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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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至尊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合众安康防癌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您有退保的权利..............................................................1.6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v本合同有90天的等待期......................................................2.3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请您注意..................................4.3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投保范围

1.2合同构成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1.4合同内容变更

1.5投保信息变更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保险责任的免除

2.5保险责任的终止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的给付

3.5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4.2续保

4.3保险费率调整

5.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年龄性别错误

5.4未还款项

5.5争议处理

6.释义

6.1周岁

6.2有效身份证件

6.3现金价值

6.4少儿重大疾病

6.5成人原位癌

6.6成人重大疾病

6.7意外伤害

 

6.8专科医生

6.9毒品

6.10酒后驾驶

6.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2无有效行驶证

6.13遗传性疾病

6.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15潜水

6.16攀岩

6.17探险活动

6.18武术比赛

6.19本合同约定利率

6.20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6.21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6.22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6.23永久不可逆

合众安康防癌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对于符合本保险合同续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50周岁。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安康防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也可以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主合同进行变更。

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电子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主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见释义6.4)、成人原位癌(见释义6.5)或成人重大疾病(见释义6.6),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7)导致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8)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成人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成人原位癌,我们将按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人原位癌保险金,本主合同成人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2)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4);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5)、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6)、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7)、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8)、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原位癌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9)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原位癌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接受本主合同续保;

(4)本主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于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交纳;

(5)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原位癌保险金和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原位癌保险金和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原位癌保险金和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

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原位癌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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