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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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对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成果行业审批部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本省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第七条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五)发布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动态;

(六)对申报各级勘察、设计奖项进行质量鉴定、评定和推荐。

第八条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后服务阶段。

第二章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后20日内应当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提交《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必须提供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项目工可批复文件、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在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合并调整。

第一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合理周期,将勘察、设计、咨询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勘察、设计阶段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一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提供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一十二条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咨询。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和技术能力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勘察、设计、咨询的统筹、协调和分工,并组织技术人员结构合理的项目组开展勘察、设计、咨询。

第一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开展勘察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内业设计工作前应当确保有足量的外业调查和地质勘察,勘察成果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

第一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的公路工程、超过1亿元的水运工程、特殊的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等其他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其他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设计咨询。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勘察、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

第一十五条咨询单位应当全过程介入勘察、设计工作,在建设单位验收勘察、设计成果前完成咨询报告。

咨询单位提交的咨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重大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勘察成果应用情况等。

第一十六条勘察、设计全过程应当做好相应的技术交底工作。

工可编制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工可成果向勘察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勘察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向初步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初步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成果向施工图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一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勘察大纲、勘察验收、设计大纲审查、中间质量控制和设计成果审查等5个重要节点对建设、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相关单位应当准备好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材料。

第一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开展外业调查和地质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大纲,审查内容包括勘察计划、勘察深度、勘察内容、勘察工作量、勘察重难点、勘察人员、设计对勘察的其他要求等,审查合格后20日内应当将审查意见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对于多个勘察、设计单位参与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总体设计单位并审查总体设计单位提交的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审查合格后20日内应当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一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始前组织验收勘察成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业调查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等,验收合格后20日内应当将验收意见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或深度不足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始前组织审查设计工作大纲,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设计计划、设计深度、设计内容、设计工作量、设计重难点、设计人员、设计后服务的要求等,审查合格后20日内应当将审查意见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成果中间质量控制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重大方案安全经济性、绿色集约性、勘察成果验收意见落实情况、咨询意见落实情况、社会相关各方意见征求情况等,审查合格后20日内应当将审查意见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重大方案安全经济性、绿色集约性、咨询意见落实情况、勘察成果应用情况、社会相关各方征求意见落实情况等,审查通过后20日内应当将设计成果及审查意见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对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出具《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评价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

质量监督机构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整改完善后再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核查通过后出具《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评价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成果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评价意见书》报送设计成果行业审批部门。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评价意见书》作为交竣工验收和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勘察、设计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检查组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每阶段1-2次的频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监督检查的性质、内容和时间,可分组进行检查,分组时每组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抽查,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形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中未发现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隐患或者缺陷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以与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

对于重大隐患或缺陷,应当组织相关技术论证并及时整改;

对于一般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应当组织相关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时整改。

两种情况均需形成整改报告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跟踪相关单位整改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抽查或者复核。

质量监督机构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三章设计后服务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后服务,做好设计优化、设计变更、施工图技术交底、设计代表选派、设计回访、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制定设计后服务工作方案,并提交建设单位。

工作方案内容要求涵盖:

设计后服务的组织、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工作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对于设计成果的可靠性和质量水平存在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优化工作,降低设计变更的随意性。

需要设计变更的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交底会议纪要。

交底内容要求涵盖:

主要技术方案、施工注意事项、设计图纸答疑等。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中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选派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形成相应的服务记录。

服务记录内容要求涵盖:

设计文件差、错、漏、碰及不合理问题修正、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解决、设计变更处理意见、相关工作台账等。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回访制度,在设计结束后至工程竣工前进行回访。

设计回访需由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

每次回访均需形成回访报告,报告内容要求涵盖:

设计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修改完善方案总结、项目进度管理等。

每年度至少实施1次设计回访。

第三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全过程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实体工程对设计后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监督方式和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设计后服务质量监督结果作为交竣工验收和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以及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履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民航、铁路、运输场站等建设工程可以结合各专业工程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申请办理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手续。

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表),请审核并给予办理。

附表: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份数

1

工程概况一览表

基本情况一览表

2

勘察、设计合同段一览表

3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机构情况表

4

勘察、设计单位人员情况表

5

咨询单位人员情况表

6

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工可批复文件

7

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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