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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据调查资料显示,自杀在人口死亡原因排名中始终排在靠前的位置,成为除了传统的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意外死亡等导致死亡的原因外又一重要的因素。

根据卫生部的调查,自杀在青少年的死亡原因中高居榜首,远远超过其他的因素,这就让人不得不重视自杀这种现象。

而要预防自杀,就必须要从自杀的起因上来着手,只有能够充分分析自杀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个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

《自杀论》就是一本从社会学角度来剖析自杀原因的书籍,它对于自杀的预防和针对性的社会调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以社会学角度来看,自杀率与个人自杀事件分属于社会与个人两个不同层次,社会学研究的层面并不是个体,因此不会去用大量篇幅来分析个人的自杀,就像书中涂尔干说的,社会学是以社会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个体作为研究对象是属于心理学的范畴。

因此《自杀论》中所研究的自杀,只是自杀者在某一群体或某一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即自杀率,本书的分析也是以社会群体为基础来进行说明的。

在书的导论中,涂尔干提到自杀作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曾经有无数学者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

正因为人们对这个词太熟悉了,因此似乎并没有必要对自杀来下一个定义。

但是涂尔干指出日常语言中的词,就像这些词所表达的概念一样,是模棱两可的,如果学者按照惯用法来使用这些词而不另作详细说明就很可能会陷入混乱,所以对自杀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

涂尔干主张根据外在的、可以观察到的形态特征给自杀下定义,因此他给自杀下的定义的内容是:

“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

”这样,自杀这种行为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来确保不会把一些非自杀的行为错误地归为自杀从而给分析结果带来误差。

接下来涂尔干把书的内容分为三编一共13章来分析了导致人们自杀的社会因素和非社会因素,以及自杀这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并且把自杀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在第一编中,涂尔干写了自杀的非社会因素,并且把非社会因素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

第1章中涂尔干写了心理变态和自杀的关系,不可否认,神经衰弱的人或者患有精神病的人自杀率要比正常人明显高出很大一部分,但是涂尔干指出这并不能认为心理变态是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

尽管很多精神病医生认为自杀是一种精神病,因为

“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

精神病医生用局部谵妄理论来定义和解释偏执狂,他们认为偏执狂者的大部分意识是完全健全的,只不过在某一个局部表现出了异常,而且这些医生认为人的精神是由各种官能和力量组成的,它们既可以相互配合,也可以单独行动。

但是涂尔干通过分析指出人的各种官能都是相互协调的,不可能独立存在,因此也就不可能只在某一个特定方面出现异常,也就是说事实上偏执狂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自杀偏执狂也就是不可能存在的。

在第二章中,涂尔干颠覆了以往的种族分类,对种族的界限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划分。

接下来涂尔干把欧洲人分为四个人种分析了个人种的自杀率,他先分析了几乎是单一人种的国家该人种的自杀率,然后涂尔干又分析了各人种混居对自杀率的影响。

最后结论很明显,各人种的自杀率有很大区别,但是这种区别更多地还是因为不同人种居住的社会环境造成的,当环境相同的时候各人种之间的自杀率相差无几。

第三章写的是自然因素对自杀的影响,在这类因素中,人们只把自杀基因的影响归因于气候和季节性气温。

通过数据分析欧洲的自杀率最的地方是中部,这个地方恰恰是欧洲气温最温和的地方,相比较来说南部和北部自杀率很低,据此人们得出结论,温暖的气候会增加人们的自杀。

涂尔干接下来就这个观点进行了研究,最后发现自杀并不是完全受气温影响的,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各地区不同的文明。

也就是说并不是因为炎热扰乱了人们的机体,使人们自杀的倾向更为明显,而是因为社会生活的繁忙,所以气温并不是能够影响自杀的直接原因。

第四章涂尔干分析了仿效对自杀的作用。

就像书中说的那样,自杀这种思想是可以通过仿效来传播的。

但是这个仿效的对象,也就是所谓的“榜样”是不可能有足够的力量来按照他的形象来塑造社会,而这种传染对于集体生活也并不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在其他方面更不会有影响。

人们赋予它的功能都是虚构的,仿效只能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不会波及到整个社会。

在以前,大多数医生们认为自杀是一种个人因素,是人的不正常的精神和周围的某种特定的原因导致的。

而且直到今天,在大多数人仍然认为自杀是一种心理疾病,或者说至少自杀是一种能够被人的思想等等来自于人自身的因素影响从而使得人进行自杀这种活动的。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看完第一编之后我们就会知道在一百多年前,社会学家们就已经通过研究来证明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一种谬误。

在第一编中进行了缜密的分析和大量的数据研究之后,涂尔干得出结论,非社会因素对于人们自杀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或者说即使有影响也是十分有限的。

于是很自然地就能推断出,影响人们自杀的是社会因素。

因此在第二编中,涂尔干确定了这些社会原因的性质,产生影响的方式,以及社会原因和个别情况的关系。

以此来更明确地说明自杀的社会因素,也就是之前提到过的集体倾向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这种倾向和其他的社会现象又有什么内在的联系,以及用什么方式能够影响这种倾向。

第二编一共有六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编中已经得出了结论,自杀的倾向既然与非社会因素无关那么必然取决于社会因素,而且其本身构成一种集体现象,第二编中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倾向。

在第一章中涂尔干明确了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首先在开头涂尔干指出根据自杀的类型进行划分是一件看起来简单但是事实上相当困难的事情,因为在自杀者那里获得的信息并不是完全准确的。

