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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

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进行分配领域改革的基本政策导向。

毋庸置疑,20多年来中国改革在效率得到普遍重视与提高的同时,公平则日益成为被社会广泛关切的重大问题。

贫富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化、显性化与阶层化是无法回避的基本现实。

因此,重新反思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特别是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切实保证社会公平,是一个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市场经济:

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逻辑起点

  如何认识公平与效率及其二者关系,长期以来学界争论不休。

尤其是对公平的理解差异甚大。

对于是否公平,主观价值判断与客观事实判断纠缠不清。

中国有长期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均贫富”文化传统,再加之几十年来以平均主义为分配特征的计划经济,所以大多数中国人在公平问题上常常更强调结果的均等,而机会、规则等起点的公平常常并不在人们的关注之列。

这种认识倾向的致命缺陷在于,将公平问题片面化、绝对化与抽象化。

事实上,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绝对公平的社会,公平从来都是具体的、动态的。

脱离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空谈公平不仅不能达到所谓的公平,反而会导致严重的效率危机与更大的不公。

因此,在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中国,客观考察公平与效率及其关系就不能不以市场经济作为认识的逻辑起点。

从小农性自然经济的伦理和计划经济的幻想出发来认识目前的公平问题,就只能作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情绪性的宣泄。

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出发,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贯彻的竞争法则,势必将效率置于优先位置上,对任何一个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而言,它的生存与发展状况都和效率密切相关。

“效率就是生命”这是市场经济对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

  第二,市场经济把机会、规则等起点的公平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基本前提。

马克思所谓商品经济是天然的平等派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也就是说,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公平更多是形式与规制的公平。

  第三,市场经济不能自动实现结果公平,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效率,看不见的手就无法进行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

尽管自由竞争可以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但是由于无法否定的人类差别,即使在同样的规则下自由竞争,人们获得平均的结果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完全的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必然导致社会分化和贫富悬殊。

必须借助市场之外的力量的干预,才能在结果上实现相对公平。

  二、市场扭曲:

公平与效率关系病态的基本根源

  不论是反映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还是其他财富占有指标,近几年各种研究调查报告都毫无例外地显示,中国目前正遭遇着重大的社会公平危机,尽管改革开放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在享受改革带来的成果方面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全面分析产生不公的原因,对论者而言往往是挂一漏万的理论冒险。

尤其是处在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社会,导致不公尤其是结果不公的因素既有客观的,又有主观的,既有体制之内的,也有体制之外的,既有可以为大众暂时接受的,也有为大众完全不能认可的。

兹略举数条重要之处分述

  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差异

  尤其是自然资源和历史条件的不同,是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与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沿海与内地,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地理位置、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沿海地区势必获得普遍竞争优势。

由此而产生的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任何国家尤其是大国在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

因此,因为自然条件所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被视为大众不能不接受的不公。

  经济发展战略选择导致的结果不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一条先沿海后内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沿海地带作为经济增长点,在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沿海尤其是经济特区比内地发展有更多的政策优惠,内地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牺牲。

由此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视为可以理解和暂时接受的不公。

但如果这种政策长期化、制度化,不在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后作相应调整与弥补,这种不公就会逐渐成为无法接受的不公。

应该说,这种不公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程度的缓解。

  体制转型过程造成的不公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必须支付改革成本的相当长的过程。

在以渐进为特征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在特定时期维持双轨制,如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等。

这种双轨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激进改革带来的震荡,但同时也为各种寻租现象提供条件。

少数人可凭借其垄断的希缺经济资源而暴富。

倒卖生产资料、土地批文、股市指标先后都成为一些人暴富的秘诀。

由此产生的结果不公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若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遏制,将使改革失去公正性并最终失去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

这也是目前公众最无法接受的不公,因为这种不公是源于机会上、规则上的不公。

  正如以上所分析的,导致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症结应该是市场机制的扭曲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所致,它集中体现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府体制与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的错位和不对称。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应按贡献分配,而不是按权力、身份来分配。

在中国,新体制下的起点不公正在更大程度上是由“前市场”体制下非竞争性的结果不公等所导致。

这种不平等与官本位、权力调拨、等级身份制和计划经济为内容的旧体制没有完全消解有关。

秦晖用“反竞争的伪公平”和“不公平的伪竞争”,比较精辟地揭示出了中国改革前后公平与效率的两个悖论。

不公平的伪竞争的实质就是政府广泛介入微观经济过程,结果是政府官员的腐败与少数企业管理者在特权庇护下的不明不白的暴富。

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而政府官员还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巨大干预权力时,这种干预和管制既防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又为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制造了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

