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税种和谋划策略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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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税种和谋划策略Word格式.doc

1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

[1]

2基本技术

针对税制要素的书屋筹划技术有:

减免税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税率差技术、抵免技术、退税技术和延期纳税技术。

在此不作详解。

还要根据会计政策选择技术,也就是说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应该从允许选择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合适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例如,在费用列支上,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才能缩小税基,减少说得税。

3基本步骤

①收集信息:

收集内部信息,如税收法规、其它政策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观点;

收集内部信息,如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所从事产业、财务情况和税务情况等等。

②目标分析:

目标分析工作确定税务筹划的方向和范围,也就是税务筹划的空间,在分筹划目标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要求、纳税成本与经济效益的选择及税种的限定等多方面因素。

③方案设计与选择:

分为风险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和组合筹划设计与选择。

④实施与反馈:

企业各方面按照筹划方案执行,然后将实施情况反馈给筹划人,便于及时调整和修正。

以上介绍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基本技术及基本步骤有助于物流企业确定其目标税种。

(二)目标税种的确定

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对于现代物流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2004年8月,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迎接入世机遇和挑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的界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界定,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少数物流企业还涉及一些其他税种。

而物流企业筹划的主要税种就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还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税种可以根据其提供服务手段不同,确定企业主要在哪个税种方面需要进行有侧重点纳税筹划。

1以主要提供物资储存服务的物流企业

这类企业目前在物流企业中占主导地位。

这部分企业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要服务手段经营,兼以提供运输、配送、简单包装等次要服务辅助经营。

这类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按照服务业税目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营业税率较高。

仓储行业目前经营管理水平低,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企业毛利率一般在4%~5%左右,扣除5%的营业税,再加上33%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不到1%,企业的总体税负相当沉重,不利于物流企业发展;

其次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第三方物流提供综合、全程的服务比较多,非试点企业外包业务不能差价征税必然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虽然按照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规定,仓储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该政策仅限于列入试点企业名单的几十家大型物流企业,大多数物流企业外包的仓储业务重复征税的问题还无法解决;

再次,这类物流企业房产等大额的固定资产支出比重较大,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占主体的税制下,购建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7%的增值税最终是由物流企业负担,因此比其他行业税负更重。

这样的企业就应该侧重营业税及增值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2以提供物资的运输载体为主要业务来源的物流企业  

此类企业主要提供铁路、航空、公路、海运、内河运输等服务。

这类企业同仓储企业一样,税金成本涉及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物流业务如果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的,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税率3%;

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税率为5%。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

这类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较低,但这类物流企业往往要购置车辆,同样要负担17%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常见征收比例为新车价格的10%),税收负担也较重。

这类企业也应该侧重增值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3从事营销活动为主的物流企业

此类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物资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个流通过程中从事各种流通活动,主要从事一手购进、一手销售的营销活动。

这类企业所涉及的税金成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

流转税方面主要是针对货物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企业以货物销售为主,但也配合销售实施运输、储存、装卸、包装和信息等服务,但企业往往把这些服务作为从属于销售的辅助经营,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在会计核算上没有和货物销售分别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属于混合销售,和货物一道征收较高的增值税。

由此可见增值税方面的纳税筹划也应非常重视。

由上可见,我国目前物流企业税金成本比较高,对于物流业这样的微利行业来说较重的税负无疑会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除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加以扶持外,物流企业自身也要积极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金成本。

纳税筹划应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增值税两个方面,当然每个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方面的筹划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物流企业纳税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代理服务和运输、仓储等业务,因为同时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且两种行业的税率又有所不同,这就为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转变经营方式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

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

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1:

吉祥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如意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吉祥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

现在有一家广厦房产企业需要购买5000吨吉祥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

广厦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000×

520=260(万元),吉祥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

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广厦集团承担,所以广厦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

通过如意物流公司转购。

如意公司以500元/吨从吉祥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广厦集团。

广厦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

5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

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

如意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

5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

17%=0.8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

如意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

广厦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吉祥厂购买,如意物流收取吉祥厂5万元代理费,则广厦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如意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如意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

对于广厦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

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二)转变合同形式节税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出租。

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服务业—租赁”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

案例2:

好运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

好运物流应当收取租金:

10×

6=60(万元)。

客户甲除需支付60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

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好运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

5%=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

(7%+3%)=0.3(万元)。

合计应纳税为3.3万元。

该公司纯收入为60-3.3=56.7(万元)。

如果好运物流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万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好运物流按“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66×

3%=1.98(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8×

(7%+3%)=0.198(万元)。

该公司的纯收入为:

66-6-1.98-0.198=57.822(万元),与未筹划前相比增收1.122(万元)。

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用相同,但是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三)分别核算

案例三:

顺风物流公司是一个集仓储、运输为一体纳入试点的大型物流企业并且为自开票纳税人,2007年该公司的总收入为4000万元,其中提供运输收入为1400万元,提供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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