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范围及标准科室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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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六、重症哮喘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八、急性心功能衰竭
九、严重心律失常
十、高血压危象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十二、重症胰腺炎
十三、大出血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二十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二十三、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二十四、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ICU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
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
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4.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
(二)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一)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
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
2。
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
4。
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
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一)存在引起ALI/ARDS急性因素;
(二)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
(三)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
1、PH值<7.30;
2、PaO2<8Kpa(60mmHg);
3、PaCO2>6。
66Kpa(50mmHg);
4、SpO2<90%;
(四)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者.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转入指征:
哮喘持续发作导致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PaO2<8Kpa(60mmHg),PaCO2>6.66Kpa(50mmHg).
转出指征:
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纠正,稳定24小时.
(一)临床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
(二)可疑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持续并伴有急性心梗早期心电图变化);
(三)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
(一)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正常;
(二)急性心肌梗塞症状明显改善,无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并发症,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八、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急性左心功能不全;
(二)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
(三)心源性休克;
(四)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左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包填塞等症状得到控制,不再需要进行心脏血流动力学监测。
临床上有症状或并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
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ICU,应请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决定。
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收缩压>24Kpa(180mmHg),舒张压>14.7Kpa(110mmHg),剧烈头痛和/或伴恶心、呕吐。
血压控制正常或收缩压<18.7Kpa(140mmHg),舒张压<12Kpa(90mmHg),症状消失。
有明确急性肾功能不全之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一)尿量:
24h尿量<400ml(<17ml/h)或无尿;
(二)血清钾>6.0mmol/L及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
(三)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一)尿量增多,血钾、尿素氮、肌酐等有关实验室指标逐日下降或趋于正常,高血钾所致严重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二)经监护治疗而病情发展需长期透析治疗。
同时具备下列两条者:
(一)有暴饮暴食、腹部外伤或胆道系统疾病史;
(二)临床诊断符合急性胰腺炎;
(三)伴有以下一条表现者:
1、有剧烈和弥漫的腹痛或休克表现;
2、高热、腹胀,全身中毒症状明显;
3、腹腔穿刺液为血性液体或酱油色液体,穿刺液淀粉酶升高;
4、升高的血淀粉酶突然下降,血糖升高,血清钙磷浓度下降;
5、B超提示胰周渗出、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肠腔积液积气;
6、CT提示胰腺肿大、边界模糊,胰腺实质密度不均匀;
7、急性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
胰腺炎症控制,坏死感染组织吸收、局限,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一)出血性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
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
(二)上消化道出血:
突发大量呕血,或出现低血压,收缩压<10。
7Kpa(9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克表现者;
(三)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四)产科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生命体征未平稳,或出血原因未完全控制者;
(五)各部位创伤后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肾挫裂伤,血胸等。
出血基本控制,经观察24—72小时,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严重创伤、多发伤,伤后24小时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10。
7Kpa(80mmHg);
(二)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行机械通气治疗;
(三)有心脏骤停者;
(四)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8分,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
(五)多发伤,伤情危重者。
生命体征平稳,观察24——72小时,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附:
多发伤诊断标准:
受伤部位
伤情
颅脑损伤
颌面损伤
胸部外伤
腹部损伤
骨盆骨折
上肢
下肢
软组织损伤
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及颅底骨折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量出血
气胸、血胸、连枷胸、膈疝、心或纵膈气肿(无论有否肋骨骨折)
腹腔内脏器损伤
伴有后腹膜血肿而致休克
肩胛骨或长骨骨折
长骨骨折
伴有广泛的挫伤或撕裂伤
注:
表中2项或者2项以上合并存在,即为多发性损伤;
但仅有上肢损伤合并下肢损伤而无休克表现者,不能作为多发性损伤。
(一)有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的病因且伴有
1、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
2、意识状态逐渐加重
3、颅内感染,颅内压增高
(二)暂不够手术指征的脑血管病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者
(三)有可能突然加重的脑血管病变或畸形
(四)需要监测生命体征及影响呼吸循环中枢的急性损伤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引起急性脑功能损伤的病因得到控制或消失,无需呼吸支持。
1、病情加重,累及呼吸肌,引起呼吸肌无力或麻痹而致呼吸困难时;
2、出现肌无力危象、胆碱能危象等需基本或高级呼吸支持(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等;
呼吸肌无力得到缓解,呼吸困难明显改善,无需呼吸肌辅助通气后24-72小时仍平稳者。
(一)具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如发热、心率增快、血常规改变等;
(二)伴有以下征象之一者:
1、感染灶累及某一器官;
2、血容量不足或休克;
3、血培养致病微生物阳性;
4、出现器官功能障碍或MODS/MOF。
感染控制,全身中毒征象消失,微生物培养阴性;
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具有引起DIC的病因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出现程度不同的出血,如紫癜、血泡、皮下血肿、采血部位出血、手术创面出血、外伤性出血和内脏出血等。
(二)临床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脏器功能障碍的不同症状,如呼吸困难、少尿、无尿、恶心、呕吐、腹部或背部疼痛、发热、黄疽、低血压、意识障碍(严重者发生昏迷)及各种精神神经症状。
(三)血小板低于10万/mm3。
(四)凝血酶原时间测定延长3秒以上。
(五)纤维蛋白原低于150mg/dl。
(六)3P试验(+),血清FDP值>
20μg/dl。
(七)其它提示有可能为DIC的实验室检查。
原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出血倾向得到明显缓解,凝血功能恢复正常,血小板、3P实验、FDP等相关实验室检查恢得正常。
各科室危重病出现严重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低钾、高钠、低钠等,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者。
(一)高钾血症
血清钾>6.0mmol/L,有ECG变化,如窦房或窦室阻滞、T波高尖、QRS波增宽、室性纤颤,心博骤停。
血清钾<5.5mmol/L,ECG上述变化消失。
(二)低钾血症
血清钾<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