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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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敏性休克关联性评价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用药与过敏性休克的出现有合理的时间关系:
本病大都在用药过程中发生,多数患者在首次使用30分钟内发生症状,也有少数患者在连续用药数天后发生。
2.过敏性休克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
药品说明书中已有的、文献中已记载的、WHO数据库或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已有的。
3.停药后,经过对症治疗反应消失或减轻。
(一)过敏性休克4.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再次出现同样反应。
5.过敏性休克无法用并用药物的相关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
肯定:
符合1-5条;
很可能:
符合1、2、3、5条;
可能:
符合1-3条;
可能无关:
不符合1-5条;
待评价:
报表内容填写不齐,等待补充,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
无法评价:
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
(二)严重过敏样反应定义依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现有数据信息,由过敏性或非过敏性机制引起的,累及多个系统、引发患者诸多症状,而其临床表现类似于过敏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为过敏样反应。
(二)严重过敏样反应临床特点1、皮肤粘膜表现:
有一过性皮肤潮红、周围皮痒、口唇、舌部及四肢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
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肿等。
3、心血管系统表现病人先有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
(二)严重过敏样反应4、神经系统表现:
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烦躁不安、大小便失禁、抽搐、昏迷等。
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血性腹泻。
(二)严重过敏样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1、患者表现类似于过敏性休克,但药品不良反应过程描述里无或达不到休克血压指标的严重不良反应;
2、患者出现累及三个(含)以上系统、且必须含呼吸系统或心血管系统或神经系统损害的严重不良反应;
3、患者出现累及三个(含)以上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且需要抢救或者住院治疗才可恢复的严重不良反应。
注:
如不属于严重过敏样反应,不良反应名称按具体症状填写。
(二)严重过敏样反应关联性评价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合理的时间关系:
过敏样反应的时间发生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数小时或数日内;
2.怀疑的药品类型:
已知可以发生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的药物,包括药品说明书、文献资料或数据库资料等。
3.停药或减量后,经抗过敏治疗反应消失或减轻。
4.再次使用后再次激发过敏样反应甚或过敏性休克。
(二)严重过敏样反应5.过敏样反应无法用并用药物的相关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
(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皮肤粘膜损害涵盖的内容包括:
潮红、瘙痒、风团、红斑、水疱、丘疹、荨麻疹、多形性红斑型药疹、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大疱表皮松解型药疹,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其他重症药疹、脱发等。
(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重症药疹的临床特点和诊断标准主要包括:
大疱表皮松解型药疹,剥脱性皮炎型药疹、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等。
1、大疱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临床特点:
起病急,皮疹多于1-4d发病,皮疹累及全身;
皮疹开始为弥漫性鲜红色或紫红色斑片,迅速出现松弛性大疱,尼氏征阳性;
均伴发热,体温常在3940,肝、肾、心、脑、胃肠等内脏器官常有不同程度受累;
病情重、预后较差,死亡率高。
诊断要点:
符合、3条者。
(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2、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临床特点:
有一定的潜伏期;
病程长,一般超过1个月;
常伴有发热、淋巴结肿大及内脏损害;
皮疹波及全身,表现为全身红斑、潮红、大片脱屑;
病情重。
符合、条者。
3、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Stevens-Johnsonsyndrome)临床特点:
可有流感样前驱症状;
躯干、四肢可见红斑、水疱、大疱、糜烂;
常伴有高热和全身中毒症状(如乏力、白细胞升高、关节肌肉疼痛等),以及肝肾等内脏损害;
眼、鼻、口腔及外生殖器等粘膜糜烂;
部分患者可累及呼吸道、消化道、肾脏等内脏。
(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严重皮肤粘膜损害:
1、大疱性表皮松解型药疹;
2、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
3、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Stevens-Johnsonsyndrome);
4、不良反应名称填写为重症药疹、大疱性表皮松解型药疹、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Stevens-Johnsonsyndrome),但不良反应过程描述中缺乏关键性文字的;
5、其它符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诊断标准的皮肤粘膜损害:
可引起死亡,或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或需住院或使住院时间延长的皮肤粘膜损害。
(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关联性评价1、皮肤粘膜损害与用药有合理的时间关系:
皮肤粘膜损害要符合各型药疹的发病特点;
2、说明书、文献或国家中心数据库支持该品种药物引起的皮肤粘膜损害;
3、停药后,皮肤及粘膜的损害减轻或消失;
4、再次使用后出现同样的皮肤粘膜损害;
5、反应可排除合并用药、患者原有疾病病情的进展以及其它治疗的影响。
(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肯定: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定义药物性肝损害是指由于药物或/及其代谢产物引起的肝脏损害。
可以发生在以往没有肝病史的健康者或原来就有严重肝病的病人,在使用某种药物后发生程度不同的肝脏损害,均称为药物性肝损害。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临床特点药物性肝损害表现与各种肝病的表现相同,可以表现为肝细胞坏死、胆汁淤积、细胞内微脂滴沉积或慢性肝炎、肝硬化等。
药物性肝损害均有一定的潜伏期,一般为4-8周。
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不振及黄疸,有些患者可同时出现皮疹、肾损害等其他脏器的表现。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诊断标准诊断标准1定义使用正常剂量药物过程中,出现:
(1)连续2次检测ALT40U/L(正常值上限),或/和TB1ULN(正常值上限)
(2)或单次检测ALT2ULN(正常值上限2倍)或TB2ULN(正常值上限);
符合上述2项内容之一的即可定义为肝损害。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2.严重程度分级(以转氨酶和总胆红素为主要指标,可以加上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白蛋白等其他指标)
(1)轻度肝损害:
ALT异常伴1ULNTB5ULN;
病人无症状或仅有轻微症状。
(2)重度肝损害:
ALT10ULN,伴5ULNTB10ULN(正常值上限),病人出现明显肝损害症状和体征。
(3)肝衰竭:
为必须条件。
胆红素平均每天上升17mol/L或总数大于10倍正常值上限;
凝血酶原活动度40%;
症状进行性加重,极度乏力、厌食、呕吐;
出现各种严重并发症,包括腹水、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1一般病例:
严重程度分级中轻度肝损害;
2严重病例:
严重程度分级重度肝损害和肝衰竭。
3其他无详细描述的病例,应尊重报告人的意见。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关联性评价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合理的时间关系:
首次用药服药开始后5-90天内及离最后一次用药15天以内、再次用药服药1-15天内出现肝功能障碍;
但用药期间5天内或停药后4周内出现药物性肝损害,也不能完全排除时间关系。
2怀疑的药品类型:
已知对肝脏有损害的药物,包括药品说明书、文献资料或数据库资料等。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3停药或减量后,不良反应消失或减轻的标准:
停药后30天内ALT或/和TB降低50%。
4再次使用后再次激发肝损害。
5反应不可用并用药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这些因素常包括:
原患有各类型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脂肪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损伤等其他肝脏疾患;
在相关时间内服用其他有肝损害的药物;
可能累及肝脏的原发性疾病;
以往有无药物过敏史、过敏性疾病史或饮酒史。
(四)肝损害(四)肝损害肯定: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
(五)肾损害(五)肾损害定义指肾脏对治疗剂量药物的不良反应和因药物过量或不合理应用而出现的毒性反应,是由包括中草药在内的不同药物所致、具有不同临床特征和不同病理表现的一组疾病。
(五)肾损害(五)肾损害常见药物性肾损害常见药物性肾损害1急性间质性肾炎
(1)药物使用史:
出现肾损害2周内使用过可疑药物。
(2)全身过敏表现:
表现为皮疹、药物热、高嗜酸粒细胞血症等。
出现上述任一条则临床可判定为过敏表现。
(3)肾损害表现:
以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表现为尿比重下降、肾性尿糖、尿钠排泄增加。
急性肾损害,在48小时内血清肌酐上升0.3mg/dL(26.5umoL/L)或上升50%;
或尿量少于0.5mL/KgHr持续超过6小时。
尿液检查发现蛋白尿、血尿、无菌性白细胞尿,一般尿蛋白量不超过2g/d。
血液化验发现与肾功能损害不平行的酸中毒(肾小管酸中毒)。
当
(1)(3)全部符合时可临床诊断药物引起的急性间质性肾炎;
当仅符合
(1)和(3)时,高度疑诊急性间质性肾炎。
当确诊困难而临床无禁忌证时,可行肾穿刺病理检查协助诊断。
病理表现为间质炎症细胞浸润及水肿而肾小球正常。
(五)肾损害(五)肾损害2急性肾小管坏死
(1)药物使用史:
出现肾损害一到数天内使用过可疑药物。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