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司法考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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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贷款人的解除权(《合同法》第203条)
5:
货币的占有即所有
6:
利息的支付时间:
(《合同法》第205条)
7: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208条)
篇二:
20XX司考民法讲义:
20XX司考民法讲义:
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但是实践合同,而且无专门约定,就是无偿合同。
无息合同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篇三:
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复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复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法律教育xx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①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部分无效。
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无论借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自迟延之日起,借款人都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ABD
篇四:
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解读:
借款合同形式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
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
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篇五:
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篇六: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下载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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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
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
(二)》第15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例题·
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20XX-3-58)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
(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例如: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
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非涉他合同与涉他合同
依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非涉他合同,又称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以下两种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
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
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
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
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