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障碍与途径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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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障碍与途径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必然面临资源枯竭和体制转换的双重困难。

  国家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显示,截至2002年底,中国已有三分之二的国有大中型资源型企业正在或即将面临枯竭问题,四百多座矿山因资源枯竭濒临关闭。

其中有色金属66%的主力矿山进入中晚期,已关闭和即将关闭的矿山有83座,到2010年预计还要关闭355座,占矿山总数46%,产能消失近5000万吨,占总产量的35%.中国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多数集中在一些老工业基地,下岗职工人数多,再就业压力大,产业转型困难;

有的企业还直接决定着所在城市的兴衰,造成地区环境恶化,塌陷治理、清除污染、复垦等任务艰巨,严重影响着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国际上也缺少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

此外,中国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还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老工业基地改造与调整,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特有问题,情况更加复杂。

因此,研究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障碍并依此寻找有效的退出途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障碍  对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来说,退出过程中面临的退出障碍既有与一般企业(非资源、非国有)相近的共性,也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性。

由于资源枯竭和国有企业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交织在一起,所以退出十分困难。

具体来说,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障碍有:

  1、职工安置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时的最大障碍是职工安置问题。

这也是我国目前结构性失业的主要原因,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具体表现有:

(1)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都是大型、特大型企业,职工动辄几千人,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而且许多职工家庭“三代同矿”现象严重。

企业关闭破产后导致许多职工家庭全体下岗失业,很多职工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2)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大部分职工,长期从事资源开采工作,劳动技能单一,岗位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差;

同时长期以来惯国有企业的运营机制和劳动管理制度,思想观念转变缓慢,存在着依赖国家的“等、靠、要”思想,被推向劳动力市场后,相当多的人茫然无措,短时间内很难适应。

并且相当多的职工年龄都在40~55岁之间,年龄偏高,身体素质也较差。

(3)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一个特点就是离退休人员较多。

不少企业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数之比达10:

8,养老金、医疗费等社会保障费用负担沉重。

同时较多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原是中直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相对独立,并没有纳入当地统一体系。

此外,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内还存在一大批工伤、工残、职业病患者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等抚恤人员,这些人员的安置都是较难解决的问题。

(4)大多数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所在矿区、城镇和城市的经济体系,多年以来一直以资源产业为主导产业,没有形成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地方经济主要依赖于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在资源枯竭后,很难为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所造成的职工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

同时,地方本身就有大量的下岗失业职工等待安置,就业容量和潜力十分有限。

[!

--empirenews.page--]  2、资产专用性较强,沉没成本较大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由于所在产业的特点,机器设备等资本品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产业转移比较困难,特别是从传统产业部门向新兴产业部门转移更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此外,由于技术的、自然的原因,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某些固定设备投资属于一次性投资,根本不能收回。

资产专用性强和一次性的固定设备投资造成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在退出时的沉没成本十分巨大,具体表现在:

(1)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生产一线大多数是在地下矿井内,开凿、维护矿井通道的投资和设备大部分属于一次性投资,即使企业停产,也很难收回。

(2)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设备的专用性很强,如掘进机、粉碎机、选矿机、专用冶炼炉及勘探设备等的用途单一,通用性差。

如果不能发现新的同类资源,这些固定资产设备转移到其他用途的难度很大。

(3)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生活,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都在企业所在地和生活区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必要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如专用铁路、公路、建筑、管道、水源等。

如果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所在地处于偏远的山区或其他偏僻的地方,由于利用率不高,在企业退出时,地方政府对有偿接受这些基础设施并无动力,企业的投资也很难得到补偿。

  3、债务负担沉重,退出资金匮乏  无论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选择哪种退出途径,都需要一定数额的退出资金支持。

例如,关闭破产需要破产清算资金、职工安置资金、社会职能职工移交资金、离退休、退养人员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等资金;

而产业转型更需要巨额资金。

但由于税费负担和社会负担沉重,且长期以来实行的低价微利政策,资源型国有企业自身缺乏积累、财力有限。

在退出过程中,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资产变现率较低,一般不超过20%.各级财政虽然可为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相对于实际需求而言,相差较大。

此外,大部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都有沉重的债务负担,拖欠银行贷款数额巨大、时间很长,并且相当一部分已经形成呆帐、死帐,所以银行一般不愿为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提供资金,何况还会要求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在退出前处理所欠贷款。

  4、体制僵化落后,责权关系模糊  一般企业退出时的主要障碍在于资产、资金和人员安置等方面,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时还要遇到体制方面的障碍。

(1)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所有,但却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部门管理,企业产权界定不清,使得企业退出时决策主体混乱,各方利益协调困难,跨地区、跨行业的并购步履维艰。

(2)许多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管理者都具有很高的行政级别,企业退出后,他们不仅要承担任期内企业退出甚至关闭破产的名声,而且原来享受的大部分待遇和收入也随着企业的退出而受到影响,因此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退出往往十分被动,甚至低触。

另外,资源型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国家与企业之间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关系。

企业退出使职工利益受损,由于利益刚性,职工对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及各种政策规定很难满意,会采取不同方式要求政府给与援助和保护。

(3)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2000]11号文)明确规定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原有的社会职能和公共设施连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多是被迫接受。

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接收、安置能力确实有限,容易造成原有社会职能的中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再有,相当多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及职工移交给地方政府时,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容易造成集体企业无政策规定,也[!

