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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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池融资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内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卖方及买方准入条件

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卖方必须为XXXXX银行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准入条件为:

(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XX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月结算量占其经营收入的30%以上;

(三)正处于成长期、成熟期,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已与买方形成1年以上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并与买方没有遗留的贸易纠纷,货款结算正常;

(五)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买方抵销的情况;

(六)根据业务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买方准入条件为:

(一)注册地、主要经营机构在XX省辖内;

(二)商业信用良好,有良好的付款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营稳定、主业突出、产品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五)根据业务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附属机构、控制与被控制、同一集团成员、关联企业等相互关系。

第三章应收账款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

(二)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不接受以现金、银行存款、票据以外的资产为付款标的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

(三)拟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质权,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出质人(卖方)对质物有充分的处置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四)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下的商品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卖方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相对稳定,质量检验标准清晰、容易确定,货物交割后验收期一般不超过30天;

(六)应收账款账龄(账款发生日距融资日)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付款期不超过半年;

(七)卖方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商品销售发票和发货证明,且发票与发货证明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金额一致。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应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的准入条件,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收账款不得质押。

第四章融资比例、金额、期限及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融资金额根据核定的应收账款净值及融资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应收账款净值是指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难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相关款项后的净额,是确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融资金额的重要依据。

对初次在XXXXX银行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要严格控制融资比例(融资比例≤50%),在合作信誉良好的情况下可逐步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

计算公式为:

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净值×

融资比例。

池融资模式下应按照卖方应收账款余额和日均应收账款余额孰低的原则,以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计算确定池融资最高融资额的依据。

第十八条池融资额度是池融资模式下,根据卖方的申请,在对卖方、买方信用和应收账款状况进行评估后,按照融资比例为其核定池融资的最高限额。

池融资协议签订后,卖方凭经买方确认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查并获核准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在融资期限和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特定买方信用额度是池融资模式下,XXXXX银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及履约付款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为卖方核定针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可融资之最高限额。

超过特定买方信用额度的应收账款XXXXX银行不作为提供融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一般授信模式下融资到期日不超过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15天宽限期(如商务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15天),融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池融资模式下融资期限可与应收账款到期日不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卖方(借款人)在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前应取得XXXXX银行统一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融资程序

(一)一般授信融资流程:

卖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书面申请(卖方自拟)→公司业务部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卖方就拟质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向买方发函(《应收账款确认函(适用一般授信)》(见附件1)提请确认→取得买方确认复函后向公司业务部提交审查→审查无误后签订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见附件2)→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卖方、买方、XXXXX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三方协议(适用一般授信)》(见附件3)→卖方、XXXXX银行签订《账户质押协议》(见附件4)→贷款发放或承兑票据。

(二)池融资流程:

卖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书面申请(卖方自拟)→公司业务部调查→审查、审批→核定池融资额度、额度有效期和特定买方信用额度及最高融资比例(见《池融资买方及额度清单》,按《应收池融资协议》附件a格式)→签订《应收账款池融资协议》(见附件5)→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见附件2)→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卖方、买方、XXXXX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适用于池融资)》(见附件6)→卖方、XXXXX银行签订《账户质押协议》(见附件4)→卖方将已发生的质押项下应收账款提交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确认函(适用于池融资)》(三方协议附件a格式)→卖方取得买方确认复函后向公司业务部提交《融资额度使用申请书》(《应收账款池融资协议》附件b格式),并将经买方确认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向公司业务部提交审查→核定可融资应收账款净额、融资比例、融资金额及期限→贷款发放或签订承兑协议并办理票据承兑。

第二十四条融资申请。

卖方向公司业务部提出叙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根据XXXXX银行规定的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资料:

1.商品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拟质押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发票正本、运单(如有)、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如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2年的纳税证明;

4.池融资模式下对拟质押应收账款的评估报告;

5.买方相关资料(参照一般贷款中保证人需提供的资料);

6.因业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融资调查。

公司业务部在接到借款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除按照XXXXX银行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卖方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二)买方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三)应收账款状况。

主要包括:

1.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审查申请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查阅各种原始凭证并审核其是否存在可疑点,发票、运单、收货证明等内容是否核对一致,通过国税、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进行联网查验,审查发票真实性,审查买方确认文件《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2.应收账款是否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

3.应收账款质量状况:

重点调查评估近12个月以来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和质量情况。

采用池融资的,应形成《企业应收账款报告》(见附件8);

4.通过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有质押、转让等影响质押效力的情况。

(四)买方履约付款情况

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双方之间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

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

对买方履约付款情况的调查应形成《买方付款记录》(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部向XXXXX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融资调查资料时,除了按照XXXXX银行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规定提交必要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买方付款记录》,采用池融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应收账款报告》。

公司业务部应在调查报告中对卖方应收账款的管理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应收账款的风险状况,以及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付款能力和历史付款情况等作出重点说明。

采用池融资模式的,还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池融资额度及特定买方信用额度的建议金额。

第二十七条审查审批。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审查审批按照XXXXX银行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用运用。

一般授信模式下,借款合同签订前,拟质押应收账款必须得到买方确认并经公司业务部审查无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三方协议、账户质押协议生效后,方可按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的规定向卖方发放贷款或办理承兑;

池融资模式下,池融资协议、担保合同及三方协议、账户质押协议生效后,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卖方提交的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并核准纳入应收账款池后,才能向卖方提供融资。

第六章账户监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业务部应加强对质押应收账款项下买方支付现金款项的监控。

主合同(《借款合同》或《池融资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在XXXXX银行开立专用的收款账户(监管账户),由买卖双方与XXXXX银行共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明确质押项下买方付款必须付至该监管账户。

第三十条公司业务部应加强对质押应收账款项下买方非现金支付的监控。

买方以非现金方式(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向卖方支付质押项下应付款项,应按《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的约定,在付款前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确保XXXXX银行知悉该支付及支付的详细信息。

卖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渠道取得质押下应收款项应立即划至上述监管账户。

第三十一条XXXXX银行与卖方签订《账户质押协议》,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质押于XXXXX银行。

一般授信模式下,在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债务或提供其他XXXXX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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