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税收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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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税收指引
关于CEPA业务涉及国税税收主要问题的介绍
一、基本情况介绍
国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各市都有投资,主要涉及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桥梁、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汽车、摩托车、电子、家用电器、交通运输、通讯、房地产、建材、医药、食品加工、酿酒、饮料、造纸、服装、皮具、鞋业、装备修理,高新技术产业、IT业、金融、商业、旅业、农、林、牧业等行业。
投资的行业中既有技术含量高的知识密集型企业,也有劳动密集型企业;既有投资额大的企业,也有投资额不大的中小企业。
他们在为广东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取得了合理的回报。
自1994年大陆实行税制改革以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种主要有: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
其中国税部门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部份内资企业所得税和证券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不再分内外资,均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现将国税部门负责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介绍如下:
(一)流转税
1、增值税
(1)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种植业、养植业、林业、牧
业、水产业的产品,免税。
(2)生产销售的饲料、农膜免税。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税。
(4)对在生产原料中掺入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电力或以林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指定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
(5)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软件、集成电路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企业进口的软件经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后对外销售,享受上述优惠。
2.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取消了以下消费税税目:
(1)取消了汽油、柴油税目。
(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新增了以下税目: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税率不变)
(2)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降低税率优惠
A、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A)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
济特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B)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C)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D)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
营期在10年以上为限。
(E)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F)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专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对设在西部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B、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A)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B)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港口城市、省会城市、长江沿江城市、全国边境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C)设在国务院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定期减免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除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外,如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A、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设在国务院规定的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报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C、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定期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优惠。
D、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
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E、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
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F、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G、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
度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H、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I、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予以抵扣。
J、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
这些地区包括:
陕西、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K、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专案,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L、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投资的40%可以抵免所得税。
M、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术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资助后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3)再投资退税优惠
A、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发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
B、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大陆作为资本再直接投资
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C、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专案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新增注册资本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专案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单独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条件是:
一是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是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4)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A、“利润(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所谓利润,是指投资者(股东)由于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按投资比例、股份、股权以及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形成利润(股息)收入。
所谓利息,是指从中国大陆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等。
B、对“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减免根据税法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凡按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企业,在免税、减半征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在我省山区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个案税收优惠。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可以认定为生产性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CEPA业务涉及的国税税收主要问题的介绍
随着内地与香港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的实施,内地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包括建筑及房地产、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医疗、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增值电信业务等18项。
上述业务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税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
为方便香港同胞了解开放上述开放服务业业务所涉及的税收内容,加深对大陆税制的了解,现对上述业务所涉及国税部门负责的税收主要问题作如下简要介绍。
第一节、适用税种简介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在内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