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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的主要方法

目前在费用真实性检查中主要采取“数据分析一一查阅凭证一一询问核实一一外调取证”的四步检查法。

数据分析是费用检查的关键环节。

主要通过分析被检查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明细账,发现问题线索,确定重点抽样对象。

在具体分析中通常采用“一分二比三抽样”的方式。

“一分”就是分二级子科目(如“会议费”、“差旅费”等)、分业务团队、分月份、分中介机构〔手续费)统计相关费用数据;

“二比”就是将细分的数据与去年同期比、与业务规模比、在团队之间比、在月份之间比,发现数据规律或异常;

“三抽样”就是根据比较结果,在保证一定抽样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抽样对象,通常以规模大、比例异常的费用科目、业务团队和中介机构为抽查重点。

查阅凭证是费用检查的基础环节。

主要通过调阅相关业务、财务原始凭证,从原始记录中发现问题线索。

检查中一是做好底稿记录,通过对报销事项、原始发票、支票、相关人员访谈等大量信息的整理,直接发现报销事项集中、连号发票不同单位等问题线索;

二是注意利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如利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阅开票机构的真实性和延续性,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真伪等。

询问核实是费用检查的重要环节。

主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与相关当事人(包括报销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等)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费用的真实性。

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做好谈话前期准备,尤其是与谈话有关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攻心为上。

外调取证是费用检查的辅助环节。

一方面前往发票开具单位对发票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获取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有关支票影印件,查实资金流向。

二、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通过报销没有真实业务事项的票据套取费用,如大量使用会议费、修理费、油票、的票等;

二是虚增人员套取工资费用;

三是将直接业务虚挂在中介机构名下,通过报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手续费。

套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贴补中介机构手续费、业务部门日常开支或被个别内部人员(小集体)侵占.从检查实践看,目前费用真实性检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取证困难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费用不真实必须证明费用发生的事项为虚假,因此“询问核实”和“外调

取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问题的认定。

由于保险监管部门受调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果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拒不交待或开票单位拒绝调查,则无法认定费用不真实,最终形成“拒不认罪则无罪”的情况。

这种完全依赖于相对方配合情况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检查组取证困难。

二是检查效率低。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查阅凭证和外调取证两个环节.查阅取证主要依靠手工翻阅和记录,由于费用检查涉及的科目多,需要查阅的凭证和记录的信息量较大,耗费一定的检查资源。

而外调取证环节涉及的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多是宾馆、商贸公司等与保险业无关的单位,在寻找确认、配合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

三是效果有限。

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的整顿规范力度,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大大提高。

但反映公司经营成本的费用真实性问题却屡禁不止,客观上反映出现行的以费用真实性为重点的检查和惩戒方式对市场作用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7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共对4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超过6既都涉及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不仅破坏了行业基础数据,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居高不下,损害投保人利益;

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逃税、腐败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费用不真实问题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

但追本溯源,从现行体制看,费用不真实问题的形成受多方因素影响,仅仅依靠保险监管部门的查处很难达到“治本”的目标。

一是监管部门的费用监管政策与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体系存在目标差异。

费用监管政策强调公平,要求所有的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行业统一的费用数据墓础。

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政策强调效率,要用最少的费用产生更多的保费规模。

在规模导向的考核政策下,采取“费用包干”这种有利于控制成本、放松管制、提高激励的费用政策,无疑是行业现有管理水平下,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

从经验看,监管政策只有转化为公司自身规范的内生动力,政策的执行效果才最明显,而费用真实性检查中监管部门基于公平与公司基于效率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保险公司自我规范意识不强,检查效果不明显。

二是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费用成为基层公司的主要利益来源。

目前,大部分保险总公司对基层公司的费用管理主要施行“费用包干”制度。

一方面,总公司依赖费用政策实现对基层公司的业务激励,只要有业务保费,相应额度的费用就归其所有;

另一方面,基层公司尤其是具体业务人员的主要利益来源就是“挣费用”,费用结余不仅不能增加自身收入,而且还可能会增加下年费用额度。

如2009年长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考核指标为52%,在此限额内,分公司乃至个人不仅缺乏控制费用支出的内在动力,而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目标就是费用使用最大化,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费用使用中的虚假行为。

三是较高的产品费用率为费用不真实提供了较大空间保险产品的定价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在实际经营中支付较高的费用,其根源还在于保险产品定价中已经包含了较高的附加费用,公司“贴得起”。

如在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中,北京保监局发现其银保销售的两款两全保险,总公司确定的首年直接销售成本率分别达到6.62%和5.04%(包含手续费、工资绩效、间接成本摊销等),在此限额内,费用可以随意调剂.较高的附加费用率和利润额为保险公司制造虚假费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充分,无法引入运营成本的外部监管。

除交强险外,现行监管制度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各具体险种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数据指标。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公众很难通过专业机构获取各公司的全面评价信息,从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公司缺少自我改进的动力和压力。

此外,受社会诚信环境、税收负担和竞争压力等影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给予额外利益、选择所谓的“合理避税”等也是导致费用不真实长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四、政策建议

(一)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从检查实践看,总公司执行的“费用包干”、“直接业务与中介业务差异性的费用政策”等制度,是导致目前基层公司费用不真实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总公司费用考核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督促总公司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保监会一一保险总公司一一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偿付能力约束控制公司市场行为,使其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二)逐步加大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行业墓础数据逐渐积累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纯风险损失率、费用率和理赔质量等经营指标,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度。

通过

投保人“用脚投票”,倒逼保险公司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由“贴得起”到“没钱贴”的费用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加强行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如上分析,费用不真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不仅涉及到发票使用、资金转付、账务处理等具体的财务制度,也涉及到产品定价、考核体系、合规管理等更深层次的问题,甚至还与社会反商业贿赂和税收政策有较大关系。

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治理费用不真实问题,必须加强与税务、审计、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监管优势,如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监管、审计部门对费用合理性的监管、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等的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事半功倍、治标治本。

而保险监管部门则应该逐步放松对保险公司费用政策的管制,将重点更多地转向产品定价、经营标准、公司治理等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解决消费误导、理赔难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更加紧密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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