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三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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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保险人采取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案例三、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根据《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案例四、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
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但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五、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案例六、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七、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订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
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
(2)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索赔是完全有效的(4)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案例八、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
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
理由是什么?
李某的儿子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案例九、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
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案例十、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
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
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
“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
”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
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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