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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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Word文档格式.doc

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也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那么,作为经济犯罪原因之一的贫困问题将得到克服;

  

(2)封建特权思想和过分膨胀的私欲根源。

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在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大幅度扭曲和变更权力的性质。

他们自己认为“有权就是真理”、“有权就有一切”因此高高在上,为所欲为。

这些人为了吃喝玩乐,为了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不惜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

  (3)市场经济价值观诱发拜金主义思想。

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经济,不仅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人们逐渐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

但是在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同时,有极少数的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的思想。

他们极力鼓吹“金钱至上”,“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途,才有前途”,当这些人的头脑充满了拜金主义思想,并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产生强烈的金钱欲,就可以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经济犯罪活动,其造成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

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案件就是典型。

  (4)体制缺陷,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经济活动都在严格的计划下进行,国家计划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

改革开往20多年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在迅速发展。

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碰撞与矛盾难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生。

  (5)体制不完善,管理职位缺乏监督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发展,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来讲进展缓慢。

这样,原有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所积淀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渗入新的弊端。

这些弊端,按照邓小平的话说:

“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现在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岗位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无法对其有效监督。

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在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容易导致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作为谋私的工具,产生腐败现象并导致职务犯罪。

如盐田港特大贪污贿赂集团案中,被判处10年徒刑的原董事长刘定同在案后预防跟踪有这样的忏悔:

“我在单位从政以来,起初我一心一意把公司各项工作搞好管好,侍候好家庭和子女,当一个新时期的好丈夫。

以后随着我的权力巩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度对我监督,自己感到捞钱很容易,再加上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最终导致自己犯了罪,走进监狱后,我才醒悟,才感到自己不是一个好丈夫,也不是一个好爸爸,我的家庭才出现这种悲惨的局面,我对不住组织和家庭”。

  (6)钻法制建设不健全的空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

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制,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有效、有序运行,职务犯罪才能有效防止发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不完善、政策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的空子,大肆进行职务犯罪。

如一些人公开宣扬:

“法律允许的积极干,法律不明确的抓紧干,法律不允许的变通干”,等等。

从检察工作中传来的信息表明:

许多经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确确实实都寻找法律的空子。

如原深圳市沙头角副食品公司经理陈超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他为了私分152.45万元的公款,先后两次把私分公款的用意故意摆到公司领导会上讨论,对讨论意见如何,参加讨论的其余领导都分别按陈超事前打招呼的意思附议,最后陈超即视为集体讨论赞成私分公款。

案发后陈超把责任推到集体领导上,以逃避法律追究,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7)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增强。

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影响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之一。

有无法制观念或法制观念高低,将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有较强法制观念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活动时,能时时处处以法律规范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没有法制观念的人,往往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引起不守法的行为;

而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的人,则明知故犯,无视法律尊严,故意破坏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的必然性,而它的衍生与其存在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

职务犯罪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由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措施的多样性,需要多管齐下,打防并举,方能形成稳定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

  

(一)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有密切关系,其效果归根到底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因此,必须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政策作如下的调整和完善。

  1、完善富民政策

  从犯罪学研究角度看,贫穷是产生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现阶段的富民政策是以承认差别为前提,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条件,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

这在整个经济改革和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别,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使一部分人存在着“相对被剥削感”,并由此引发不平衡、不安定的思想情绪。

这一社会心理在一定的条件下激化、扭曲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诱因。

因此,完善富民政策,使人们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

  2、调整和完善分配政策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

即在收入分配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激发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出现。

  3、完善社会生活保障政策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实现社会公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以不同形式向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补贴福利。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刚刚起步,制度建设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农村城镇还未捕开;

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劳动者的生、老、病、死、残仍主要依附于所在企业和家庭;

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不够合理;

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标准偏低,管理体制不顺等。

为使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遏制经济犯罪发生,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他们绝大多数都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忠于职守,勤政为民。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人私欲膨胀,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1、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我国公职人员实施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利用职权进行犯罪。

因此,必须加强内部行政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来约束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2、建立和严格执行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财产公开化,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即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如发现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将受到法律追究。

现阶段我国尚未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中,虽然已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该条文因缺乏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而难以执行。

为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秘密牟取非法利益而逃避法律制裁,加强廉政建设,有必要尽快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应包括:

申报财产公职人员的范围、申报的内容、申报财产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对主要领导人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申报公布,就任和离任时都必须申报,如有发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健全和完善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是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揭露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形式。

目前,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途径。

许多经济犯罪的重要案件,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后侦破的。

公民举报作为国家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这是一个很有成效的创举。

  (三)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完善廉政监督机制

  历史经验和事实表明:

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形成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

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的腐败现象,无不和“权”字有关。

越是权力集中而又缺乏制约的部门、单位,发生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就越多。

为了切实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防止以权谋私,就必须建立对权力进行约束的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多形式的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从理论上讲,这一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备,然而在实践中,其应有的监督功能仍未能完全发挥。

为使各种形式的监督落到实处,使其行使有效,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问题:

  1、要大力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

目前,我们国家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通过每年的人代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没有形成经常化的监督。

这种时间性的、程式化的监督很难桌有成效。

为了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富有实效,必须从经常化和具体化两个方面下功夫。

  2、要确实解决监督机关缺乏独立性问题。

目前,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是各级政府、各级党组织的下设机构,受各级政府和各级党组织的领导。

这样的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在以一般公职人员为对象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高层次、高权势人物的面前则会显得软弱无力。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虽然依法享有独立检察权、审判权,但由于人、财、物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其司法权的独立性就不得不大打折扣。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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