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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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引进引办为总抓手,全方位、全领域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招商引资是指:

从章丘市域以外引进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

境外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所办的各类项目,境内项目包括章丘市域以外引进的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房地产开发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四条 创新软硬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设施,在各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节 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 

第五条 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研究、指导工作,解决投资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六条 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若干人。

常务副主任负责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吸收部分行业专家参加,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第七条 招商促进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研究招商引资的方向、重点、任务、目标和计划,以及涉及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就招商引资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直接处理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

(四)召集重大项目论证、听证会。

(五)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和任务,并确定处理时限和达到的标准。

(六)讨论、研究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 招商局 

第八条 招商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是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招商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济南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我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为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指导、调度、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掌握招商引资情况,负责招商引资的资料、数据统计。

(四)负责重点项目的引进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并跟踪服务。

(五)负责并监督进区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宣传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发布宣传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办、承办的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座谈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利用发布会、联谊会等形式获得的商务信息,都要报招商局备案,以供全市咨询。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印刷前应由招商局审核。

第十三条 新闻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

各新闻单位对招商引资进行政策性、方向性及总结性宣传时,须报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简报、季通报,掌握任务进度,推动面上工作,由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生成推介 

第十五条 建立市、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三级抓项目的工作网络,以项目为主线,加强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成立专业招商队伍,保障经费投入,开展全方位、全领域招商引资活动,搞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项目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环境意识,不断深化环境创新。

第十八条 全市工业园区、小区、有形和无形资产,既是本单位又是全市共同的招商平台,项目收益分成办法按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已经对接的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介入,严禁相互之间降低政策条件无序竞争。

无明确对接单位的项目和重大项目由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落实选址。

第五章 接待洽谈签约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由各相关部门、主办单位、项目所在地的管理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项目责任人)等与投资者直接洽谈。

第二十一条 没有项目责任人对接的项目和重大项目,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初谈,搞好对接,并按招商引资项目的类别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界限。

第二十三条 凡投资金额超过(含)500万元的引进项目,涉及土地价格、农民补偿、财政扶持、减免收费、政府配套等主要政策条款,项目责任人初谈后应报招商局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据审核意见、建议再做进一步洽谈和正式签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人与被引进方签定合同(协议)应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文本,否则,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引进项目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签约活动,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月月底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另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责任人应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单位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安排工作、兑现承诺。

第二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到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书、设立企业申请书等)所有事项均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办理,并负责项目实施后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资信不清、项目不实、无合法手续的客商,项目责任人不得出具可能造成损失的任何手续。

凡需要有关部门当场办理的事项,须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不得代行其事。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规划、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大型项目,正式洽谈前,项目责任人须先报请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核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干部挂帅、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工作机制,落实好工程投资、安全、工期三控制。

第三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由市招商局认定,项目责任人或投资者按程序上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手续,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责任人要按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安全性评价意见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人应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按招商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第三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需要举行项目开(竣)工仪式并需要市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须事先告知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正式运营后,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

由招商局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均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 招商引资实行“一岗双责”、一把手主抓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年初,将任务目标量化到各有关部门、单位,纳入年度全方位目标考核管理,年终,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第三十八条 招商引资奖惩兑现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环境创新工作的要求,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 对于管理权限不在本市的单位和干部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委、市政府除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外,还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对于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市委、市政府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章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意见 

(2004年2月10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加大引进引办力度,现就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招商引资程序 

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招商局在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项目初谈—上报招商汇总—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深入洽谈—正式签约—合同(协议)分送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手续办理—开工建设—项目后期管理服务等。

二、增强投入产出意识 

引进项目必须讲求投入产出,要特别注重亩均投资额即投资强度,增强节约和有效利用土地的意识,防止和克服低价出让土地、低收益圈占土地。

境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规划业园区范围内引进的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要从严、从高掌握。

济青路、济王路、唐王山路、明刁路、章莱路、潘王路两侧项目布局必须经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统筹各项优惠政策 

赋予引进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依据项目在外向拉动、辐射带动、安排就业、工商税收、科技含量等方面的贡献大小,通盘考虑,把握尺度。

要注重研究各项政策,立足双赢原则,不能盲目和乱出政策,更不要出执行不通和做不到的政策。

对不清楚和掌握不准的政策一定要请示相关部门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避免出现偏差。

四、严把合同签定关 

各部门、单位在引进项目达成意向后应按程序汇报,提交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

项目单位据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确定的意见、建议签订合同(协议),有关部门按意见、建议兑现相关条约。

签定合同(协议)必须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文本,无标准文本的要经过招商局审核后才能签约。

五、严禁违规违纪补偿 

引进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类补偿行为,各单位要按照可行性、合法性、连续性的原则,在市政府相关政策的大框架下进行,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依法征用土地的永久性补偿标准,按照章政发[2003]27号、37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数额最高不超过市政府有关规定或现行标准执行。

六、搞好各项政策兑现 

由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决定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落实的政策,分别由市政府或部门组织落实。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引进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项目安排落户在其他单位的,兑现优惠政策以项目落地所在单位为主协调处理。

七、严肃工作纪律 

1、未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协议)文本,以及合同(协议)内容违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意见、违反签约基本程序的,经济发展中心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报批手续,不执行减免收费优惠政策。

2、执行依法征用、永久性补偿的基本核算单位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自行与农户签定依法征用永久性补偿合同。

3、未经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减免任何费用,随意减免收费的,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并以此作为该单位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1-2117:

42 

文章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26日表示,该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规范招商引资活动。

具体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商务部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驻外经商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六个方面具体要求。

1、精简招商活动。

严格控制在境内外举办大规模综合性招商引资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促进机构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14年度境外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2013年度境外招商引资活动情况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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