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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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1.0.4本规范是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市容环卫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按功能和性能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

2.0.1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布局时应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并有利于污染控制和市容环卫作业。

2.0.2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配置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功能。

2.0.3建筑垃圾、农业废物、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0.4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应按照该地区的垃圾量、垃圾收集点至处理设施的运距、处理设施布局等合理确定。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服务范围、收运能力应与生活垃圾量相匹配;

收运设备应与相应的收运处理设施接口相匹配。

2.0.5收集站、转运站、环境卫生停车场等环卫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2.0.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防洪、抗震等级应不低于所在区域设防的相应等级。

2.0.7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应有标识。

重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存在危险的设施设备部件、运行维护场所等应有规范、清晰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标识。

2.0.8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应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环境卫生设施。

2.0.9城市应配置足够的环境卫生车辆设备,并应配有专用停放场所。

3.清扫保洁

3.0.1城镇和村庄必须建立清扫保洁系统,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3.0.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应划定清扫保洁等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应按表3.0.2执行。

表3.0.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0.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包括机械洗扫、机械扫路等,并应符合表3.0.3规定:

3.0.4镇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镇区道路应每日至少清扫1次并定时保洁。

2每班清扫作业应清除废物箱内及收集点处垃圾,并定时对废物箱及收集点清洁。

3清扫时应对人行道、车行道及周边绿化、树穴及周边、下水井口等进行全面清扫,应与门前责任区无缝对接。

3.0.5村庄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级道路清扫频次应按垃圾清运频次确定。

2养殖圈、户厕或公厕应由保洁员定期清掏,未设收集或储存坑的厕所粪便不应裸露在外。

3.0.6道路清扫保洁过程中不应造成扬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应大于8km/h;

机械化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应大于15km/h。

2机械扫路时,扫路车不应吸口不落地空跑,应沿两侧侧石平行作业。

3机械洗扫时,柏油路面的污水回收率不应低于45%;

水泥路面的污水回收率不应低于55%。

4日间机械清扫保洁维护时间应避开城镇道路交通高峰时间。

3.0.7机械清扫保洁车辆应根据清扫保洁作业模式选定,清扫保洁车辆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水域保洁应做到安全、环保、文明和高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捞清除的漂浮废弃物应纳入当地垃圾收运系统。

2在台风、雷暴雨、洪水、大雾、寒潮、高温等灾害性气候以及大潮汛期间,应暂停作业。

3发现有淹病死动物并有疑似染疫或疑似危险物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0.9当水面打捞的垃圾通过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时,水域垃圾上岸点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3.0.10当水域保洁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时,应按河道分段设置,至少每16km河道长度设置一座。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的岸线和陆上用地。

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应小于50m。

3.0.11除雪作业程序应根据道路的重要程度、交通流量、地理位置确定,并应根据降雪量、环境温度和路面条件选择专用除雪设备。

3.0.12除雪设备应根据除雪作业的总面积、除雪设备的作业能力、限定的完成时间、有效作业时间等确定,除雪设备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13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雪前在引桥、立交桥等有坡度的道路上预施撒(洒)融雪剂时,施撒(洒)量应不大于10g/m2。

2融雪剂种类应根据环境温度、积雪选择,并应控制融雪剂的施撒(洒)量。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应使用氯盐类融雪剂。

4使用融雪剂的区域应将绿地、绿化带等隔离防护。

4.垃圾收集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垃圾应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粪便等分类清运,收运设施设备应满足分类清运要求。

4.1.2当易腐垃圾实施分类收集时,应满足“日产日清”的要求。

4.1.3餐饮垃圾应单独收集运输,不应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

大件垃圾应按当地环卫部门要求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农村生活垃圾中的灰土类应就近填埋处置。

4.1.4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设置固定的建设装修垃圾收集点。

4.1.5生活垃圾应定点投放、收集。

城乡必须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要求。

4.1.6收集设施、收集运输设备类型应与收集方式匹配。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的城乡,配置的收集设施应满足分类存储、分类收运、简单分拣的要求。

2城市应配置环卫专用车辆,镇区应淘汰农用车、拖拉机等非环卫专用车辆。

4.1.7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垃圾房/屋、垃圾池、袋装垃圾投放点)、站的位置应固定,并应方便居民投放垃圾、方便收集人员和车辆的操作,并不应得影响道路交通、消防通道和盲道的通行及市容市貌。

4.1.8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应密闭,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不应洒漏。

4.2生活垃圾收集点

4.2.1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

4.2.2生活垃圾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镇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m。

2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

3每个自然村和新农村的农户集中点应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应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

4单位等应根据生活垃圾量在合适的位置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收集点,且不应设置在单位外部。

4.2.3城镇生活垃圾房/屋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给排水条件满足时,应具备上下水设施。

分类生活垃圾房/屋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0m2。

4.2.4城镇废物箱、垃圾桶/箱等收集设施应密封、防雨、防火、耐腐蚀;

垃圾桶应采用标准规格。

农村居民住宅单独收集点的垃圾桶应满足桶体密封、加盖的要求。

4.2.5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应按其服务人口的数量、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生活垃圾不应超出收集容器的上口平面,生活垃圾日排放量及生活垃圾容器设置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2.6采用机动车辆收集时,机动收集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3生活垃圾收集站

4.3.1成片区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时,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数量不应少于1座/km2。

4.3.2生活垃圾收集站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的要求。

4.3.3生活垃圾收集站与相邻居民建筑间隔不应小于6m。

4.3.4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具备给排水设施;

地面和墙壁应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的涂层。

4.3.5生活垃圾收集站受料装置应具备良好的防止扬尘、遗洒、臭味扩散等性能。

4.3.6生活垃圾收集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门应配备锁紧装置。

2收集箱的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及污水渗漏;

收集箱密封条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8个月。

3收集箱应采用高强度钢板,耐磨、耐腐蚀性好,不易变形,表面应采用防腐处理。

4收集箱焊接应无漏焊、裂纹、夹渣、气孔、咬边、飞溅等焊接缺陷。

4.3.7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压缩机关键部件应采取耐磨、防腐等处理工艺。

4.3.8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应满足收集箱满载后的荷载要求。

4.3.9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具备通风、除尘、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等环境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4.3.10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便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

4.3.11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压缩机、提升装置等应有自动安全保护措施。

1压缩机应有垃圾满载提示装置;

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电气系统应为防水设计,配备紧急停机控制器。

2提升装置应有安全保护装置;

应具备限速、减速功能。

4.3.12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确定,并应与收集站工艺单元设计规模相匹配。

4.3.13生活垃圾收集站配套运输车辆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装载容器与运输车辆分离的收集单元,装载容器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3.14在生活垃圾收集站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

4.3.15生活垃圾收集站机械设备的旋转件、启闭装置等处应设置防护罩或警示标志。

4.3.16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等违禁物进站。

5垃圾转运站

5.1一般规定

5.1.1垃圾转运站应满足分类转运要求。

5.1.2垃圾转运站布局应按垃圾产生分布、处理设施布局、垃圾收运模式等确定。

5.1.3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的确定应满足服务区域在服务年限范围内的垃圾增长需求,并应考虑垃圾收运的季节波动性。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1.4垃圾转运站选址应根据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点,并应具备保障垃圾转运站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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