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赢离婚官司Word文件下载.docx
《如何打赢离婚官司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打赢离婚官司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证人证言;
、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
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
我们只围绕取证情况发表观点。
首先:
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由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
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
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二、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
比如:
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
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
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
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目前,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域主要在内地中、小城市或农村。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
比如离婚协议。
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
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
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
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
“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
家具、电器如何分?
总不能一人一半吧!
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
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那么,什么是“不忠”?
如果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目前,常见的物证有:
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
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
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
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是批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特点: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
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情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2)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
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当然,有条件地适度运用证人的观点,也并非未尝不可。
比如,在证言笔录的最后的补充当中,证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发表一下对于原、被告婚姻的态度。
(3)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
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
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
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4)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自诉书”。
事实上,婚姻案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力明显会力度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5、当事人的陈述:
(已在证人证言中有述)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
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
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
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
目前,上海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上海血液中心,鉴定费用在二千到三千元左右。
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
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
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由于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在此不述)
以上总结是多名婚姻律师实际操作案件后总结经验,以使更多通过离婚诉讼的朋友掌握官司的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