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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一问题相当复杂,处理好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传统的现代汉语语文词典,几乎均没有标注词性。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词类研究的逐步深入,标注词性的词典逐渐多起来了。
如江苏少儿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现代汉语用法词典》(以下称《用法》)、语文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字典》(以下称《规范》)、商务印书馆2000年出版的《应用汉语词典》(以下称《应用》)就是有一定代表性和一定影响的几本。
这些词典在标注词性上进行了大胆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恰当地评价取得的成果,继续探讨有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对词典标注词性的实践,而且对丰富词典学、语法学的理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正确区分词和非词,是词典标注词性的必要前提 词典标注词性的对象应该是“词”,这是不言而喻的。
但词和非词的确定,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词的两头都有划界问题:
一头是如何区别单独成词的语素和单独不成词的语素;
另一类是如何决定什么样的语素组合只是一个词,什么样的语素组合构成一个短语。
”就语素而言,有的能独立成词,如“人、天、小、五、不”等,是成词语素;
有的不能独立成词,如“伟、丽、览”等,是不成词语素;
有的一个语素从形式上看是两个或几个音节,如“葡萄、琵琶、忐忑”等;
还有的语素,成词有一定的条件,如“朋、习、民”等;
有些语素在书面语、科技文献中能单独成词,一般语体中不能单独成词,如“氧、院、楼”等。
语素是不是词的问题,主要考虑一个因素,即能不能单用,而语素组合问题就复杂了。
“大致涉及五个因素。
第一,这个组合能不能单用,这个组合的成分能不能单用;
第二,这个组合能不能拆开,也就是这个组合的成分能不能变换位置或者让别的语素隔开;
第三,这个组合的成分能不能扩展;
第四,这个组合的意义是不是等于它的成分的意义的总和;
第五,这个组合包含有多少个语素,也就是它有多长。
”
问题非常复杂,但矛盾又无法回避。
对词和非词必须比较明确地作出判断,否则,给词标注词性在科学性上就会有问题。
可以这样说,正确区分词和非词,是词典标注词性的必要条件。
《用法》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凡例”中说:
“本词典对单字和单字义项区分词和非词。
凡成词的单字和单字义项标明词性,不成词的单字和单字义项用(素)(即“语素”)表示。
复词一般都标明词性。
”“词组、成语等分别用‘词组’、‘成(成语)’、‘习(指熟语、惯用语、谚语等)’表示。
姓氏不标词性。
”如:
马①名。
哺乳动物……②(素)大:
~蜂|~勺。
③姓。
(《用法》)“马”分别不同情况标注名词、语素,把词和非词区分得很清楚。
姓氏单独列出,表示比较特殊。
这种做法,是务实的态度。
《规范》的做法是:
“一个字在一个义项下,既能独立成词,又能作语素的,按词的语法功能标注词性;
只能作语素的,比照类似的词标注词性。
语素义的词性,只表示它在合成词中的性质,并不表示由它组成的合成词都具有这种性质。
”(“凡例”)如:
“马勺、马蜂、马蝇”中的“马”标注为形容词,显然缺少科学性,尽管在“凡例”中有说明,但实际上“语素义的词性”这种提法,本身就是矛盾的。
再说,把姓氏标作名词,也欠妥当。
一般是连名带姓作一个名词,单独一个姓,可看作类似前缀性质的语素。
《应用》的做法同《规范》大致相同,“马”有两个义项标注名词,而“马蜂”中的“马”则标注形容词,姓氏标注为名词。
该词典在“凡例”中说:
“比词小的语素,虽不是词,但也属词汇范畴,为了区分其语法类别,也一律标注词类。
”可见,该词典是不区分语素和词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区分词和非词这一点上,《用法》是旗帜鲜明的。
这种做法,尊重了语言事实,区分了不同的情况,既有科学性,也有可操作性,是可取的。
二、坚持科学地给词归类,是词典标注词性的重要原则 科学地给词归类,是词典标注词性的重点和难点,但也是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科学地给词归类,主要是要坚持科学的词类标准以及科学地执行这个标准。
李行健先生在《规范》的“前言”中说:
“我们敢于标注词性,是因为词类划分的研究工作已有了长足的进展,为标注词性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的确如此,词类问题经过三次大讨论,有了很大进展,其中一些问题已形成共识。
如划分词类的依据,陆俭明先生认为,“最佳的出路是以词的语法功能为划分的依据”,而怎样依据词的语法功能给汉语词分类?
“以下三方面都可以作为我们提取划分汉语词类标准的依据:
1.词充当句法成分的功能,如作主语、谓语等;
2.词跟词结合的功能,如前加‘不’、‘很’或后带‘了’、‘着’等;
3.词所具备的表示类别作用的功能,实际就是词的语法意义,如计数功能、指代功能、连接功能等。
”。
邢福义先生也指出:
“语法上所说的词类,指词的语法分类,是根据词的语法特点划分出来的词的类别。
词的语法特点,包括词在形态、组合能力和造句功能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
”“给词定性归类时,必须紧紧扣住词的语法特点。
考察词的语法功能或语法特点,重点是考察其组合能力和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
这可作为给词归类的主要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来看几组例子。
博爱[名]。
指对人类普遍的爱。
(《用法》) 博爱[动]。
普遍地爱:
自由、平等、~|~众生。
(《应用》)两本词典标注的词性不同。
其中《用法》没有用例,使读者很难判断这“名词”是根据其语法功能来定的。
编者很可能是根据其意义“指对人类的普遍的爱”来确定词性的。
“博爱”一词在《辞海》中的释义是“旧谓泛爱一切人”。
这一解释是动词性的。
《应用》有两个用例,其中有一例是带宾语的,这是动词的语法特征。
因此,《应用》比较可信。
满眼[形]。
不加程度副词。
①充满眼睛:
一红丝。
②充满视野:
走进庭院,看见~的桃花。
(《用法》) 满眼①[名]整个眼睛:
~都是红丝|~泪水。
②[名]整个视野:
最喜山花~开|~的红梅。
从语法功能考察,“满眼”能作主语、定语,不受副词“很”、“不”的修饰。
从词义考察,它同“满目”、“满脸”、“满脚”等相类似,具有“处所”义。
因此,它作为名词比较合理。
《应用》是合理的,其释义也同词性一致。
而《用法》的释义是动词性的,与所标的词性不一致。
插花[动]。
掺杂,夹杂;
不带宾语:
一地l五颜六色的灯泡~着安装在大门上。
(《用法》) 插花①[形]交错的;
穿插的:
两家一块一地。
②[形]交替着;
替换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摘 要 正确区分词与非词,是词典标注词性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 词典 标注 词性 词典标注词性,一直是语言界和辞书界备受关注的事。
一、正确区分词和非词,是词典标注词性的必要前提 词典标注词性的对象应该是“词”,这是不言而喻的。
” 问题非常复杂,但矛盾又无法回避。
《规范》的做法是:
“马勺、马蜂、马蝇”中的“马”标注为形容词,显然缺少科学性,尽管在“凡例”中有说明,但实际上“语素义的词性”这种提法,本身就是矛盾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
爱[动]。
(《用法》) 满眼①[名]整个眼睛:
②[形]交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