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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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高速铁路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其它专门用于旅客运输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执行。
第四条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经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
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竣工验收阶段
1.静态验收。
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2.动态验收。
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经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经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
3.初步验收。
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4.安全评估。
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5.正式验收。
是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第六条竣工验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
4.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5.设备技术说明书;
6.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第八条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九条竣工验收采用先期验收、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组织方式。
先期验收包括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组织的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
专家检查包括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评审,为初步验收、正式验收提供专家意见;
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条静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静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静态验收工作。
静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等专业验收组;
专业验收组由铁路局处室负责人任组长,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处室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动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检测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检测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由铁道部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
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验收专家组及专业验收组正副组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四条正式验收由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初期运营一年后进行;
正式验收委员会由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按相关规定成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跨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铁路局负责管内部分的静、动态验收工作,以及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配合工作;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指定一个牵头铁路局,牵头铁路局做好牵头工作。
铁道部能够委托铁路局对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六条铁道部成立由铁道部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高速铁路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下设工务工程、供电工程、电务工程、信息工程、房建工程、客服设施、环水保专业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对静态、动态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工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供电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电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信息工程专业专家组由信息办为组长单位、运输局和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房建工程专业专家组由工管中心为组长单位、运输局为副组长单位,客服设施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环水保专业专家组由计划司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共同组建专业专家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四章静态验收
第十八条静态验收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第十九条静态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除第八条外的全部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报送《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审查达到验收条件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向工管中心申请开展静态验收;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根据建设情况,可分段分专业安排验收),以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未完成施工情况等;
工管中心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开始静态验收通知,通知抄送建设司、运输局。
3.接到同意验收通知后,静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专业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
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静态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遗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司将静态验收报告分送部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
专业专家组对静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五章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动态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2.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
3.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第二十二条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编写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报铁路局;
铁路局组织初审,初审后报工管中心;
跨铁路局项目,工管中心要指定一个铁路局作为牵头单位,牵头铁路局会同其它铁路局对大纲联合初审后上报工管中心。
工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大纲进行集中审查,由铁道部总工程师签发铁工管函批复。
2.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大纲、既有线和高速铁路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期间的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由牵头铁路局组织编制。
3.铁路局确认具备动态验收条件后,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大纲和管理细则启动动态验收。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各铁路局分别负责管内部分的动态验收工作,牵头铁路局负责组织全线拉通调试和运行试验等工作。
工管中心牵头、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动态验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4.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检测单位编制动态检测试验报告。
5.动态验收完成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司将动态验收报告分送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动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工管中心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六章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可;
4.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初步验收程序
1.动态验收合格并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建设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报告(附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司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达到初步验收条件的,向铁道部提出初步验收建议及初步验收委员会组成建议。
4.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检查资料和现场确认,召开初步验收会议,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2),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