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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气象灾害应急非常设协调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市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本级气象部门。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气象、计委、商务、民政、军队、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建、市政、交通、电信、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环保、安监、广播电视、电力、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职责

政府职责: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指挥机构职责: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

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

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1)计划、经贸部门:

调配物资、医药用品,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2)军队、公安部门:

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民政部门:

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4)财政部门:

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5)建设部门:

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6)交通部门: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7)电信部门:

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8)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保部门:

及时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信息;

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9)卫生部门:

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10)广播电视等部门:

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1)电力部门:

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市、县区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市、县区级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2、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1)Ⅳ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强雷电灾害、强龙卷风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人以上,小于10人;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

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小于5000间。

(2)Ⅲ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重大雷电灾害、重大龙卷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10人以上,小于30人;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

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小于1万间。

(3)Ⅱ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5级、特大雷电灾害、特大龙卷风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0人以上,小于50人;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4)Ⅰ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五、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1)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围,分两级启动。

县区级启动:

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市级启动:

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

(1)市级应急响应,市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

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市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市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2)县区级应急响应,由各级指挥机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3)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3、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澳门、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进行通报。

4、应急通信式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和辅助通信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5、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6、动员社会力量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区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8、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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