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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文档格式.doc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何在?

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答: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三货代的责任风险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答: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案例四货代风险与责任

A是广州一家货代,B是深圳的一家进出口公司,C是湖南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C于×

年×

月×

日持B致A的信件,向A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之字样。

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营运的车队(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

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事后,C以A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提赔。

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向法院起诉。

原告C称:

我公司委托A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

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A称:

该业务系根据B的信件而受理的,我们只与B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笔业务的收货人我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货物灭失懂得责任在承运人,原告在向B购买货物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至自身,原告自已没有转移风险,又未委托他人代为转移。

理应自行承担风险。

"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5条规定:

凡集装箱进口的货物在港口拆箱转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公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

但该条不适用于本案。

因广州人保的特别条款的加批加保并不包括CIF条款,CIF条款系在国外投保。

案例五货代责任风险

某省某公司从国外进口150吨可可豆,计3000包。

货物于×

年6月16日由华利轮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港区露天场地,下垫垫仓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

收货人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代办进口报关和铁路运输至巧克力厂收货。

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报关、卫检、植检等有关的进口手续并先后24次向铁路部门申报车皮计划。

由于铁路运力紧张,车皮计划一直未批。

货代及时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了情况并建议改用水运。

8月16日收货人在电话中称请酌情处理。

8月18日可可豆装上了某省航运公司的驳船,于29日运抵某市后,经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品质检验,检验结果这批可可豆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已无法加工成成品。

霉变的原因:

⑴国内转运的时间太长,6月16日卸货后至8月18日才从上海转运内地。

⑵包管不善,露天存放,用双层油布遮盖不通风,又在多雨炎热季节以至受潮发热霉变,且超过对外索赔期,因此也无法向国外索赔。

收货人多次找货代交涉,要求赔偿,未果。

遂于同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六伪造提单提货引发的风险

某年我某地B进出口公司与一个新客户美商W公司按CIF旧金山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值160817.87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托收.货物出口前B公司委托货代A办理订舱发货。

A根据船期和航线向美国S班轮公司办妥委栽并按时将货物装船发运,随后A及时将S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交B公司。

B公司将所有货运单据和其出具的汇票委托银行向美国旧金山W公司按D/P方式收款。

不料单据到达旧金山后W公司迟迟不去银行赎单。

经B公司多次问W公司催询,起初W公司称经理赴欧洲度假,十日后返美,后又称经理在欧洲洽谈业务未回,几经周折时间已过去三个月。

至此,B公司已察觉情况不妙,于是求助于一家保理公司进行追讨。

经保理公司了解W公司的经理已逃匿不见,货物已被W公司用伪造的提单于50天前提走。

于是B公司在万般无奈下便找货代A索赔。

理由是:

A选择的承运人不当,故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货代A称:

我是受你的委托办理托运手续,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你B公司,与我无干。

承运人在凭提单放货时理应检查并确认提单上签字的真伪,在不辩真伪的情况下,就轻易放货,这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你理应尽速向S船公司进行交涉,必要时应诉诸法律。

于是B公司在货代的积极协助下在美国旧金山对S船公司正式起诉。

S船公司违反信托契约和疏忽职守。

因为原始提单是由S船公司设在中国分公司签发的,该公司没有这种可用来比较其职员签字登记的样本,S船公司就犯有不可推卸的疏忽过失。

同样,如果S船公司确有这种用以辨别职员签字登记的样本,但未认真使用,也是犯了不可推卸的疏忽过失。

作为承运人S船公司处在一个完全被托运人信赖的位置上,如果他们不能做到保护货物的安全,便是违反了信托契约。

案例七假货代的防范

某市A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的一外销员于某年1月中旬委托B货代公司(以下简称B)办理报关和出运一个40呎集装箱的化工原料去埃及的塞得港。

货物于1月30日装宗城轮,运费为4500美元。

B于2月5日持提单和北京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向A收取代垫的运杂费共39215元人民币并通知A将款电汇深圳某银行某帐户。

A于2月10日将上述款项汇出后多次向B催要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报关单,B均以海关尚未发还为由进行搪塞。

不料到2月底,突然发现B已关门停业,人去楼空。

后经多方打听,始悉:

⒈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报关单均在另一家货代公司手中,因B拖欠该公司运费数万美元,故该公司便以扣押货主们的单证作为向B追逃欠款的手段;

⒉B本系一个借牌经营的非法货代,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固定的专业人员,其所出具的发票和所用印章全系伪造,拖欠多家一级货代运费,共约10万美元;

⒊B在深圳某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已于2月25日全部提清。

至此,A才如梦方醒,始知B已携款潜逃。

案例八备运提单不能代替清洁已装船提单

某年3月,国内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方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再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同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行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但甲方业务员审核单据发现下列疑点:

1)提单日期签署日期在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据此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下列措施:

1)提出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司法机构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航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请其对疑义作出书面解释。

最后乙方派人来中国,在我方出具了充分证据之后承认其提交的是备运提单,最终经协商在原货价12.5万的基础上降价4万,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电汇。

案例九集装箱货物的货损责任

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

“Shippersloadand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

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

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

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十CIF价格条件货损责任划分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⑴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⑵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案例十一倒签提单的风险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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