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对照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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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
XXX交易所;
英文名称为XXX,英文缩写为XXX。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八条交易所为永久存续的法人。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本条修改关于交易所营业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交易所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职责,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实际出资认缴。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本条考虑交易所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增加开办资金的表述。
由各交易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表述。
第十二条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九)查处违规行为;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考虑交易所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增加“开办资金”的表述,由交易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表述。
第十四条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交易所合并或者分立;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第二项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
(一)、
(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条修订删除关于营业期限届满交易所解散的规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公司、其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条修订明确交易所会员类型,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扩充会员范围。
第十六条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表述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或者其他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并相应调整对不同类型会员的资金要求。
他条件。
第十八条交易所接纳会员,应当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总数控制。
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
本条明确会员总数限制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出资认缴XX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增加交易席位的,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XX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
增加交易席位的,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
转让方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
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
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者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