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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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

第六条各机构行政公章管理部门(人)应把印模和启用通知等资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考。

第七条因机构升格、撤并、调整、更名等原因,机构行政公章不能继续使用的,用印单位应及时将行政公章退缴印章制发单位统一登记封存或销毁。

机构行政公章须更换由印章管理使用单位重新申请刻制,由制发单位颁发。

第八条印章颁发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机构要派出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县联社行政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县联社内设部门的部门印章由各部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公章,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县联社办公室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与印章管理人员签订“印章管理安全责任书”,明确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的保管人员应选用保密意识好、纪律性强、政治素质过硬、敢于坚持原则的员工。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应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并登记《印章交接登记簿》,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任人使用的违规现象。

印章保管人员调动,应完备印章交接手续,登记《印章交接登记簿》。

第十二条县联社党委章、党支部章,理事会章、监事会章,工会章及各部室章由保管人入保险柜保管;

各分支机构行政公章、借款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入保险柜保管;

业务公章和业务用章由保管使用人每日使用完毕后入保险柜保管。

用印过程中若用印人临时离开,必须将印章入箱柜保管。

印章不得随意放置,使用印章后要及时入柜锁闭保管。

第四章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印章使用必须按规定执行,行政公章不得与业务用章混淆,禁止相互混用、随意代章。

第十四条按照支持保障业务发展、防范控制用印风险的原则,办理各项业务,凡在法律规定和业务规章允许范围内,原则上都应使用相关业务专用章,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公章用印。

第十五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单位名义对外发送的正式公文、函件、开出的介绍信;

(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函等各种对我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文件(经双方认可使用合同专用章的除外);

(三)县联社、各机构网点名义报送或下达各种业务计划、业务指标、业务报表等;

(四)以单位名义颁发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

(五)其他特殊要求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文本、材料等。

二、县联社党委印章、支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县联社党委印章适用于以联社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和向下级党支部发布的文件,及其他以联社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支部印章适用于向联社党委报送的和支部内部发布的文件。

三、理事会、监事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理事会、监事会印章适用于倒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因召开理、监事会形成的决议性文件和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等。

四、贷款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贷款合同要专人保管、用印,须对外签订合同的,由业务部门将合同文本与用印的审批单报县联社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它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贷款合同的签订。

五、各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各部门印章适用于对内发布的一般性文件,如内部通知等;

六、业务印章授权临柜人员使用

(一)储蓄业务公章。

专用于对外签发的储蓄单证。

(二)现金清讫章。

用于现金收入凭证、现金进账回单及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三)转讫章。

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四)结算专用章。

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五)联行专用章。

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汇票专用章。

用于合作银行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七)本票专用章。

用于合作银行对外签发的银行本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

用于合作银行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个人名章。

用于已经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十)其它会计专用印章。

不属于以上种类的其它会计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县联社内设部门不能以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各类印章实行条线管理、分级负责制,严禁超越权限、跨范围等违规用印。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公章的用印审批权限:

(一)各机构行政公章的使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县联社行政公章的使用,由联社理事长签批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三)联社内设部门公章的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四)各分支机构行政公章的使用,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各机构应建立“用印登记薄”并使用制式“用印审批单”,以规范行政公章使用管理。

行政公章使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用印手续:

(一)用印经办人须详细填写“XX社(部)行政公章用印审批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分管领导审签、交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用印。

(二)申请用印经办人员应在“用印登记薄”上认真详细填写申请用印时间、内容、审批人、经办人等用印登记要素。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和用印操作程序用印。

用印前必须查验用印是否经有权签字人审签批准、用印审批单上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吻合,用印件是否与签批内容一致等相关要素,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二十一条行政公章每次用印必须进行逐级审批,并做好用印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编号、内容摘要(文件文本字号、主送单位、用印内容等)、批准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用印次数等内容。

印章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用印审批单”和“用印登记薄”,每月集中进行装订留存、定期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二条印章使用应保留的相关材料:

(一)用印单位填写并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用印审批单”须一式两份,由申请用印单位和印章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二)协议、合同等重要文本、文件,由申请用印部门保存用印原件。

(三)各类奖状、证书用印需提供相关奖励、批准文件资料,在用印审批单上注明文号、时间等要素,由印章管理部门留存。

(四)合同、文本等用印原件有领导签字的,可不用再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但应在“用印登记薄”上详细记载用印内容等相关要素。

第二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携带行政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经领导批准后,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到场用印。

第二十四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和具体管理部门应加强印章管理,按照印章管理规定明确的职权范围正确用印,不得超越本机构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印章。

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信笺、空白奖状和证书等上加盖印章。

第六章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各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只适用于网上传输的各类具有规范格式并已正式签发的电子公文。

第七章印章使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县联社办公室负责对全辖机构行政公章、业务印章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联社每年将对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查处印章管理漏洞和存在的问题,通报违规用印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负责人负责对本机构行政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行政公章和重要业务专用章丢失或被盗,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印章制发机构,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

第八章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条各机构负责人、印章管理和使用人员,对印章的使用负完全责任。

凡出现不按正常用印程序操作、弄虚作假、将行政公章用于本管理办法以外用途等违规情况,联社将依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重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印章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严格履行用印程序,如因工作失误、管理松懈等问题导致我社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政纪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印章使用、管理人员严格监督用印情况,建立畅通的举报通道。

凡主动向上级印章管理部门举报违规用印行为且情况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

×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用社(银行)用印登记簿

用印

时间

部门

用印事由

签批人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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