但是如果换一种角度,从自杀的原因来进行分析而不是直接从结果入手就可以简化这个步骤。

因此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

第一编已经说明了自杀并不是因为人的心理原因导致的,因此要对自杀进行分类就必须要忽略个人的自杀动机,直接考虑自杀是随着什么样的社会环境而发生变化的,如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等等。

也就是说不去讨论引起自杀的原因在个人身上表现为什么形式,而是直接去追寻这些导致自杀的原因,这样显然更加容易做到,因此也就能更好地分析这些因素。

下面涂尔干按照自杀的社会因素对自杀进行了分类,他把自杀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的自杀。

对于利己主义自杀,涂尔干给出的定义是:

“如果可以把这种个人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为利己主义自杀。

”为了研究利己主义自杀的原因,涂尔干从群体来入手研究不同的群体对于自杀的影响。

首先是宗教信仰。

作者以欧洲的自杀来进行研究,欧洲人信奉的宗教主要是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涂尔干对信奉这几个宗教的人的自杀进行了分析。

根据书中的数据显示,欧洲各地新教徒的自杀率明显比其他宗教信徒的自杀率高,天主教次之,犹太教最少。

然而,新教和天主教都明令禁止自杀,犹太教却没有禁止自杀的教条。

那么,为什么新教徒自杀率如此高,这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分析。

涂尔干认为,新教对于教徒并没有十分严格的思想束缚,更大程度上允许教徒进行自由思考。

因此,把新教与有同样自杀戒律的天主教相比较,新教的自杀倾向必定与推动这种宗教的自由思考有联系。

但是,“如果说新教比天主教允许个人思想有更大的自由,这是因为新教不大重视共同的信仰和实践。

”天主教会是一个非常整体化的教会,而新教就比较松散,这就是新教徒的自杀率比天主教徒更高的原因。

宗教社会只有使所有人都信奉相同的教义才能使人们社会化,因而不受自由思考影响的行动和思考方式越多,上帝的思想就越是出现在生活的一切细节中,就越是使个人的意志取向同一个目标。

相反,一个宗教群体越是受个人判断的支配,那么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这个群体就越是没有自己的生活,更没有内聚力和生命力,而这种松散的群体中人们的社会化程度是无法与拥有相同目标的群体中的人们社会化程度相比较的。

那么这样一来,犹太教的情况也就得到了解释。

在欧洲信仰基督教的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犹太教和基督教在很多方面上都是有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犹太人对于基督教徒所拥有的的同一种普遍的敌意以及作斗争的必要性,使得犹太人甚至没有和其他居民自由交往的可能性,这种环境迫使犹太人彼此紧紧地互相依靠。

拥有相同的信仰,拥有相同的目标,甚至拥有相同的

“敌人”,这使得每一个犹太人的社区也随之变成一个紧密、团结、协调一致的小社会。

每一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思想和生活,又由于共同的生活和彼此实行紧密的、不断的监督,个人之间的分歧几乎不可能存在。

以此类推,正因为犹太人所从属的宗教社会牢固地团结在一起,每个人对于自己所在的群体有着强烈的感情,所以犹太人得以具备自杀的免疫力,这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犹太人的自杀率远远低于新教徒和天主教徒。

在利己主义的自杀(续)中,涂尔干分别观察了家庭和政治社会对自杀的预防作用。

在经过对数据的比较和研究之后,涂尔干发现婚姻对自杀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免疫作用,而家庭,即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完整群体,能够使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更高。

家庭生活和宗教生活完全一样,是一个防止自杀的强大因素,并且一个人的家庭越大,家庭成员越多,家庭结构越牢固,那么他对于自杀的免疫力越大,免疫力系数越高。

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政治社会,通过对数据的对比研究,涂尔干得出了结论,那就是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全民战争都会加强集体的感情,激发爱国主义,政治信仰和民族信仰,而且因为各种活动的集中可以暂时造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加强人们的集体感情和群体的凝聚力,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减少自杀率。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面对苦难的时候,并不是大多数人都会以自杀来进行逃避,反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人们有了共同的目标

——脱离苦难,使得群体的凝聚力有了空前的提升。

在这种紧密联系的群体中,人们的信念和勇气被激发了出来,使得人们不再以自杀作为应对的方式,而是一起合作,顽强斗争,因此迸发出强大的生存的动力,对自杀产生免疫力。

通过研究宗教、家庭、政治对自杀的影响,涂尔干得出结论:

“自杀率与所属群体的一体化程度成反比。

而利己主义自杀正是由于个人脱离了社会,个人的人格被置于集体人格之上。

”而接下来论述的利他主义自杀与利己主义自杀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利己主义自杀是因为个性太强导致的,而利他主义自杀则是因为个性太弱。

利他主义是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由这种利他主义导致的自杀就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

利他主义自杀本身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

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非强制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和强烈的利他主义自杀。

首先是强制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

涂尔干列举了老年人自杀,妻子为死亡的丈夫而自杀,被保护者和仆人在主人死亡后自杀的例子,这几种自杀都表现出了一种作为义务的特点,是自杀者所处的社会迫使他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自杀。

这种自杀是受社会的习俗、规范和制度等条件制约的,社会强制性地规定了这种牺牲是为了社会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自杀不是人们的权利,而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接下来介绍了非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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