会、校友会等平台,推动学院与大企业及企业群的合作。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

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积极协助院内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

(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三)建立校企合作网络平台,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学院各部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校企合作的信息与资源共享。

(四)定期编发我院校企合作简报,将校企合作的动态、信息等及时对院内各部门、系部、项目部和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通报,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享。

(五)积极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系部职责

各系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接受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

(三)提出本单位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

(四)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其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章发展基金

第九条基金来源

院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学院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每年100万元(或院年经费的1%),学院在校企合作中的收益提取,企业、校友及社会等各方面的捐赠等。

第十条基金管理

院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提高我院校企合作的水平,基金在使用上分为两部分:

一是采用项目立项的形式进行运作,每年70万元,参照我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和管理;

二是设立扶持专项资金,每年30万元,对院内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支持,经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划拨,并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

校企合作基金主要用于:

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

为规范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我院由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校企合作工作的总体情况,审查校企合作中合作企业资质:

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院内各单位提出的校企合作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重大立项需报送院长办公会审批,重点立项需提交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批准,一般立项需提交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四章评价与奖励

第十二条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项目部,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等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成果与收益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技处管理范围。

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

有收入的,其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奖惩规定

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系部、项目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院校企合作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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