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大纲和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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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大纲和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二章人身保险概述

2

第三章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和其他条款

第六章人寿保险

4

第七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健康保险

第九章团体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的承保

第九章人身保险的理赔

第十章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6

合计

36

六、考核:

考核形式——期末考试;

试卷结构——试题分为五大类型;

题量——2个小时;

分值分配——概念(20分)、填空(15分)、判断(15分)、简答(24分)、论述(26分)

或者交一篇相关论文

七、教材:

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八、主要参考书目:

1.《新编人身保险学》,魏巧琴,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肯·

布莱克,《人寿与健康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版。

3.应世昌,《中外精选保险案例评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九、讲授提纲:

第一章人身风险概述(1课时)

第一节人身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风险的概念

人身风险是指由于人的生、老、病、死的生理规律所引起的风险以及在物质生产过程或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灾害所引起的人身伤亡风险

二、人身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失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性;

5.发展性

第二节人身风险的分类

按照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对象分类,人身风险可分为生命风险、健康风险和失业风险。

第三节应对人身风险的对策

一、非保险方式的对策

二、保险方式的对策

第二章人身保险概述(4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可保风险

客观存在的人身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

大量的、分散的;

必须是能预测发生规律的;

不能是过于细微的小量风险;

必须是人们有承担保险费能力的。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或期限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第三节人身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

二、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即不问是否发生经济上的损失,也不问损失程度,它所关心的只是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约定好的保险金额。

三、给付性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是补偿标的的实际损失,而是通过给付保险金,帮助披保险人解决由于保险事故酌发生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困难。

四、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存在。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储蓄性

人身保险则既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

六、长期性

人身保险大多是1年以上,甚至被保险人终身的中长期性保险。

第四节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障范围分类:

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五节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述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性

三、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四、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第三章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1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人身保险的萌芽

二、人身保险的产生

三、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四、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

第二节英、美、日等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英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二、美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三、日本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第三节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身保险简况

二、建国初期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三、改革开放以来人身保险的发展

第四节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因素

自然因素;

人口因素;

经济因素;

法律政策因素;

社会因素;

文化因素;

技术因素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6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投资原则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要约与承诺;

对价;

签约资格;

合法的目的;

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

定额给付性合同;

实践合同;

大多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关系人和合同的辅助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以双方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其构成包括: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体检报告书、批单、保费收缴凭证等。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无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订立合同是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义务履行,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向的有关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金更的书面协议。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自然终止、履约终止、解约终止和退保终止等情况。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虽然订立了保险合同,但是合同从订立开始起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经过确认,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和其他条款(9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provision)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它的基本内容事: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单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graceperiodprovision)

投保人如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入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为31天,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连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

三、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provision)

对于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后失效,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四、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ofageprovision)

年龄误告条款是如何处理被保险人年龄申报错误的依据。

五、自杀条款(suicideclause)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包括复效)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六、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provision)

又称为不可没收的现金价值条款。

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投保人所缴保费中的储蓄保费会累积成现金价值,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将不断递增。

这部分现金价值为保单持有人所拥有,不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而丧失,投保人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一部分现金价值。

七、贷款条款(policyloanprovision)

又称为保单贷款条款或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其基本内容为: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上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

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终止。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premiumprovision)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通常是2年)后,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

当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终止。

九、保单转让条款(policyassignmentclause)

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权利的情况下,允许保单持有人在需要时转让保单,保单转让时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在保单上加批注或出具批单后,即受其约束。

在此之前,保险人对转让合同是否生效不负责任。

十、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clause)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除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

一、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解决共同灾难发生时,受益权归属的依据。

二、不丧失权益选择权条款(non-forfei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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