当政府成为集规则制定者、规则参与者与评判者于一身的职能不清的混合体时,公共权力就会和少数个人和集团的利益缠绕在一起,“不公平的伪竞争”就会出现,结果必然是在扭曲的市场体制下,社会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社会弱势阶层的不公和被剥夺感日益深刻。

  社会不公从来都是社会动荡的导火索,因此对本来就处在不太稳定的转型中的改革社会来说,政府不应幻想只要经济发展了,公平问题自然会解决。

必须明确意识到,我们要推进的改革不仅要促进效率,而且要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目标,改革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

事实上,牺牲公平的改革是难以为继的。

这是因为:

1.如果改革后创造的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享受不到改革应有的回报,将使改革失去社会弱势阶层的支持。

2.巨大的贫富收入差距,将增加政府调节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难度,影响社会政治的一体化进程,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同时,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将使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变得遥不可及,从而使人民丧失对社会主义的信仰。

3.两极化的收入结构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的良性发育,畸形的市场消费结构必将危及经济的长远发展。

4.由

  于广泛的寻租机会的存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不仅会遭到在计划经济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旧特权阶层的反抗,还会遇到来自在“权力搅买卖”的寻租环境中有既得利益的新特权阶层的阻碍。

这些人力图保持双重体制下不公正的竞争和以权谋私的机会,他们既不希望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也反对加快进行彻底的改革,愿意保持这样混乱无序的状态,以便继续谋求私利。

这势必增加改革的难度与成本。

因此,在中国,我们不仅要关注由基尼系数直接表现出来收入不公平,更应该强调对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起点与规则的公平。

因此,解决转型期间社会不公问题,根本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建立起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新体制。

社会公平与公正应该既是改革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目标,又是改革推进的方式和原则。

  三、各司其责:

建立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新体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不可能设想一个从起点到结果完全公平的社会现实,但只要市场机制健全,政府职能清晰,就有可能在机会、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结果相对均等的社会。

在建立这一新体制的过程中,以下几点是必须强调的:

  思想观念更新

  现在看来,笼统地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确不能解决中国目前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公的问题。

当社会强势阶层以效率优先的名义,不公平地占有经济发展的成果时,所谓兼顾公平就成为了无意义的后缀。

严格地讲,效率与公平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范畴,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效率反映人对自然的关系,而公平则反映着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关系,前者是可以用数量来描述的精确的客观现实,后者虽然也可以用基尼系数之类来表达,但是人们在谈论公平时,这一范畴更多是客观现实和主观价值判断的混合体。

既然如此,简单地认为效率比公平重要或者相反,实际上存在理论和认识逻辑上的风险。

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表面上无可争议的成为通论的政策导向,实际上是需要深刻反思的,因为在这种提法背后实际上是效率第一,效率就是一切,公平必须为效率让道。

在这种政策思路下,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发展经济之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

  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另一方面经济体制也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体制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

这就对转型时期的政府如何履行其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

现在普遍的问题在于,从中央到地方,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误解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时是出于发展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或者出于所谓“政绩”考虑,往往并不能准确把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担当的角色,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率的名义下,政府直接地广泛地介入具体经济活动。

这种越俎代庖虽然在一时可以带来局部发展和效率,但是,政府错位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游戏规则,同时因为政府与企业联系过密,也为各种腐败提供了温床。

当司法机构如法院都以“创收”为重要目标时,公平与公正自然就会成为社会的弃儿。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展经济不应该作为直接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其中,而应该定位于经济活动的服务者。

而这种服务的优劣和效率的高低应集中表现在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大小。

  一般说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以下三个基本环节,使之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主体:

第一,通过制定无差别、无歧视的法律法规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机会与规则上的公平。

从这一要求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所谓土政策从一开始就是歧视性的或特权性的。

当我们感叹越来越大的城乡差别时,我们应该清楚,这些差别在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下是必然的。

因此,废止那些显失公平的法规和政策,制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第一步。

第二,通过提供非赢利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公正司法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最重要的是要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所谓“用足市场,慎求政府”应该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尽量缩小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范围,政府机构的效率应该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效率,而非企业式的纯粹经济效率或效益。

第三,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福利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缩小因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两级分化。

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无论起点如何平等,过程如何公正,但其结果总是与充满竞争性的其他人类活动一样,有先后胜负之分。

因此,政府必须从公平与公正这个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建立合乎国情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福利体系。

只有在以上三个环节上政府都能有效作为时,社会公平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对政府而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该成为可以接受的活动原则。

  完善市场机制,使现代企业成为实现经济效率的主体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基本细胞,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全社会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多寡,因此,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决定分配和消费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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