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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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Word文档格式.docx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P28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

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P32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诉的合并只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原因。

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

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合并审理。

13、诉的追加

在原诉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诉。

14、反诉P36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

15、当事人P108

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应诉的人为被告。

16、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P114

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7、当事人能力P110

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8、共同诉讼P13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19、必要共同诉讼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0、普通共同诉讼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21、诉讼第三人P144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22、诉讼代表人P136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代表人诉讼。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23、主管

是指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4、管辖P86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5、级别管辖P89

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6、地域管辖P93

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一般地域管辖P94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诉讼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8、特殊地域管辖P95

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9、专属管辖P98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0、共同管辖P101

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1、协议管辖P101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32、指定管辖P102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3、管辖权转移P102

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获得管辖权。

34、移送管辖P102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35、直接证据P172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6、间接证据P172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7、物证P175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38、鉴定意见P179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39、证明对象P194

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0、证明责任P202

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41、行为责任

是指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42、结果责任

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其主张,将承担败诉的危险。

(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43、期间P251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44、期日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行为所遵守的时间。

45、送达P254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

46、先予执行P247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47、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48、诉讼中止P292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49、诉讼终结P292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的制度。

50、简易程序P297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包含通常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

51、小额程序P300

小额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52、判决P304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3、裁定P311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4、决定P312

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5、第二审程序P313

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56、再审程序P333

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57、特别程序P379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在我国,包括非诉程序和特殊争诉程序。

58、参与分配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非法人的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59、执行竞合P436

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问答: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P5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双方的权利不相同时,诉讼权利需要对应。

如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应诉答辩权;

原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4、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

2、辩论原则和辩论主义的区别P52:

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相比,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只强调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法院的裁判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可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3、处分原则的含义P56: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对法院的效果(我国的处分原则被称为“非约束性的处分原则”)

(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

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3、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

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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