--empirenews.page--][1][2][3][4]下一页无人关心的局面。

三、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途径  中国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障碍比一般企业严重得多,又没有其他出路。

因此,这类企业的退出途径与选择及其搭配就显得极其重要。

  

(一)退出途径的种类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一谈到企业退出,首先易想到的是关闭破产。

其实,关闭破产只是退出途径之一。

本文所指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含义更为丰富,可以是企业实体从市场中的退出(关闭破产),可以是从原资源产业的退出(产业转型),也可以是所有制意义上的退出(改制重组),还可以是从资源所在地的退出(迁移)等。

因而,资源型国有企业退出途径是多样化的。

具体说,至少有以下四种,参见图1.  1、关闭破产。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在无能力进行产业转型,扭亏无望的情况下,依照国家的《破产法》和中办11号文等法律法规,关闭矿井,整体破产。

关闭破产是一种“非企业化”的退出途径,是狭义的企业退出。

需强调的是,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绝大部分是由资源枯竭等客观条件引起的,不同于《破产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破产,“关闭”应得到政府援助,侧重保护失业职工权益,而“破产”则要追究企业经营者责任,侧重保护债权人权益。

因而,应进一步研究如何通过“关闭”而不是“破产”的方式解决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问题。

  2、产业转型。

产业转型意味着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逐步脱离矿产资源采掘与加工,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接续产业是在原有产业的基础上,向前或向后延伸,形成的新的产业;

替代产业是与原有产业没有直接产业关联的产业。

产业转型是一种“以进为退”、“循序渐退”的“非资源化”退出途径。

进行产业转型的企业通过进入新产业,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解决富余员工的就业问题,从而逐步减少对资源的依赖性,脱离原有产业,实现企业的退出。

与关闭破产相比,产业转型是一种“渐变式”的退出途径,不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员,引发社会不稳定,有助于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平稳退出,若新的产业发展前景良好还会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如果难度不过大,产业转型则是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首选的退出途径。

  3、改制重组。

资源枯竭要有一个过程,如果从资源上看企业尚有生存空间,而主要是原有的国有体制僵化落后,可选择改制重组的退出途径。

就是说,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企业组织形式发生改变,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可以改变,也可以不改变。

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非行政化”,即原行政色彩较浓的矿务局、石油管理局、勘探局等政企合一,甚至采取军事化管理的组织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

这种改制重组实质上是实行政企分离、主辅分离的过程。

二是“非国有化”,即企业改制重组为国有控股、参股(这种情况准确地说是非完全国有化),或者没有国有股的股份制企业。

这种改制重组实质上是企业所有制形式向混合所有制、民营化转变。

如果两种转变在同一个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发生,现实的情况通常是,“非行政化”在先,“非国有化”在后。

--empirenews.page--]  4、迁移。

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人员和设备迁移到其他资源矿区,原有企业缩小规模或逐步关闭破产。

表面上看,企业迁移是最有效的退出途径。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可开采的新矿有限,新矿开采权市场化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的异地开采仍受到较大的限制,而且企业整体迁移的转移成本也很大,因而迁移并没有成为企业普遍采用的退出途径。

迁移过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迁移,即企业的设备和资产迁移到新资源矿区,这也就是企业异地开采或投资;

二是人员迁移,在企业关闭破产前后,企业员工有组织地迁移到外地。

无论是企业迁移,还是人员迁移,实质上都是通过“非本地化”的思路来实现企业退出的。

  

(二)退出途径的选择  不是所有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都应进行产业转型,也不是所有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都应关闭破产,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要真正实现企业的退出,并使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合企业内外部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选择适当的退出途径。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选择退出途径时,需要考虑的企业外部因素主要有区位条件、新产业的市场需求与竞争状况、城市经济基础、政府政策支持、社会稳定状况等;

需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主要有企业规模、亏损程度、资金实力、多种经营基础、技术水平、人力资源状况、企业信誉等。

无论采取何种退出途径,都应进行企业退出的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

一般来讲,当企业的内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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