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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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
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则可得:
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
不过,广义的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
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
因此,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
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
1907年,梁启超讲“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于是开始有人把“圣人之治”概括为人治,把“圣法之治”概括为法治。
人治状态下,治国的主体是个别的人,法律要受最高掌权者的控制。
人治的成功是指君明臣贤民顺的社会治理状态;
法治强调治国的主体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应当遵守法律。
不过,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可能脱离人。
在法治的状态下,也并非排斥人的作用,要充分尊重人的作用。
正义的法律需要人来制定与执行。
综合对法治的认识,我们再来理解“中国法治化”。
中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
其次,就是指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二。
法治的作用
法治国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的一致选择,如今已成为全球的选择。
法治能繁荣国家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
法治能创造安宁有序的社会秩序。
我国进行法治化进行,是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全面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法治能保证党的领导,促成党领导实施的民主政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苏联走与法治相背的道路,结果发生了苏东巨变。
曾经,我们也放弃过民主,践踏过法律,结果是带来国家十多年的贫穷与落后,几乎党亡国灭。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发挥法律的作用,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方略,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政权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巩固。
2.法治能充分发展人的自由,还能保证社会道德的长存与发展人权问题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发展个人自由,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各国建设中的重要任务。
通过法律来认可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各国公认的有效途径。
实现法治还能够同时利用法律的威严来维护社会道德,阻止和惩罚个人权利侵犯社会道德的现象,防止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错误扩展。
3.法治是发展经济,富强国家的内在需要市场经济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选择,但市场经济的运作自身需要拥有稳定的交易制度及社会秩序。
法治能够创造出保障市场经济运作的社会秩序。
另外,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往往出现物欲横流、挥霍无度的腐化生活现象,发挥法的规范作用能够避免或遏止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发展,从而促进富强国家的产生与长存。
三。
中国法治化的困难
1.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法治化进程
西部经济的落后,必然决定法治资源不足、法治人才缺乏,从而影响法律作用在该地的发挥。
另外,某些家庭的贫困,使得他们会因无法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而放弃了法律救助手段的使用。
当然,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小康建设的全面启动,经济问题已大有好转,但仍然在特定的范围内阻碍着法治的建设。
2.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一直被认为是属于从西方引进来的,缺少本土文化资源为基础,甚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部分相矛盾。
也就是说,公民思想一开始就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润泽,且法治文化的培养又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法律意识要求包含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在中国公众的思想中无法完整的找到。
这主要表现在:
A.在政府内、党内,某些人员人治观念严重,自律意识不够,工作中常视法律而不顾。
腐败、违法现象长期存在;
B.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意识不足,公正意识不到位,执法工作中也常忽视法律的效率要求;
C.其他社会公众对宪法认识不清,长期缺少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
3.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且缺少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运作机制
A.近年来,在对社会问题整治中,法律空白大量显现,如:
对社会游医,国家长期治理却仍长期并大量存在。
究其因就是因为对于该问题,法律法规不够到位;
B.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法律滞后、与时不适也不断体现出来。
曾有一段时间成为热点的“海外管家难当家”问题就是与此有关的一个实例;
C.许多法律缺少相应的运行保障。
规范是有了,但是执行问题没有解决,如:
我们已经制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实施条例》等消除煤矿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运转问题的存在,诸如小煤矿爆炸塌陷事故仍常有发生。
4.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相隔距离
一些学者在作理论研究的时候,常不从事实际的调研工作,随便搜集一些“小报”信息,就可作为事实依据来进行理论研究与创作。
现如今,许多法治理论中没有对法治行为研究的部分;
一些有可实践性的法治化理论又被仅仅当作红头文件来执行,没有起到实际效果。
理论无法真正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致使表面上中国法治化理论超前繁荣,而实践长期难行。
此外,在一些法治理论中甚至拥有错误的思想认识,不但不能够起到推动法治化的作用反而带来负面影响,阻碍法治化。
例如,中国矿业大学法学院张旭科讲的“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公众的法律情感”。
妨碍了公众投身于法治建设中的热情的增长。
四。
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中国法治化面临的困难很多,非本文上一部分简单的几点可以概括详尽。
相对应的是,解决中国法治化的困难是一项大型工程。
需要全社会全方面努力,这里讨论的对策仅是更新、加快中国法治化的必不可少的比较紧迫的几点:
1.加强党和政府自身的建设,改变与法治不适应的领导方式和习惯,创造出适应并能促进法治化的政治领导层
中国社会科学院钱弘道研究员认为:
“法治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的制约”。
故要想实现法治,首先要解决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国家领导层的法律思想与政治体制中的法治化问题。
党与政府要更新认识,通过自身的建设,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真正落实依法行政,减少甚至消灭公权力滥用的现象,并且引导、促动法治建设。
”
2.发掘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展开法律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中,法治得以实现依靠的思想文化根源可简单归结为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理论,这在古代中国是不存在的。
但在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存在着以“家”为单位的利益中心理论。
二者在本质上有相似之处,古代中国以“家”为单位,注重“家”的利益,要求充分发挥一个家的独立而不受干扰的社会地位。
这也充分体现了追求自由的思想,因此,在传统儒家思想中的这种思想可以发展成为建设法治所依靠的文化根源。
在法治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与民间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宣传法律至上、人民主权、个人自由等相关观念。
政府还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实现政府与公众法律意识的共同提升,最终要实现的是“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权威观念;
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
转变义务本位观念,树立权利义务统一观念;
转变厌诉观念,树立依法行事观念”。
3.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为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基础
此方面的工作主要是:
A.针对社会问题反映出来的法律空白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
以宪法为根本法,建立起实用性强、理论充足的社会法律体系;
B.针对长期以来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制的构成与发挥作用;
C.要尽快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确保恶法不能够存在,违宪可诉。
4.法学理论界要把握法治的真谛,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在实践中开拓法治化理论的新境界
行政法学家袁曙宏认为“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是法治发展的两个轮子,任何一个轮子的颠簸和缺失都会导致法治运行的失衡”。
法学家的法治理论“不能仅仅是纸上的法治”,法治理论工作者必须同时“感悟实际运行中的法治”。
作为法治理论工作者,参加法治实践主要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渠道:
A.参与立法。
用法治理论原理指导立法,创制符合法治化国家要求的法律规范;
B.进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实证调查、研究,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讨论。
5.加快发展法学教育,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培养高素质法律理论与实践人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认为“目前的法学院校的教育工作仍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讨论为主”。
为适应法治化,应当培养法学院系学生学会律师式的思考、培养综合与分析问题的能力、批判能力以及结构严密的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