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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研究

二0一四年九月

一、保理的定义及内容

保理(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销售分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处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一般而言,保理业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二)销售分户账管理

销售分户账管理又称销售账务处理,是指保理商利用自己完善的账务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供应商提供优良的售后账务管理服务。

销售分户账是供应商对其与债务人交易的记录。

(三)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资信调查与评估是指保理商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的机构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信用评价等服务。

(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

1、应收账款催收:

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

保理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五)信用风险担保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二、保理的行业发展情况

(一)我国保理行业情况

在我国,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发展极不平衡。

我国的保理业务,最先得到发展的是银行保理业务。

自1987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迅速介入,纷纷开展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一直处于持续发展的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显示出高速增长的态势。

据FCI统计,2011年,我国国际及国内银行保理业务量达到2749亿欧元,占全世界总量20154亿欧元的13.64%,是2001年总量的200余倍。

2012年,我国国际及国内银行保理业务量达到3438亿欧元,折合人民币近2.83万亿元,同比上升26.94%。

从2008年1月开始,中国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跃居世界第一并一直保持至今。

目前中国加入FCI的会员已有25家。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业务专业委员会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上半年(截至2013年6月30日),银行业协会25家成员单位的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

国际保理业务量5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

相对于银行保理而言,我国的商业保理的发展则要缓慢得多。

2005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商业保理企业——天津灜寰东润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落地,但在2012年6月前,我国的商业保理行业发展非常缓慢,并举步维艰,但随着商业保理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商业保理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

2012年6月,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同年10月,又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自此商业保理行业正式开始发力,并牵起热潮。

同年11月,首个全国性的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在民政部获准登记。

2013年,商业保理业随着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试点范围也不断扩大,市场需要不断增加,行业自律也逐步形成,行业发展如雨后春笋,得到快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营业额应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13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总量为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与2012年相比增长超过一倍。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全部70家会员的商业保理累计业务量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预计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商业保理业务保理营业额将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另外,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商业保理企业也在迅速发展当中,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已达到287家,较2012年底增长了4.5倍;

全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超过293亿元人民币。

其中,在前海注册的公司71家(这71家商业保理公司中,有68家均为内资),占据全国总量四分之一。

除商务部直接批准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地之外,北京、浙江、辽宁等地也分别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零星成立试点商业保理企业。

据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4年6月底,在深圳前海成功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达216家,其中6家为外资商业保理公司,210家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

从数据上显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远远高于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

(需注意的是,至今为止,深圳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试点规定仅仅是针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形式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制订,深圳尚未争取到内资商业保理试点的资格,但业内人士认为,前海注册了大量的内资商业保理企业,除了得益于前海的先行先试政策,也受惠于深圳市去年起实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但目前前海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有待进一步规范,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未出台任何政策进行规范和扶持。

(二)全球保理的行业情况

保理业务起源于14世纪英国的毛纺工业。

19世纪后半叶,国际贸易促进了美国东部海岸经济发展与进口需要,现代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如今,几乎所有的行业,都能够从保理业务中获得支持,纺织品、服装、电子行业是最受益的,与此同时,工业制造也和农用设备、办公设备和加工食品等领域的保理业务也在迅速增长。

2013年尽管世界经济形势不够景气,但是全球保理业务发展较好。

保理理念被越来越多人接受,保理市场越来越扩大,保理业务活跃的地区越来越多,保理功能作用也发挥得越来越好,有力地支持和便利了国内与国际贸易,为全球经济的复苏起到了积极作用。

放眼世界,当今不少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这项业务,并使之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

在亚洲,众多国家的保理业务有了激动人心的发展;

在拉丁美洲,更多的金融机构介入这项业务;

从西非到东非,经常会看到一些新的保理机构不断诞生。

从全球看,目前欧洲的保理业务量最大,2012年市场份额占到全球的59%。

亚洲的保理业务发展势头也较猛,2012年市场份额已占到28%,位居第二,其中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为16%,与世界发达地区差距正在缩小。

据统计,2012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量约占全球GDP的4.2%,有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接近20%,如中国台湾为19.5%,塞浦路斯为19.1%,英国为16.8%,而我国大陆占5.47%。

三、我国保理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性规定

序号

法规标题

发布日期

简要内容

1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

2014.04.10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定义和业务分类,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予以定义并分类;

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重点规范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和重点环节;

第四章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明确保理业务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办法》的监管措施和罚则;

第六章附则。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

2013.08.15

一、商务部将建立商业保理行业统计制度,试点地区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

二、《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于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通知》指出,商务部和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年审制度,对违反监管制度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年审不予通过;

对违法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

2013.07.31

一、《通知》对保理业务和银行保理融资进行了明确定义,要求银行建立健全与业务相匹配的组织架构、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对各类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业务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区别控制;

二、《通知》明确了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的业务品种(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等),强调对卖方单保理、卖方双保理等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并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4

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

2012.12.07

一、《通知》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二、《通知》规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及商业保理企业高管人员的经验及资质要求;

三、《通知》规定了商业保理可以从事的范围及禁止从事的范围;

四、《通知》规定了规定公司名称应标明“商业保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及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

五、《通知》规定了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权限及主管部门,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监管机制,六、《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5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

2012.10.09

一、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即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二、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

三、规定公司名称应标明“商业保理”,及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四、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6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2012.06.27

一、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二、规定了商业保理的试点内容的范围,即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三、提出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健全监督制度。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保理业务范围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7]23号)

1997.05.09

一、认为保理是一项与进出口贸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业务,涉及国外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因签订保理协议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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