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证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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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
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需要注意: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延伸阅读:
贷款公证业务
联社拟进行的贷款公证业务,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贷款公证业务在贷前调查预防、贷中审查把关、贷后监督中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同时公证机构为信用社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减少了诉讼费用,赢得了资产保全时间,能及时进入执行程序,避免了借款人逃避、转移财产,大大提高了处置率。
一、贷款公证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道德风险。
由于信贷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基层社的客户经理,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单纯任务观点,在审查把关上不够严格,信贷人员违规操作现象严重,信用社与客户在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从而导致所经办贷款出现人为不良贷款。
而且多数保证人又不懂法律法规,不知道保证所要承担的风险,而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很少有主动还款的。
同时缺乏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调查了解,而且有的担保方式也存在问题:
如抵押物品或设备不保值;
有的重
复抵押或又租赁;
有的抵押物产权不明,一旦出现逾期不还,很难用抵押物偿还债务。
二是信用风险。
借款户信用观念淡薄,诚信环境建设不力。
造成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举步维艰,不良贷款居高不下。
部分社会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贷人员合规意识不足、为一己私利违规放贷的可趁之机,大肆办理贷款证,而现在这些不法分子不是被公安机关拘捕,就是逃亡在外,造成此类贷款大部分根本无法落实到人。
部分企业也企图恶意逃废债务,在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后,负责人外逃,造成债务无法落实,形成不良贷款。
三是诉讼时效问题。
贷款一旦出现欠息、逾期现象后,往往一些借款人和担保人因种种理由拒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造成超诉讼时效问题,从而信用社资产造成损失。
四是信用社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往往采取诉讼的方式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诉讼时间相对较长,给借款人逃避、转移财产提供了一定的时间,同时诉讼费用较高。
以上存在风险和问题,贷款公证成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之一。
二、贷款公证的作用
从他行办理公证业务情况来看,贷款公证业务的作用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公证能起到提前介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公证人
员在办理贷款公证时,需要严格审查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对不具备还款条件的借款人当即予以拒绝。
并明确告知借款人、保证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让借款人、担保人明白并承诺逾期不能履约所承担的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从而提高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观念,增强了他们的责任心,促使他们按期还贷。
2.公证能起到“把关”作用。
一是贷前调查关,即调查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等。
二是在签约阶段,公证机构可对每笔贷款手续是否齐全,借款人、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签字、印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抵押物、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查,帮助金融机构把好了最后审查关。
三是贷后监督阶段。
公证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逾期不还款的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和财产情况,帮助金融机构调查、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3.公证机构可为信用社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时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担保人逾期不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由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解决执行难,最高法院、司法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这就解决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而直接申请执行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资产保全时间,能及时进入执行程序,
避免了借款人逃避、转移财产,大大提高了回款率。
4.公证机构还可以为信用社债权做保全证据公证。
如对于原来没有赋予强制执行条款的借款合同,在信贷人员进行催收时,可申办《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公证,公证人员与信贷人员一同前往,并做催收谈话笔录,无论借款人、保证人是否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有公证员在场,不影响行使国家公证证明权,若借款人、保证人签收,出具送达公证书,否则,出具拒签公证书。
通过公证,能有效地延长诉讼时效,并视信用社在适当之时,在公证延长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5,办理贷款公证的过程也是信用社信贷人员及客户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信贷环境,促进了农信整体业务的良性发展。
三、贷款公证的流程
贷款公证的流程简单为以下四个过程:
1、客户经理按要求和程序办理贷款。
2、贷款人、借款人及所有保证人要在公证人员的审核监督下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处出具《公证办理通知书》。
3、信贷专柜人员在办理贷款时,必须审查《公证办理通知书》及相关的材料(属自然人贷款的在贷款证副本中加盖“本贷款已办理公证”印记),无《公证办理通知书》的拒绝办理,(属
贷款证贷款,一次公证、分次使用的,由信贷专柜人员核对贷款证副本)。
4、公证部门暂留一份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7日内办妥公证文书,属自然人贷款,将公证的合同和公证书与信贷专柜留存的合同交换。
属公司类贷款,将公证的合同和公证书与客户经理留存的合同交换。
办理好交接手续后,将公证的合同、公证书及其他借款资料一同分类装订保管,并单独建立公证台帐。
篇三:
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本人与共同购买座落于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
现因,特委托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
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篇四:
公证处用有按揭贷款的委托书1页
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
年月日,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
受托人:
,性别: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关系,委托人
欲在购买住房一套。
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各项手续:
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四、代为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并领取该房屋的钥匙;
五、代为向银行提前结算贷款、办理房产解押、退保的一切相关事宜
六、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七、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去、打印对账单;
八、代为领取向银行按揭款购房的银行还贷借记卡及活折;
九、办理上述房产入住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十、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十二、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
全权代理
委托人的责任:
受托人在全权代理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有无转委托:
无转委托
委托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