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28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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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测量;
3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
4焊接及检验;
5管道安装及检验;
6热力站、中继泵站及通用组装件安装;
7防腐和保温工程;
8试验、清洗、试运行;
9工程验收。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二级管网工程;
2增加了浅埋暗挖法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3补充了直埋保温管道的制作、施工、验收要求;
4修改了钢管、管路附件及设备等供热管网工程专用设施的质量及安装要求;
5对近十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纳入了本规范,同时修改了不相适应的内容;
6将《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中的质量标准和允许偏差,纳入本规范相关章节,工程质量验收的方法编人本规范第9章。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2号100028)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略)
1总则
1.0.1为提高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工作压力户≤1.6MPa,介质温度T≤350℃的蒸汽管网;
2工作压力户≤2.5MPa,介质温度T≤200℃的热水管网。
1.0.3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熟悉图纸和现场,并应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工程施工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有产品合格证;
设计未提出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程变更、材料及设备需代用或更换时,必须得到设计部门的同意。
产品进入现场,应办理验收手续。
1.0.4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等地区和地震区、巷道区建设供热管网工程,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测量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城市平面控制网点和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坐标和高程资料,确定管网设计线位和高程。
2.1.2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图根级。
2.1.3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宜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标志。
2.1.4供热管线的中线桩和控制点宜采用平移法或方向交会、距离交会、坐标放样等方法定位,并应设置于线路施工操作范围之外,便于观察和使用的稳固部位。
2.1.5当新建管线与现状管线相接时,应先测量现状管线的接口点管线走向、管中坐标、管顶高程,并应与现状管线顺接。
2.2定线测量
2.2.1管线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主干线、支干线、支线的次序进行;
2主干线起点、终点,中间各转角点及其他特征点应在地面上定位;
3支干线、支线,可按主干线的方法定位;
4管线中的固定支架、地上建筑、检查室、补偿器、阀门可在管线定位后,用钢尺丈量方法定位。
2.2.2管线定位应按设计给定的坐标数据测定点位。
应先测定控制点、线的位置,经校验确认无误后,再按给定值测定管线点位。
2.2.3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根据地形和条件,可适当加桩。
2.2.4管线中线量距可用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或检定过的钢尺丈量。
当用钢尺在坡地上测量时,应进行倾斜修正。
量距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l000。
2.2.5在不能直接丈量的地段,可使用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或布设简单图形丈量基线间接求距。
2.2.6管线定线完成后,点位应顺序编号,起点、终点、中间各转角点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埋设标石,并绘点之记录。
2.2.7管线转角点应在附近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标志点位,控制点坐标应做出记录。
当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
当采用图解法确定管线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
2.2.8管线中线定位完成后,应按施工范围对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
施工图中已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近似位置应在地面上做出标志。
2.3水准测量
2.3.1水准观测前,应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全面检验,检验的项目、方法和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验水准仪视准轴和水准管轴之间的夹角误差。
2.3.2水准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应为±
30(mm2)(L为附合路线长度,以km计);
2当水准测量跨越河流、深沟,且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跨河水准应观测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观测两组,两测回间较差应为±
40(mm)(L为跨河视线长度,以km计);
3设计另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2.3.3在管线起点、终点、固定支架及地下穿越部位的附近,应留临时水准点。
管线沿线临时水准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临时水准点标志应明显,安放应稳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2.3.4两固定支架之间的管道支架、管道、检查室、地面建筑物等高程,可采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相对控制。
当直埋保温管道的高程无法采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相对控制时,可采用变坡点、转折点的高程进行相对控制。
2.3.5供热管线与热源连接部位的高程应采用热源高程校核。
2.4竣工测量
2.4.1供热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全部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2.4.2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l测解析坐标的管线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cm;
2管线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应为±
3cm;
3管线与邻近的地上建筑物、相邻的其他管线、规划道路或现状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用解析法测绘1:
500~1:
2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5mm。
用图解法测绘1:
1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7mm。
2.4.3供热管线竣工数据应包括下列各项:
1地面建筑物的坐标和高程;
2管线起点、终点、平面转角点、变坡点、分支点的中心坐标和高程;
3管线高程的垂直变动点中心坐标和垂直变动点上下两个部位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4管沟敷设的管线固定支架处、平面转角处、横断面变化点的中心坐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中心上表面的高程;
5检查室、人孔中心坐标和检查室内底、顶板上表面中心的高程,管道中心和检查室人孔中心的偏距;
其他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上顶高程;
6管路附件及各类设备的平面位置,异径管处两个不同直径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7管沟穿越道路或地下构筑物两侧的管沟中心坐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中心上表面的高程;
8地上敷设的管线所有地面支架处中心坐标和支架支承表面处的上表面高程;
9直埋保温管管路附件、设备、交叉管线的中心坐标或与永久性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变坡点、变径点、转角点、分支点、高程垂直变化点、交叉点的外护层上表面高程和直管段每隔50m的外护层上表面高程;
穿越道路处道路两侧管道中心坐标和保温管外护层上表面高程。
2.4.4在管网施工中已露出的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应测中心坐标、上表面高程、与供热管线的交叉角,构筑物的外形尺寸应进行丈量,并做记录。
2.4.5竣工测量资料应按下列要求绘制在竣工图上:
1竣工测量选用的测量标志,应标注在管网总平面图上;
2各测点的坐标数据,应标注在平面图上;
3各测点的高程数据,应标注在纵断面图上。
2.4.6竣工测量应编写工作说明,其内容应包括概况、实测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5测量允许偏差
2.5.1水准点闭合差应为±
12(mm)(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以km计)。
2.5.2导线方位角闭合差应为±
40"
(n为测站数)。
2.5.3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3的规定。
表2.5.3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
序号
固定测桩间距离(m)
允许偏差(mm)
1
L<200
±
L/5000
2
200≤L≤500
L/10000
3
L>500
L/20000
3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
3.1开挖工程
3.1.1供热管网土方和石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202的规定。
3.1.2施工前,应对开槽范围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以及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
当开挖管沟发现文物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并及时通知文物管理部门。
3.1.3土方施工中,对开槽范围内各种障碍物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和配合;
2给水、排水、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必须能正常使用;
3加固后的线杆、树木等必须稳固;
4各相邻建筑物和地上设施在施工中和施工后,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3.1.4土方开挖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堆土及外运土量等施工措施。
3.1.5当施工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开槽上口宽度时,应采取相应的边坡支护措施。
边坡支护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的规定。
3.1.6在地下水位高于槽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将土方开挖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槽底以下后开挖。
降水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的规定。
3.1.7土方开挖中发现事先未查到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停止施工。
应采取措施并经有关单位同意后,再进行施工。
3.1.8土方开挖前应先测量放线、测设高程。
开挖过程中应进行中线、横断面、高程的校核。
机械挖土,应有200mm预留量,宜人工配合机械挖掘,挖至槽底标高。
3.1.9土方开挖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沟槽边护栏、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红灯等设施,并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或桥梁。
3,1.10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由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地基。
对松软地基应确定加固措施,对槽底的坑穴空洞应确定处理方案。
3.1.11已挖至槽底的沟槽,后续工序应缩短晾槽时间,不应扰动及破坏土壤结构。
对不能连续施工的沟槽,应留出150~200mm的预留量。
3.1.12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或雨水流入沟槽。
3.1.13当沟槽遇有风化岩或岩石时,开挖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专人指挥进行施工。
3.1.14直埋管道的土方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